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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绑架案

时间:2006-10-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终字第32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崔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自报)。因本案于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滕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自报)。因本案于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滕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农民,住(略)(自报)。因本案于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崔某、滕某甲、滕某乙犯绑架罪一案,于2006年8月4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某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5年2月,被害人梁某某认识了已婚女子滕某丙(另案处理),双方产生感情。同年4月至10月,两人到梁某某的家乡同居,滕某丙怀孕4个月。同年10月底,被告人崔某(滕某丙的丈夫)知道上述情况后,授意滕某丙把梁某某骗至南海向其索赔。同年11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滕某甲、滕某乙在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南顺利村X号出租屋内守候,滕某丙把梁某某带到屋内后,被告人崔某用啤酒瓶、拳头殴打梁某某,以梁某某导致滕某丙怀孕为由要梁某偿人民币20万元,并打电话给梁某某的姐夫陈某某,要其至少交出5万元,否则梁某某就有生命危险。最后双方商定交款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在平洲汽车客运站交款。被告人崔某、滕某甲、滕某乙与滕某丙轮流在出租屋内看管梁某某,不让其离开,至11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崔某、滕某甲依约前往平洲汽车客运站向梁某家属收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梁某某被解救。

原审认定上述事实有被害人梁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某、邓某某、滕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崔某、滕某甲、滕某乙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根据以上事实与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滕某甲、滕某乙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结伙绑架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绑架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崔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崔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二、被告人滕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三、被告人滕某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崔某提出:1、他拘禁被害人的时间是从2005年11月4日上午到11月6日上午,在拘禁被害人期间,也没有用啤酒瓶打过被害人;他到平洲汽车站并不是去向被害人家属收款,而是去接陈某某解决梁某某和滕某丙的同居关系问题。2、他让滕某丙打电话叫被害人梁某某来南海平洲是为了解决梁某滕某丙之间的同居关系问题,自己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的赔偿是一时气愤所说,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他只是要求被害人拿出滕某丙引产必需的费用、营养费及名誉损失赔偿费,在主观上并没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

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被害人梁某某认识了已婚女子滕某丙(另案处理),双方产生感情。同年4月至10月,两人到梁某某的家乡同居,滕某丙怀孕4个月。同年10月底,上诉人崔某(滕某丙的丈夫)知道上述情况后,授意滕某丙把梁某某骗至南海向其索赔。同年11月3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崔某和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在南海区桂城平洲平南顺利村X号出租屋内守候,滕某丙把梁某某带到屋内后,上诉人崔某用啤酒瓶、拳头殴打梁某某,以梁某某导致滕某丙怀孕为由要梁某偿人民币20万元,并多次打电话给梁某某的亲属,让他们寄钱过来。最后双方商定交款人民币2万元,并约定在平洲汽车客运站交款。上诉人崔某和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与滕某丙轮流在出租屋内看管梁某某,不让其离开,至11月6日上午8时许,上诉人崔某、原审被告人滕某甲依约前往平洲汽车客运站向梁某家属收款时,被公安人员抓获,梁某某被解救。

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加以证实:

