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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7.02.04.九十六年度簡字第三0八號裁定

时间:2008-02-04  当事人:   法官:戴見草   文号:96年度簡字第00308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簡字第00308號

上訴人甲○○

乙○○○

丙○○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中央健康保險局高屏分局間全民健康保險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97年1月11日本院96年度簡字第308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

,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戴見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2月4日

書記官李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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