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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23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X号

公诉机关某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关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佛山市,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略)。2005年8月2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卢祖宁,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某甲及其辩护人卢祖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8月27日,被告人关某甲因赌博无力偿还所欠高利贷,遂与放高利贷的三名男子(均另案处理)合谋逼其弟弟关某成(又名关某成)偿还。8月28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关某甲和收取高利贷的三名男子窜至佛山市南海区X镇沙咀管理区X村X巷X路口拦住回家途中的关某成,关某甲向其提出借钱偿还高利贷,关某成不同意,并与收高利贷的两人发生争吵进而发生打斗,关某成被打落进附近的鱼塘中,并继续被殴打。期间,被害人关某成在水中挣扎并多次向被告人关某甲求救,后关某甲不见其弟在水里挣扎后跳入鱼塘将其拉上岸,发现其已经没有了呼吸,遂与三名收高利贷的男子合力用铁铲将被害人关某成埋到另一个鱼塘边,被告人关某甲还将关某成驾驶的摩托车丢弃到沙咀一村二队新桥的河涌内企图销毁。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关某成系被他人用手扼颈及用泥土掩埋至呼吸道堵塞,窒息死亡。2005年8月22日被告人关某甲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盗窃自行车时被抓获,交代了自己之前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某庭上出示了相关某证据,认为被告人关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关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某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关某甲辩称是收高利贷的人逼他进行埋尸,他将被害人拉上岸之后有进行人工呼吸,主观上并不想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没有伤害被害人的故意。被告人主观上是迫于放高利贷的人的压力而找被害人借钱。2、被告人没有实施殴打的行为。3、被告人将被害人拉上岸之后,实施了一定的抢救行为。3、被害人是被泥土掩埋致死的结论证据不充分。综上,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

1、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8月27日丈夫关某成在外面装车未归。后听邻居说案发当晚凌晨12点30分左右,听到鱼塘的埠头有喊救命声,发现几个人将阿炳按在水里,浸得死去活来,然后拉上岸,往耕营方向走去。她的两个大婶母也说凌晨12点30分听说屋外有人挣扎打斗的声音,有一男子叫“二家兄救命啊”,“阿津救命啊”,大概纠缠了30分钟才停止。据其他人反映当晚在打斗的地方有灯光,应该是摩托车的灯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8月的一天晚上,她睡了一段时间后听到有两声救命,惊醒后叫了关某甲一声,他应了没有记不清楚了,后来第二天凌晨6点起床后发现关某甲在床上。后关某甲曾被带到派出所问话,回家后就外逃了。刚离开家不久就有人来追收赌债,她一共帮关某了一些欠亲戚的债务,共约9万元左右。关某甲非常沉迷赌博,有很多债务在外。

3、证人李某权、李某(治安队员)的证言证实,1995年8月底一天发生关某成失踪事件后,派出所组织警力与治安队员到处寻找关某尸体。第二天上午9时许,他们两人寻找到沙咀一村一养鸡棚对开有一鱼塘边的一裂缝处,发现有一些新土铺过,泥土上还有一群苍蝇,走近有异味,遂向派出所反映情况,后挖掘发现关某成的尸体。李某权还证实在挖掘关某成尸体时见到关某甲在现场附近观看。

4、证人关某乙的证言证实,关某甲经常赌博且借高利贷,兄弟几个人在95年春节后凑了几万元钱才把家里的房子给赎回来,关某甲叫救命是经常的事情,经常有人来追债。

5、证人程威(又名陈某)的证言证实,1995年8月27日晚上12点左右关某成来找他借自行车。

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关某成平时有赌博的习惯,案发前几个月欠过别人的赌债。

7、证人关某丙的证言证实,8月27日晚上12时10分见过关某成,关某他帮忙带一部订箱的小车,他没有同意。当时关某成和三个北方口音的男子一起。

8、证人关某丁的证言证实,8月27日上午关某成到他公司发运一台汽车,搞完手续后与关某及三名河北男子一起去吃饭。关某成讲过他的大哥找关某3000元,但没找到,钱也没拿到。

