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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某与佛山市南海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7-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40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欧雅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镇小塘五星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韦廷汉,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庞某因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护理费1240元、误工费(略).5元,门诊治疗费169.40元、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费(待法院委托定残后确定具体金额)、精神损害抚慰金(略)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欧雅陶瓷有限公司同意自签收本调解书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上诉人庞某(略)元。上述款项履行后,双方就本案纠纷互不追究责任。

二、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欧雅陶瓷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庞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杜秉沛

代理审判员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张梦阳

二○○七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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