1、上诉人崔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2005年11月1日,当他得知妻子滕某丙和梁某某非法同居并已怀有梁某孩子后,他很生气,就让滕某丙打电话骗梁某某到南海平洲来。梁某某来到滕某丙姐姐在南海平洲租住的出租屋后,他就和滕某丙、滕某甲、滕某乙一起看管梁,不让他离开出租屋。他还对梁某某进行了殴打,要求梁某偿20万元,并让梁某电话给其家人让他们汇钱到滕某丙的银行帐户上。当时梁某某也同意赔偿,但梁某家人说没有那么多钱,他就让梁某诉家人有多少汇多少,并让梁某情况讲得严重些,梁某某就又打电话给家人,说自己的手脚都被人打断了,让他们赶紧汇钱过来。后来,他的家人称准备了两万多元,但是要见到梁某某才给钱。到11月6日上午,梁某某的姐夫打电话给他说,到了南海平洲汽车客运站,他就和滕某甲、梁某某乘摩托车一起到汽车站,刚见到梁某姐夫,就被抓了。崔某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2、原审被告人滕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自己的女儿滕某妹同崔某已经结婚并生有小孩,但是滕某妹又与一广西男子同居并怀有身孕。后来,崔某和滕某妹就打电话让那广西男子到南海平洲解决问题。11月2日或是3日的上午,广西男子被滕某妹接到自己大女儿滕某英的出租屋,崔某就用拳头和啤酒瓶打他。并让那男子通知家人拿20万元处理这件事情,后来崔某也打电话给那男子的家人,让他们拿钱解决问题,最后对方同意拿两万元钱解决问题。之后,他就和崔某、滕某丙、滕某乙一起看管那男子,不让他离开出租屋。到11月6日上午,那男子的家人说已送钱到平洲客运站,他就和崔某、滕某乙带着那男子去平洲客运站拿钱,刚到客运站就被抓了。滕某甲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3、原审被告人滕某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称他姐姐滕某丙被一广西男子骗到广西,还怀有那个男子的孩子。崔某就让滕某丙打电话让那男子到他们住的出租屋。那男子到出租屋后,崔某用啤酒瓶打了那男子并让他赔偿滕某丙的损失20万元。广西男子说没有那么多钱,崔某就让那男子打电话给家人要钱。后来,崔某又打电话给对方的家人,对方说筹到一万多元钱,但要见到人才给钱。在此期间他和崔某、滕某甲、滕某丙一直看管着那男子,不让他离开出租屋。2005年11月6日上午,广西男子的家人打电话说带了两万元钱过来,约崔某到平洲汽车站见面,他就和崔某、滕某甲一起带着广西男子到平洲汽车站,刚到汽车站,崔某和他父亲滕某甲就被几个人抓走了。他就到派出所报警。滕某乙对作案现场进行了指认。

4、证人滕某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她将自己和梁某某非法同居并怀有梁某孩子的事情告诉丈夫崔某后,崔某说一定要梁某某出钱引产并且赔偿,就让她打电话给梁某某。她就打电话将梁某某骗到南海平洲她姐姐的出租屋。崔某在出租屋打了梁某某,并让梁某电话通知家人汇20万钱到她的帐户。后来,梁某某的姐夫打电话过来说,要带2万元钱到南海平洲,见到梁某某后才给钱。崔某答应第二天上午到平洲车站和对方见面,交钱赎人。11月6日上午8时许,梁某某的姐夫打电话给崔某让他到平洲车站见面,崔某就和她父亲滕某甲、滕某乙一起带着梁某某到车站。后来,滕某乙打电话回来,说崔某和滕某甲被人带走了,她就到派出所报案了。

5、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梁某某通过手机短信认识滕某丙,后和滕某那彭同居。2005年10月28日,滕某丙离开那彭时已怀有身孕。2005年11月3日梁某某去广东找滕某丙,后来他接到梁某某的电话,让他汇20万元钱到滕某丙的帐户,还说有多少钱就汇多少,否则他会被人打死。后来他就去找邓某某商量,这时梁某某又打电话给他,邓某某就接过电话和梁某某谈话。后来听邓某某讲,滕某丙生病花了几万元钱,滕某姐夫就逼梁某某让家人汇钱过去。2005年11月5日梁某某打电话给他,让他带2万元钱到佛山赎他出来。一自称滕某丙姐夫的人也打过两次电话给他,让他交5万元钱,否则梁某某就有生命危险。到了11月6日上午,他又接到滕某丙姐夫的电话,约他到平洲汽车站交钱,他就和公安人员一起到平洲汽车站等,后来就见两个男子带着梁某某来到车站,那两个男子就被公安抓获了。

6、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实2005年11月4日晚上,陈某某到家里找他,说陈某妻弟梁某某被人绑架,要20万元赎身。后来,梁某某打陈某某的手机,他就接过电话跟梁某某讲话,梁某他们赶紧寄钱过去,有人向他要钱,但没讲是谁。他就让梁某女朋友“湖南妹”听电话,“湖南妹”说她因为小孩子的事情生病住院,需要花钱。后来一自称“湖南妹”姐夫的人也让他赶快寄钱,说最少也要1万元。后来,那男子就挂断了电话。