9、证人张勇、张军、李某文、张明雷、刘某会(均是关某成铺子的员工)的证言证实,8月27日晚上见过关某成,关某他们到海滨娱乐城钉装汽车的箱,后没有再见过他。当晚关某成和几个买主在一起。

10、证人关某戊证言证实,8月27日晚上12时30分左右,她在家听见沙咀一村北面的鱼塘处传来救命声,断断续续的,后来又传来摩托车发动机声音。

11、证人关某己的证言证实,他听“芹广”说27日晚上见几个人11、12时左右截住阿炯,然后殴打,打后浸水,浸了30-40分钟。他们队里只有阿津烂赌钱,经常有放高利贷的来追债。

12、证人韦某某的证言证实,8月27日晚上12点15分左右听到叫救命的声音,还叫了声“阿津救我阿”,之后听到有东西掉下水的声音,一会儿后声音越叫越远向鸡棚那边走的。

13、证人关某庚的证言证实,8月27日晚看见家对面塘的竹林里有摩托车的灯光,又听到有人叫“救命阿”“阿津救命阿”。凭他感觉,认出声音是阿炳的,还听到打水发出的声音,看见整个水塘水波晃动很大。当时除了一辆开着灯的摩托车外还看见一辆男装摩托车停放在烂屋处。阿炳、阿津两兄弟在外赌钱,很多时候都有人找他们。

14、证人关某辛的证言证实,8月27日晚12时30分左右,听到鱼塘处有人叫“阿津救我,救命”,看见鱼塘对面小屋旁有一辆没有熄火的摩托车放着,他屋前鱼塘旁竹树边也有一辆没有熄火的摩托车放着,两辆车都没有熄大灯。鱼塘里好像有人戏水,水响得厉害,五分钟后,看见竹林里摩托车关某灯,对面小屋有两个人行走,另外有三个人从他门前经过,一个人走在前面,一个拖着摩托车跟着,听见有人用九江话说没想到那么顺利。

(二)被告人关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他和亲弟关某成合伙做装修生意时迷上了赌博,欠了很多高利贷,合伙做生意的钱也被他拿去赌了,案发前已欠下高利贷的赌债。1995年8月27日22时许,三个放高利贷的跟班(一个叫“高佬”,一个较肥,一个较瘦)男子蹲在巷口等他逼他还钱,他们开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他就想到关某成做生意赚到钱,而且赚了钱不算他一份,已经对关某些怨言,就叫放高利贷的一起去找关某钱还债。于是与他们一起在路上等,后关某成开摩托车经过被他们拦住,他对关某欠了高利贷,想借钱还债,关某同意,双方吵了起来。期间,“高佬”过来摸了下关某成的裤袋看是否有钱,双方就吵起来,关某“高佬”及较肥的男子推打起来。后“高佬”把关某成推下鱼塘,又跳下去与较肥的男子一起打关某成。这时关某成身体已经淹了一半了,并叫他两声“阿津救命”,他没有救。因为他想“高佬”他们用拳头打应该不可能打死人,关某打后可能会借钱给他。后两人将关某成按在水里四、五分钟后,见不到关某成身体的任何部分,见到很多水泡涌上来,他马上觉得不对劲,于是下水摸关某成,但摸不着。后“高佬”同他一起潜水把关某成捞上来,他摸了关某鼻子和肚子,已经没有了呼吸和抽动,以为关某经死了。其他人想走,他就说现在死了人,要把尸体埋掉。于是他回新屋拿了一把铁铲去到埠头的烂屋处,较瘦的男子用铁铲挖坑,由于地里全是砖头和瓦啐挖不下去,他就提出把尸体搬到鱼塘地泥土处埋掉。于是“高佬”和较胖的男子将关某成的尸体放下水里,将尸体拉到对面鱼塘的塘基上,他们四人合力再将尸体搬到他承包的鱼塘。“高佬”和较胖的男子继续拖关某成到塘角处,他发现鱼塘边刚好有一条裂缝,他们把尸体放在泥土边,在一个鸡棚的屋角对开的泥土处挖洞,轮流挖好一个宽约70厘米,深60厘米,长150厘米的洞。他们四人合力把尸体搬进洞里,又合力挖泥埋尸,他还用草堆盖住新泥土。之后他发现关某成的摩托车还没有熄火,于是把摩托车开到沙咀一村的新桥处,把摩托车扔进河涌里。他不知道关某成身上有什么财物,不知道同案人有无拿关某上的财物。后来公安发现尸体时,他在现场对面看着。第二天公安找他作过调查,后他就逃跑了。

