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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7-05-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刑一初字第6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7)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甲,男,60岁,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古某垣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某,女,61岁,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古某垣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某乙,女,35岁,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古某垣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丙,男,13岁,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古某垣之子。

法定代理人唐某乙,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丙之母。

被告人龙某某(绰号“三笨”),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人,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12月21被羁押,同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07年1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翟国涛,广东古某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7]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甲、黄某某、唐某乙、古某丙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汪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某及其辩护人翟国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甲、黄某某、唐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和顺金溪城区渡口一榕树下赌博时,因赌资问题与被害人古某垣发生争执,龙某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了古某胸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古某垣经抢救无效死亡。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古某甲、黄某某、唐某乙、古某丙请求判令被告人龙某某赔偿以下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略).50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略).44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略).10元、精神损失费人民币(略)元、医药费人民币547元,以上各项合计共人民币(略).44元。

被告人龙某某辩称是被害人古某垣先动手打他的,希望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古某垣的行为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希望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龙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和顺金溪城区渡口一榕树下赌博时,因赌资问题与被害人古某垣发生争执,期间,古某垣先打了龙某某的脸部一拳,龙某某则随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了古某垣的左胸部一刀,后龙某某逃离现场。古某垣经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龙某某的身份情况。

2、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龙某某的经过。

3、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龙某某曾因吸毒于1995年5月29日被佛山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两年六个月。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被告人龙某某作案用的折叠小刀被扣押在案。

(二)证人证言

1、证人郑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11月19日下午13时许,他和古某垣一起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和顺金溪城区渡口一榕树下赌钱,后“三坟”(经辨认照片,证实是被告人龙某某)来到并一起参与赌钱。期间有一盘古某垣输,龙某某赢,龙某某就伸手将赌台对面古某垣放在上面的钱拿走并准备赔给其他参赌人员,古某垣就起身站在水泥凳上要求龙某某还钱,龙某某不给,并从水泥凳上下地,突然又持一把尖刀捅中古某垣的胸部。后龙某某持刀逃离现场。古某垣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辨认照片,他辨认出被害人古某垣。

2、证人唐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11月19日下午15时许,他在金溪旧客运码头榕树下看“肥仔”和“黑佬”(经辨认照片,证实“肥仔”、“黑佬”分别是被害人古某垣、被告人龙某某)面对面坐在一石桌前与其他人一起赌钱,15时20分许,古某垣和龙某某发生争吵,古某垣站在一张石凳上,龙某某跟着站在石桌上,后龙某某打了古某垣前胸一下。古某垣被打后就向旁边的小食店跑去,不久就倒在地上,龙某某见状就跳下石桌并逃离现场。

3、证人汤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他证实的内容和证人唐某丁的证言基本一致。经辨认照片,他辨认出被告人龙某某。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9日14时许,他在金溪旧码头的榕树下看到一群人围着水泥台赌钱,一名身材较肥的男子输了钱,一名满脸胡须的男子就拿较肥的男子的钱准备替该男子赔钱,较肥的男子不同意,两人便发生争吵,期间,较肥的男子就用手推那名满脸胡须的男子并打了该男子脸部一下。后较肥的男子就跳上水泥台,满脸胡须的男子被打后就从裤子的右边口袋拿出一把刀并冲上水泥台,用右手持刀捅了较肥男子的左胸部一下。较肥的男子被捅后就跑到旁边的一间小食店内,不久就倒在门口,胸部的衣服被血染红,满脸胡须的男子就逃离现场。

5、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11月19日14时许,他和被告人龙某某去到金溪旧码头的榕树下时看到一群人围着水泥台赌钱,龙某某便停下来一起赌,后坐庄的“亚垣”输了很多钱,龙某某便想拿“亚垣”的钱帮忙支付给其他闲家,“亚垣”就站在石凳上一拳打在龙某某的右眼角上,龙某某被打后就跌倒在地上,身上的小刀也掉在地上,龙某某就拿起刀站起身从下往上捅了“亚垣”的胸部一刀,“亚垣”被捅后就冲进旁边的小食店里拿了一把刀出来追砍龙某某,但没走几步就倒在地上,龙某某此时亦逃离现场。

(三)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龙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他供称2006年11月19日14时许,他和蔡某某路过金溪旧码头的榕树下时看到一群人围着水泥台赌钱,他便停下来一起赌,后一名不认识的男子坐庄输了很多钱,他赢了钱,但坐庄的男子不赔钱给他,他们便争吵起来,后该男子趁他不备便一拳打在他的右边太阳穴上,他由于喝了酒被打得跌倒在地上,身上的小刀也掉在地上。他一时气愤,便持刀爬起身从下往上捅了该男子的腹部一刀,该男子被捅后就冲进旁边的小食店里,他便逃离现场。经辨认照片,他对案发地点以及他使用的作案工具作出指认。

(四)鉴定结论

南公刑技法鉴字(2006)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古某垣系被锐性暴力刺穿胸壁,致心脏破裂,急性心包填塞而死亡。

(五)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X镇和顺金溪城区榕树底下,现场有多处血迹。

另查明,被告人龙某某的伤害行为给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以下经济损失:丧葬费人民币(略).5元、死亡赔偿金人民币(略).8元、医疗费人民币547元、抚养费人民币(略).10元,以上四项合计共人民币(略).4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户口本、身份证、医疗费收据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古某垣因赌资问题与被告人龙某某发生争执后先打了被告人龙某某脸部一拳,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故对被告人龙某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龙某某辩称是被害人古某垣先动手打他的,其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害人古某垣对引发本案有一定的责任,均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被告人龙某某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扶养费、医疗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对低于法律规定的数额部分视为原告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按照原告人自己主张的数额计算,对高于法律规定的数额部分不予支持;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龙某某赔偿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略).4元。此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黎健毅

代理审判员闫立成

人民陪审员李芳

二○○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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