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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 佛刑一初字第3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初中,个体营运司机,住(略)。1993年9月11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减刑后于199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10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同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蒋某某,广东达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黎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豪俊材料城中巴站路段与豪俊材料城保安巢腾飞因停放车辆问题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起来,期间巢腾飞从地上捡起一支木棍打了黄某左某腿一下,黄某打后就跑回自己的出租车内取回一把匕首,用匕首刺了巢右臀部一刀,巢被刺后继续向前跑了两米左某倒在地上,此时黄某冲上前用匕首往巢的大腿刺了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巢腾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9月26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巢腾飞系被锐器致伤右臀部致右侧髂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黄某甲辩称当时对方有三个保安与他发生争执不让他停车,还放他车轮胎的气及用脚踢他的车门。被害人先用木棍打他,他的一个朋友过来劝架,也被被害人打伤,他才用刀捅被害人。被害人受伤后还想去捡木棍,他才冲上去捅第二刀。

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理由:1、被害人用木棍击打被告人之前,双方没有互殴的情形。2、被害人先用木棍打被告人,被害人一方共有三个人,且被害人所持的木棍带有很强的攻击性,被告人才从车上拿出匕首对抗。3、被告人拿出匕首后没有立即实施伤害行为,而是在被害人用木棍伤害被告人及其朋友的情形下才捅伤被害人。4、被告人所捅的第二刀是在被害人想再去拿木棍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5年9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将驾驶的小汽车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X镇豪俊材料城中巴站路段,豪俊材料城保安队长巢腾飞与保安员上前叫被告人黄某甲将车开走,双方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起来。期间,被害人巢腾飞从地上捡起一根木棍打了被告人黄某甲的左某腿一下,还将上前劝架的群众左某某打伤,黄某打后就跑回自己的出租车内取回一把匕首,用匕首刺了巢右臀部一刀,巢被刺后继续向前跑了两米左某倒在地上,黄某上前用匕首往巢的大腿刺了一刀,然后驾车逃离现场。后巢腾飞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方小园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9月25日17时许,她在材料城G座第二排扫地,看见有保安拿着棍子追一名男子,他向他们跑来的方向走过去,走到中巴站对开路段,看见丈夫巢腾飞躺在地上,身上有多处刀伤,其中一刀从臀部插穿到前腹,另外大腿、头部、手部等处有伤痕。她对被害人巢腾飞作了辨认。

2、证人覃某(豪俊材料城保安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日16时50分许,他和队长巢腾飞、代杰在值班,当时有两辆小汽车乱停,他一个人过去赶其中一辆车走,巢腾飞和代杰去赶停放在拐弯处的小汽车。他将小汽车赶走后,转身看见巢腾飞和那个小汽车司机发生争执,该司机从车上拿出一把刀,巢用手推那个司机叫他把车开走,该司机就持刀追打巢,巢跑了两三米就被刺伤臀部,又被刺了腰部一刀,巢腾飞停了下来,该司机又向巢的大腿刺了一刀。该司机驾驶一辆白色小型面包车,经常在材料城中巴站附近等客。那把刀长约30厘米,用黑色皮套装着。他与代杰见该司机拿着刀,都不敢还手。覃某辨认出持刀伤人的司机就是被告人黄某甲。

3、证人代杰(豪俊材料城保安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日17时左某,他和队长巢腾飞、覃某去将围在G座打扑克的人和停放的搭客的小车赶走。巢腾飞走到一辆白色的小汽车旁边,让司机将车开走,司机从车上走出来说不走,巢腾飞就说不把车开走就将轮胎的气放掉,该司机就从车里拿了一把匕首(长约35厘米,宽约2厘米)。这时巢腾飞准备去放那车轮胎的气,该司机就推巢,将巢推到G座西面转弯的墙上,巢腾飞顺手从墙边拿了一根木方打该司机,该司机就用匕首插了巢的屁股两刀。他就跑到值班室告诉老板。代杰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就是该名刺刀伤人的司机。

