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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故意杀人案

时间:2006-07-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安中刑初字第29号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安中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安康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系被害人张俊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略)。系被害人张俊母亲

委托代理人王能慧,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尹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安康市,汉族,小学文化,住(略)。2005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1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安康市汉滨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某,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二00六年五月三十日向本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程某某亦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案件进行了合并审理,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安云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程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王能慧,被告人尹某某及其辩护人徐某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康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3年5、6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因张某某中断了与其不正当关系而不满。2003年11月被告人尹某某产生了毒害张某某之子张俊的念头。从其弟康后勇家拿了一小袋“金星牌”奶粉,在谭玉成的商店购买了鼠药,用纳鞋底的针将小袋奶粉挑个小孔,将鼠药倒入奶粉中,趁张俊的保姆刘志兰家中无人之际,将有鼠药的小袋奶粉放入张俊所喝的大袋奶粉中。2003年12月8日,张俊喝了有毒的奶粉后中毒身亡。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俊系毒鼠强中毒身亡。上述事实,有报案记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察笔录、尸体检验报告、法医学鉴定书、证人证言、物证,被告人供述在卷。全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尹某某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代理人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死亡赔偿金,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等共计(略).50元.

被告人尹某某当庭对其投毒致死张俊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但辩称张俊之父欺骗她的感情致使她产生报复念头,事后感到后悔万分,请求对其从轻判处。

被告人辩护人同意被告人的辩解,同时提出,该被告人在公安机关还没有掌握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时,该被告人主动供述了作案经过,应以自首论,且该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对其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2003年5、6月份,被告人尹某某因张某某与其不正当关系遭到张某某的妻子程某某唾骂,且与之发生互殴而产生了毒害张某某之子张俊的念头。2003年11月,该尹某其弟康厚勇家拿了一小袋“金星牌”奶粉,将小袋奶粉挑个小孔,将鼠药顺孔倒入奶粉中,趁张俊的保姆刘志兰家中无人之际,将有鼠药的小袋奶粉放入张俊所喝的大袋奶粉中。2003年12月8日,张俊喝了有毒的奶粉后中毒身亡。经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张俊系毒鼠强中毒身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位于汉滨区X镇X组张仁乾家,在该现场提取遗留的奶瓶及遗留有130毫升的奶溶液,开启的空小包金星奶粉袋上有一小孔,提取剩余的金星牌奶粉。其他无异常。

2、现场指人笔录2005年12月8日,被告人尹某某指认其投放含毒鼠强奶粉的地点在刘志兰家卧室靠左手床头,附照片一张;指认将剩余鼠药埋入距其家房后20米处,附照片一张;指认在康后勇家偷奶粉现场以及在同组村民谭玉成家商店购鼠药现场,各附照片一张。被告人尹某某确认无误。

3、证人刘志兰(被害人保姆)证实领张俊已经快两年了,每天早上接,晚上送。案发当天家里没有什么异常,到了下午四点,给宝宝(张俊小名)冲奶,他喝了三分之一时,宝宝的脸朝上偏仰,感觉非常可怕,我就赶快往医院送,医生谭仁勇给宝宝打了两针,还是没有救活。宝宝喝的奶都是他爸爸给买的,不知是什么牌子,一个大袋里装了十几个小袋。我把奶粉就放在睡房的放杂物的铺板上的。

其丈夫证实的事实与上述事实一致。

4、证人程某某(被害人母亲)证实了案发当天张俊在家吃过早饭后被送到保姆刘志兰家,下午就出事了。在2003年6月份,发现其丈夫与本村村民尹某某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就此事还同尹某某打了架,怀疑是尹某某干的。

5、证人张某某(被害人父亲)证实张俊在保姆家所喝的金星牌奶粉都是自己提供的,孩子出事前,因为该证人与尹某某的不正当关系被其妻发现,其妻与尹某某两人发生过打架,其他与别人没有矛盾。

6、证人舒尚凤(谭玉成之妻)证实在2003年上半年在恒口镇进了一大袋老鼠药“三步倒”“闻到死”,都是白色粉末状的,里面共有五十小袋,有一、两克重。这些鼠药共卖出了二十多袋,卖给谁了,记不清了。其余的全部倒掉了。同时证实了程某某与尹某某于2003年6月份在河里洗衣服时发生过打架。

7、证人康厚勇(尹某某弟)证实尹某某使用奶粉的来源与尹某某供述一致。他家的女儿不到两岁多,平时喝的奶粉都是金星牌的,有我自己买的,我哥康厚猛(尹某某丈夫)也给买过几次,有时候把奶粉都放在一个旧碗柜里,现在这个碗柜给我哥还了。

8、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张俊系毒鼠强中毒死亡。

9、安康市公安局刑事鉴定书:(1)死者张俊胃及胃内容物50克;(2)张俊喝剩的奶溶液80毫升;(3)冲奶用的暖瓶水约500毫升;(4)金星牌奶粉小包装袋一个。经检验(1)、(2)、(4)号检材中检出灭鼠药—毒鼠强,(3)号检材中未检出毒鼠强。

10、对提取的空小包金星奶粉袋上小孔成因进行鉴定,属针状物刺划挑剥形成。

当庭出示该附有小孔的空小包金星奶粉袋,尹某某确认无误。

11、被告人尹某某于2005年12月7日对其用投毒的方法致死张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003年5、6月份,因与张某某的关系遭到张某某的妻子程某某唾骂,且与程某某发生互殴后产生了毒害张某某之子张俊的念头。2003年11月,该尹某其弟康厚勇家拿了一小袋“金星牌”奶粉,将小袋奶粉用针挑个小孔,从舒尚凤家买的一小包粉末状鼠药取了米粒大小一点,顺孔倒入奶粉中,趁张俊的保姆刘志兰家中无人之际,将有鼠药的小袋奶粉放入刘志兰卧室的铺板上张俊所喝的大袋奶粉中.张俊中毒身亡。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证据的来源合法,双方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因奸情败露遭到他人唾骂而迁怒于无辜的小孩,用投毒的方法致小孩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安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尹某某犯罪手段凶残,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尹某某作案以后在公安机关对其犯罪事实已经察觉,且在多次讯问过程某,于2005年12月7日交待了作案的全部过程,其辩护人认为该犯的行为应以自首论的辩护理由,不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的辩解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尹某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尹某某免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程某某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书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蔺天民

审判员陈平

审判员海明玉

二00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罗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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