被告人关某甲对守侯被害人的地点、打斗的地点、埋尸体的地点、丢弃摩托车的地点分别作了指认。

(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1995.9.30.)证实,现场位于南海区X镇沙咀管理区X村的一口鱼塘边。以发现尸体的位置为中心向外辐射,尸体位置北面有一养鸡棚;西侧是一个鱼塘,未挖出尸体前的草地有少许松软,少量杂草萎黄,埋尸位置距离鱼塘边约1米左右。附近一小石桥下的水里打捞起一摩托车,红色,车尾绑着一黄色雨衣,车牌是广东14-(略)。

(四)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关某成头顶部两处分别为3×1厘米、4×1厘米裂创;枕部一处皮下出血;颈右侧、左下颌角各一处皮下出血;左胸部两处皮下出血,右胸部一处散在性皮下出血;左上臂内侧一处皮下出血,左前臂两处分别为1×1厘米、0.5×0.5厘米裂创;右前臂两处4×1厘米、2×1厘米裂创;右上臂两处0.3×0.2厘米厘米裂创,一处9×4厘米皮下出血。右肾部两处分别为0.8×0.8厘米、1×0.8厘米创口。解剖见喉头一处3×2.5厘米水肿出血。结论是死者关某成系被他人用手扼颈及用泥土掩埋致呼吸道堵塞,窒息而死亡。

(五)综合材料

1、抓获经过证实了被告人关某甲于2005年8月22日在广西南宁因盗窃自行车被抓获,后主动交代了参与杀害被害人关某成的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3、起赃经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某现场附近起获被害人的摩托车并发还给被害人家属。

被告人关某甲的辩护人辩称关某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经查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关某甲辩称是收高利贷的人逼他进行埋尸。经查,该节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且与其本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矛盾,不足以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辩称他将被害人拉上岸之后有进行人工呼吸等抢救行为。经查,该节也没有其他证据佐证,不足以采信。被告人辩称主观上是迫于放高利贷的人的压力而找被害人借钱,虽然经查属实,但并不影响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成立。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是被泥土掩埋致死的结论证据不充分。经查,法医鉴定结论显示被害人关某成系被他人用手扼颈及用泥土掩埋致呼吸道堵塞,窒息而死亡。被害人的死亡并非仅仅是被泥土掩埋所致。上述结论与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被告人的辩护人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关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的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1979《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某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发生在1995年,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应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某定定罪量刑,公诉机关某指控适用法律不当,予以纠正。被告人关某甲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能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某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被告人为偿还赌债向同案人提议找被害人借钱从而引发本案。被告人向被害人借钱不成后,同案人殴打被害人及将被害人推下水继续殴打,被害人在水中挣扎并多次向被告人呼救,被告人为了达到借钱的目的,客观上有救助的可能却不采取任何的救助措施,主观上显然是放任同案人所实施的伤害行为的危害结果发生。故被告人主观上具有伤害被害人身体的共同故意。后被告人为掩盖罪行,伙同其余同案人将被害人进行掩埋,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被告人的客观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某。被告人的这一后续行为是在其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的前提下所作出,且没有超出其要对被害人实施伤害的主观故意范畴,故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没有实施殴打被害人的行为,主观上并非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案发后一直如实供述罪行,综合被告人所实施犯罪行为的情节与手段,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以及1983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某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关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军

代理审判员黎健毅

人民陪审员杨彩华

二00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庄志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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