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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中国长城铝业公司机关退休职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陈某某与被上诉人周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周某某、李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陈某某与周某某系同事关系。周某某以做生意为由向陈某某借款x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载明“2006年7月24日借陈某某同志现金贰拾万元整(x元),现需要在2007年4月5日前本息共计叁拾万元整,一次性付清。周某某2007年2月17日”。到期后,周某某于2007年6月25日向陈某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本人承诺陈某某同志贰拾万元人民币,原应四月五月归还。现在四月五月承诺的前提下,以月息壹万元补偿,定为六月廿三日至七月廿三日本息一次还清。周某某2007年6月5日”。到期后,周某某又向陈某某出具承诺一份,载明“关于原计到七月廿三日归还陈某某同志款项事宜,现未能如期实现,请延期壹个月,至九月廿三日(原承诺有效)。借款人:周某某”。后陈某某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周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叁拾伍万元整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此案因周某某、李某某缺席而未予调解。上诉事实,有举证、当事人陈某、庭审笔录为据,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原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周某某拖欠陈某某x元借款,有陈某某提供的由周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故陈某某诉请周某某归还x元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2007年2月17日,陈某某与周某某关于利息的约定明显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故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2007年6月5日,陈某某与周某某约定“在4月5日承诺还款的前提下,以月息壹万元补偿”,将利息计入本金中,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因陈某某提供的借条上只显示“周某某”一人,且又无证据证明该借款系周某某和李某某的共同债务,故陈某某诉请李某某偿还借款,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周某某经原审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之规定,判决:一、周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陈某某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按2006年7月24日至2007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二、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6550元,由周某某负担。

陈某某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认为周某某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对此,原审法院应支持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某、李某某共同偿还债务。2、陈某某曾于7月15日向原审法院递交了周某某个人档案中干部履历表的有效复印件一份,并请求法院从上街区人事局调取了李某某个人档案中干部履历表的有效复印件一份,两份证据互相印证,均证明周某某、李某某为夫妻关系,应判定为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3、陈某某与借款人的借款合同是有利息约定的。根据法律,借款人应“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判决对利息认定有失偏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周某某、李某某未到庭答辩。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除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外,另查明:周某某的干部履历表中显示,周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2009年4月7日,郑州市X街区X街道办事处亦出具证明,证明周某某、李某某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周某某向陈某某借款x元,有周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该借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陈某某应当偿还周某某借款x元。周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该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借款应为周某某、李某某夫妻共同债务,其双方应当共同偿还。陈某某上诉理由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应以支持。但陈某某与周某某关于利息的约定明显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不清,实体处理欠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X街区人民法院(2009)上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周某某、李某某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某某人民币x元整并支付利息(利息按2006年7月24日至2007年9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x元,由周某某、李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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