4、证人左某某(个体营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日16时许,他在豪俊材料城门口打扑克等货运,这时有三个保安过来叫他们走,他们就回各自停车的位置。一会儿后,他看见三名保安在相隔约10米的地方和“大乌英”发生争执,好像要动手打起来,他就过去准备将双方劝开。刚走到他们身边,一名保安队长就从旁边地上拿起一根木棍向他打来,他用手挡,打在他的左某背上,手背马上流血。接着他感到左某一阵刺痛,发现他的左某腿受伤流血,不知道是谁打的。他马上退到一边并被人送去了医院。后左某背缝了六针,左某腿缝了十几针。左某某辨认出与保安发生争执并相互推打的“大乌英”就是被告人黄某甲。

5、证人黄某乙(个体营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当日下午4时许,他在豪俊材料城门口等客,见到“大乌英”与保安队长争吵,保安队长叫“大乌英”将他的小型面包车开走,别档着前排商铺做生意,而“大乌英”讲看完他们打完扑克就走了,没有理会保安队长。保安队长见状就从旁边的商铺拿出一根木棍,另一名保安拿了一把摩托车防盗锁出来,保安队长对“大乌英”讲如果其不将车开走,就放他车胎的气,双方又争吵起来。后该保安队长举起木棍追打“大乌英”,“大乌英”躲开就跑,跑到自己车旁,打开车门拿出一把黑色套的匕首,将匕首从套内抽出来就和保安队长对打起来,期间有一名男子在他们中间劝架。一会儿后,就见另一名保安追“大乌英”,保安队长躺在地上,下身流了很多血。“大乌英”就把匕首放在裤袋内上了自己的车开车走了。黄某乙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就是“大乌英”。

6、证人陈某某(个体营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天17时许,他与一些四川司机在聊天,忽然听到外面很大的吵闹声,后看见一本地司机与材料城的保安队长在争吵,保安队长说如果不把车开走就要放小车的气,该司机不肯。后司机想把车开走,保安队长就拍了该司机肩膀几下,该司机回头打了该队长两拳,保安队长从旁边捡起一根木棍打了该司机的左某一下,司机就追打保安队长,不久就看到保安队长倒在地上,该司机就开车逃跑了。该司机开的是一辆类似哈飞牌的微型银白色的面包车。陈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是该名将保安队长打倒的司机。

7、证人谭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时他听保安队长叫如果不把车开走,就放车胎的气,“大乌英”就与保安队长争吵起来,该保安队长就拿出一根木棍打“大乌英”,“大乌英”就跑回车,从车里不知拿了什么东西和保安队长打起来。当时见到左某某上前劝架,他将左某出来,发现左某手、脚都受伤流血。“大乌英”继续和保安队长还有两名保安打斗,后来发现保安队长的腿上有血流出来,当时保安队长在跑,而“大乌英”就拿着一把类似匕首的刀具在追,保安队长没跑几下就摔在地上,“大乌英”就上前用刀刺保安队长,然后“大乌英”就开车跑掉了。谭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黄某甲就是“大乌英”。

(二)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案发当天下午3时许,他将车(银灰色松花江小型面包车,粤(略))停放在豪俊材料城中巴站对面路口侯客,他坐在路边的商铺看其他司机打牌。4点30分左某,材料城的保安队长带着两名保安到中巴站准备将附近停放的出租车赶走,保安队长叫他把车开走,他不肯,保安队长便称不把车开走就把他的车轮胎的气放掉,并打烂他的车。双方吵了起来,保安队长推了他一下,他还手将保安队长推到一边,该保安队长就从墙边捡起一条长约200厘米,粗约5厘米的木棍打了他的左某腿一下。当时阿佳过来劝架,也被该名保安用木棍打了。他被打后就回到自己的车上拿出一把长约30厘米的匕首(双刃),该保安队长见他拿出匕首转身就跑,他追上去用匕首刺了该保安左某部一刀,当时刀刃全部刺入了臀部。该保安队长继续向前跑了两米左某倒在地上,他上前用匕首又刺了大腿一刀。当时另外两名保安员跑来了,其中一个拿起保安队长掉在地上的木棍打了他的肩膀一下,并追打他,他拿着匕首跑上车并将车开走逃跑。被告人黄某甲分别对作案现场、作案时所开的小汽车、所使用的匕首、刀套以及丢弃当时身上所穿衣物的地点作了指认。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X镇豪俊材料城飞翔布艺店门前。店门北面1米处的路面发现一根木棍,木棍全长2米,最宽处直径6.4厘米,最窄处直径5.5厘米,木棍一端有血迹。木棍西北面2米处发现一条沾有血迹的灰黑西裤,西裤处路面有滴落状血迹及血泊,西裤东面1米处一滴落状血迹。木棍西侧3米处路面见两处血泊,两处血泊中间发现一个一次性蓝色打火机。

