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03.28.九十七年度聲字第九二號民事裁定

时间:2008-03-28  当事人:   法官:伍偉華   文号:97年度聲字第92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2號

聲請人有限責任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甲○○

1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六年存字第九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玖

萬零貳佰伍拾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

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

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遵

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8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之執行,曾提供

新臺幣90,250元為擔保金,經本院以96年度存字第977號擔保提存事

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擔保金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

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96年度裁全字第1489號民事裁

定、本院96年度存字第977號提存書、國庫存款收款書及相對人出具

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

明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民事庭法官伍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黎東成

中華民國97年3月28日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2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