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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7-04-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刑二终字第15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绰号“黑皮”),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石首市,汉族,文盲,农民,住(略),2006年4月2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某某,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赵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4月2日15时许,张某某、施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南面铺位处赌博时,和被告人赵某某等一班湖北籍男青年吵架后离开。当张某某、施某某走到厚西市场胡某某经营的烩面馆门口时,被告人赵某某伙同陈某、吴某某(另作处理)、“明强”、“老鼠”、“永发”等人(均另案处理)持螺纹钢条、钢管和菜刀上前攻击张某某、施某某,胡某某走出面馆时也被殴打。被害人胡某武上前劝阻,赵某某用螺纹钢条殴打胡某武头部、背部,将胡某武打倒在地(法医鉴定为轻微伤),用脚踩住胡某武背部伸手掏胡某武的左后裤袋,抢走637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胡某武(胡某某的哥哥)的报案陈某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报称2006年4月2日16时,其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胡某某经营的河南烩面馆内休息,突然听见外面很吵,其出去看见烩面馆旁边有10名男子手持螺纹铁棍、钢管和刀,围着其弟弟胡某某、朋友“爱龙”殴打,其上前劝阻,一名身材较肥、留着平头的男子手持一条螺纹铁棍殴打其背部,其被打倒在地上,该男子还用脚踩着其背部,伸手进其左后裤袋拿其裤袋内的钱,其急忙用手去抓住该男子的手,另外一名长头发的男子也持螺纹铁棍打了其大腿,其手一松,较肥的平头男子便将其左后裤袋里637元拿走,其抱住该男子的脚不让他走,被该男子用螺纹铁棍打了后脑部一下,被抢的637元中,其中100元面额的有5张、50元面额的2张、10元面额的2张、5元面额的3张、1元面额的2张;经辨认,被告人就是持螺纹铁棍打其背部和头部并抢走其637元的人。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16时许,其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的烩面馆内听见有人喊其,出去看见“爱龙”,张文利,刚说了几句话,便看见“黑皮”、“长毛”等10多名男子持铁棍、菜刀等工具到烩面馆门口追打其及“爱龙”、张文利,其大哥胡某武上前劝阻,被“黑皮”用铁棍打了胡某武的头部一下、身体的其他部位几下,胡某武被打倒在地上,“黑皮”还用脚踩着胡某武的腰部,并弯腰掏胡某武后面裤袋的东西(掏什么东西其没有看见),其后被“长毛”等人追打便跑到其他地方;经辨认,被告人就是打胡某武并掏胡某裤袋的东西的“黑皮”。

3、证人施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下午其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内的一间铺位内看见朋友张某某和一帮人在赌博,后张发现发牌的人有问题,便与对方发生争执,后其将张拉走,当两人走到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胡某某的河南烩面馆门口,碰见胡某某,便将刚才赌博的事情跟他说,刚说了一会,就有10多名男青年持铁棍等工具冲过来,“黑皮”就指着张某某说要打死张,其及胡某某均被打,胡某武上前劝架时,被“黑皮”用铁棍打了头部,并和“长毛”一起将胡某武按倒在地上,用脚踩着胡某武的腰部,用铁棍打胡某武的背部,后看见“黑皮”弯腰,从胡某武后裤袋里掏了一叠钱,有1百元面额的,具体的数目其不清楚,面馆的人见状就围上来,“黑皮”等人遂逃跑;经辨认,被告人就是“黑皮”。

4、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下午其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内的一间铺位内赌博,后因为发牌的问题,与对方发生争执,后与“阿龙”离开,当两人走到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胡某某的河南烩面馆门口,发现有10多名男子持螺纹铁枝追打其二人及出来劝阻的胡某某,后胡某某的哥哥也被这帮人中的一名男子持螺纹铁枝打了后脑,并有其他男子过来与该男子一起将胡某某的哥哥按倒在地上,面馆的人见状出来帮忙,该帮男子便离开,其看见持螺纹铁枝的男子手上还拿着钱,里面有1百元面额的,该男子较胖、头发较短、圆脸;经辨认,被告人就是持铁枝打架并手上拿着钱的男子。

5、证人赫某某的证言,证实2006年4月2日下午其正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胡某某的河南烩面馆内干活,听见有人喊“打”,走出去看见“黑皮”等湖北人持钢管围着胡某某等人殴打。

6、证人田春霞(被告人的同乡)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下午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看见“黑皮”等人持工具与三名河南人打架;经辨认,被告人就是参与打架的“黑皮”。

7、证人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下午其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买东西时,看见一帮湖北人和几个河南人持铁棒等工具打架;经辨认,被告人就是当时持铁棒打架的湖北人。

8、证人刘志海(现场附近维修店的员工)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下午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内看见10多名男子和几个河南人持钢管等工具打架;经辨认,被告人就是当时参与打架的身高约1.8米的男子。

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内有人打架,但不肯定被告人是否在场、是否有参与打架。

10、证人陈某某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和照片,证实2006年4月2日其途经佛山市南海区官窑厚西市场时看见有一伙人在打架,当时看见“黑皮”也在现场;经辨认,被告人就是“黑皮”。

1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被告人的经过证明。

12、法医学检验证明,证实被害人胡某武头皮破裂、背部擦伤,属于轻微伤。

13、现场勘查的笔录和照片、作案工具螺纹钢条的照片。

14、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否认参与打架及到过打架现场。

15、户籍证明。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殴打被害人后当场劫取被害人的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原审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均以原判认定赵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为由提出上诉和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赵某某犯抢劫罪的证据不足的上诉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害人胡某武的报案陈某称上诉人对其殴打后,伸手进其左后裤袋内拿走了人民币637元。这一事实有证人胡某某、施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指证,有法医学检验证明证实,证据间相互印证、吻合,足以认定上诉人殴打被害人后劫取了其钱财的事实。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殴打被害人后当场劫取被害人的物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上诉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显刚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古加锦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春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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