(四)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巢腾飞右下腹见一处1.4厘米长创口;右臀部见一处7厘米长创口,创道深及盆腔;左某腿外侧见一处8.3厘米长创口,深达肌层,上述创口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结论是死者系被锐器致伤右臀部致右侧髂内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五)综合材料

1、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证实了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情况以及被告人黄某甲于1993年9月11日因犯绑架勒索罪被原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经减刑后于1999年7月28日刑满释放。

2、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的过程。

3、起赃笔录以及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案发后根据被告人的交代和指认,起获了被告人作案时所用的匕首和刀套并予以扣押。

4、提取视听材料的经过及豪俊材料城案发时段的实时录像资料证实,被告人从一条马路的拐弯处追出来,追上被害人之后,被害人跌倒在地,被告人作出俯身捅刺被害人身体的动作,后被告人转身逃跑。

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先用木棍打他,后还将前来劝架的人打伤,他才用刀捅被害人。经查,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述以及现场目击证人左某某、黄某乙、陈某某、谭某某等人的证言证实,应予采信。被告人黄某甲辩称,当时对方有三个保安与他发生争执不让他停车,还放他的车轮胎的气及用脚踢他的车门。经查,案发当时与被告人发生争执的只有被告人巢腾飞一人,这有被告人的供述及覃某、黄某乙、陈某某等现场多名目击证人的证言予以证实。现有证据虽能证实被害人说过如被告人不将车开走就要放掉小汽车轮胎的气之类的话,但不能证实被害人实施了放轮胎的气或踢车门的行为。被告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黄某捅的第二刀是在被害人想再去拿木棍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行为。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覃某、谭某某的证言以及现场拍摄的实时录像均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捅伤被害人,在被害人逃跑后仍持刀追赶,追上后又用刀捅伤了被害人的大腿,并不存在所谓被害人要拿木棍的情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用木棍击打被告人之前,双方没有互殴的情形。经查,被告人黄某甲在侦查阶段多次供述他与被害人发生争吵之后,双方就相互推打起来;证人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均证实双方因停车问题发生激烈的争吵并相互推打,结合其他在场目击证人的证言足以证实被害人使用木棍击打被告人之前,双方已经有相互殴打的故意和行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的辩护人辩称黄某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经查,我国《刑法》所规定的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是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存在,本案是由于被害人与被告人因车辆停放问题发生争吵并相互推打而引发,双方都有伤害对方身体的非法意图,都在积极追求非法损害对方利益的结果发生,双方只是实施伤害行为的时间先后以及轻重程度有所不同,故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并不存在构成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从被告人的客观行为看,被告人拿出匕首后,被害人已见状逃跑,被告人在没有现实人身危险性的情况下追上被害人用刀捅伤被害人臀部;被害人继续逃跑,被告人仍持刀追赶并将被害人大腿捅伤。可见,被告人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十分明显。被告人应当对其实施的伤害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本案的被害人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没有采取理性的方式,首先使用工具殴打被害人及前来劝架的群众,直接导致被告人拿出匕首实施伤害行为,故被害人对于双方矛盾的激化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法庭上也表示深切悔罪,依法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的起因,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与手段以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

代理审判员黎健毅

人民陪审员杨燕冰

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何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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