7、被害人梁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称2005年2月份他通过手机短信认识滕某丙,4月份滕某始跟他同居并怀有身孕。2005年11月1日,滕某丙打电话给他,让他去南海平洲接她。11月3日上午8时许,滕某丙将他接到一出租屋,一自称滕某丙姐夫的男子用拳头和啤酒瓶打他,说滕某丙怀了他的孩子,所以他要赔偿20万元,还让他打电话给家人要钱。到11月5日家人还没有寄钱过来,他被逼无奈就又打电话给姐夫陈某某要钱,陈某某答应带5万元钱过来赎人。在此期间,他一直被滕某丙的姐夫、父亲和弟弟看管在出租屋内。11月6日上午,陈某某打电话说已经到了平洲客运站,滕某丙的父亲、姐夫和弟弟就带着他一起到平洲客运站,到了客运站,滕某丙的父亲和姐夫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梁某某辨认出崔某、滕某甲和滕某乙就是非法拘禁并勒索他钱财的人。

8、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桂城平洲平南顺利村X号出租屋。现场东面和北面是鱼塘,南面是公路,西面是商店。现场为一栋二层的出租屋,中心现场位于二楼第四间出租房内。该出租房门口向东,房内靠西面墙有一床铺,床边地上有一个黑色背袋,内装衣物、人民币、手机等物。

9、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不锈钢菜刀一把及身份证、临时出入证等物品。

10、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崔某及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被抓获的情况。

上诉人崔某提出,他拘禁被害人的时间是从2005年11月4日上午到11月6日上午,在拘禁被害人期间,也没有用啤酒瓶打过被害人;他到平洲汽车站并不是去向被害人家属收款,而是去接陈某某来解决梁某某和滕某丙的同居关系问题。经查,被害人梁某某在2005年11月3日上午到达南海平洲汽车客运站后,滕某丙就将他带到了上诉人崔某等人居住的出租屋,被害人到出租屋后就被上诉人用拳头和啤酒瓶殴打。上诉人还以梁某某导致滕某丙怀孕为由向他索赔,并打电话给被害人家属让其交2万元钱才放人。2006年11月6日上午,被害人家属陈某某打电话给上诉人崔某,告诉崔某们已经带钱到了平洲汽车客运站,崔某和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带被害人到平洲客运站收款而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此时被害人梁某某才恢复人身自由。这有上诉人崔某及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的供述、被害人梁某某的陈某及证人滕某丙、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某、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无视国家法律,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崔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上诉人崔某提出,他让滕某丙打电话叫被害人梁某某来南海是为了解决梁某滕某丙之间的同居关系,自己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的赔偿是一时气愤所说,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他只是要求被害人拿出滕某丙引产必需的费用、营养费及名誉损失赔偿费,在主观上他并没有勒索他人财物的目的,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经查,上诉人崔某让滕某丙将被害人梁某某骗至出租屋后,他确实曾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的赔偿,并让被害人打电话让其家人寄钱过来,但因被害人家属称没有那么多钱,最后他与被害人家属商定的款项是2万元。从上诉人及其同案人的整个犯罪过程来看,上诉人对究竟索要多少数额的赔偿在主观上并不是十分明确,故上诉人辩称自己向被害人索要20万元的赔偿是一时气愤所说,并不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的说法有一定合理依据。上诉人崔某知道被害人梁某某同他的妻子滕某丙非法同居并致滕某孕后,为了要求被害人赔偿滕某丙引产费用、营养费及精神损失费而非法拘禁了被害人梁某某,他在主观上只是为了索取赔偿,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上诉人崔某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绑架罪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上诉人崔某及原审被告人滕某甲、滕某乙采取非法拘禁被害人的方式索取赔偿,其索赔的手段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当按照其手段行为触犯的罪名予以定罪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罪以及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6)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即被告人崔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滕某甲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滕某乙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二、上诉人崔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6日起至2007年5月5日止)。

三、原审被告人滕某甲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6日起至2006年11月5日止)。

四、原审被告人滕某乙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6日起至2006年11月5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黎健毅

代理审判员蔡大宇

代理审判员周铭川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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