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红盗窃案

时间:2006-11-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终字第36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6)佛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自报),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樟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在贵州省桐樟县X镇X村六座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X镇X村仙涌旺中路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广东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6年5月9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06年9月14日作出(2006)顺刑初字第(略)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

一、2006年3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三人带备作案工具断线钳、六角撬管,由被告人黄某某开着一辆粤(略)号的货车,来到佛山市顺德区X镇X路X巷X号被害人何某坤的住宅门口,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留在(略)号车上看风,被告人杨某某下车用带备工具将被害人何某坤停放在门口的一辆粤(略)牌的五十铃双排座货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的车门锁、点火开关撬开后盗走。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黄某某人将盗来的该货车开到广州芳村坑口处,由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买家,将该货车卖掉后分赃,破案后该车起回发还被害人。

二、2006年3月27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伙同他人商量去盗窃汽车,由被告人黄某某开着一辆粤(略)号的货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来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某文海西园坊路口,发现被害人云月嫦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略)牌的白色江铃货车(价值(略)元),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看风接应,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用带来的工具将该车的车门锁及点火开关撬开盗走该车。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将该车开到广州芳村坑口,由被告人杨某某联系买家,将该货车卖掉后分赃,破案后该车无法起回。

三、2006年3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商量去盗窃汽车,由被告人黄某某开着一辆粤(略)号的货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到顺德陈某合成工业区X号万顺纸品有限公司门口,由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看风接应,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黄某坤停放在公司门口的一辆粤(略)牌的白色五十铃货车(价值8910元)撬开盗走,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将该车开到广州芳村卖掉后分赃,破案后该车无法起回。

四、2006年4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等人商量去盗窃汽车,由被告人黄某某开着一辆粤(略)号的货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来到顺德陈某镇X村新田路X号附近,发现被害人杜桂峰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略)牌的夏利小汽车(价值1375元),由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看风接应,被告人杨某某就用工具将该夏利小汽车撬开盗走。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将该车开到广州洛溪附近将该车卖掉后分赃,破案后该车无法起回。

五、2006年4月19日零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等人商量去盗窃汽车,由被告人黄某某开着一辆粤(略)牌的货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等人来到顺德容桂书院路X街对开路段,发现被害人杨某涛停放在路边的一辆粤(略)牌的金杯面包车(价值7650元),被告人杨某某下车上前用工具将该车的车门锁撬开,进入车内想将车的肽盘锁撬开时,被巡逻治安员当场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赃车已归还被害人。

综上所述,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参与盗窃五次,赃物总价值人民币(略)元,其中7650元属未遂;被告人陈某某参与盗窃四次,赃物总价值人民币元(略)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抓获经过。证实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2、被害人何某坤的报案笔录。证实他2006年3月14日18时许将一台蓝色双牌座五十铃农夫车,车牌粤X/(略)停放在顺德陈某镇X路X巷X号门口,15日早8时许发现该车被盗。

3、被害人云月嫦的报案笔录。证实2006年3月26日晚将一辆江铃汽车停放在顺德陈某石洲西园坊路口,到27日早发现被盗。该车车牌号粤X/(略),车身白色,车两边喷有“佛山市顺德区俊艺木业家具有限公司”的字样。

4、被害人黄某坤的报案笔录。证实2006年3月28日晚将一辆白色五十铃小货车停放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某合成工业区万顺来纸品有限公司门口,29日早发现被盗。该车车牌号为粤X/(略)。

5、被害人杜桂峰的报案笔录。证实2006年4月4日18时许,将一辆灰色夏利小汽车停放在顺德区X村X路X号自己住宅边,到5日早8时许发现被盗。该车车牌号粤X/(略)。

6、被害人杨某涛的报案笔录。证实2006年4月18日将一辆金杯小客车停放在顺德容桂花桥大街右侧人行道上,锁了防盗锁和车门后就回家。到19日上午发现被盗,该车车牌号是粤X/(略)。

7、被告人黄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2006年4月18日晚被告人杨某某叫他去到顺德容桂偷车,他们到广珠公路边的一个斜坡处偷一部白色的面包车,刚撬开车门和电源锁时发现有警察过来,被告人杨某某就将作案工具丢到旁边的草丛里,后他和被告人杨某某就被抓获。他还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陈某某等人于2006年3月到被抓获期间到顺德陈某盗窃了三辆货车和一辆夏利小汽车。每次是他开车搭着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去到盗窃现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撬车锁,他和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看风接应。且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并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予以指认。

8、被告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供称他伙同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于2006年3月至4月期间,在顺德陈某盗窃了三辆货车和一辆夏利小汽车。每次是被告人黄某某开车搭着他们去到盗窃现场,被告人杨某某负责撬车锁,他和被告人黄某某负责看风接应。且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并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予以指认。

9、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8日晚和男朋友被告人杨某某在一起时,一名姓肖的男子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某叫被告人杨某某去偷车,于是他就和被告人杨某某坐被告人黄某某的车去到顺德容桂找到姓肖的男子。当被告人杨某某在盗窃一部白色面包车时被警察抓获。且辨认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

10、证人严某某(治安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9日凌晨3时许,他和冯钊灏巡逻到顺德容桂花桥头大街牌坊斜坡处时,发现一辆白色面包车车尾灯亮,车后5-6米处有两个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在慢慢走,他们便上前检查,两男子见状便快步跑,他们开摩托车上前截停该两男子,其中一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杨某某)将工具丢到105国道的草地。

11、证人曾某某(治安队员)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06年4月19日凌晨他和严某某巡逻到顺德容桂书院路转上花桥大街时,见到一名穿黑色西装的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杨某某)从一辆白色面包车的副驾驶位下来,该车的车尾灯还亮着,同时见到一名穿红色衣服的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黄某某)站住面包车后,他看见穿黑色西装的男子手上拿着一些类似偷车的工具,于是他们就上前检查,该两名男子就加快走,穿西装的男子就将手上的工具丢到树边。

12、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的位置、地点和概况。

13、被告人黄某某、陈某主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身份情况。

14、顺德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证实本案赃物的价值。

15、缴赃证明、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抓获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时扣押作案工具一辆粤(略)牌的货车以及赃车粤(略)牌金杯面包车,赃车已发还被害人。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盗窃的数额(略)元,其中7650元属未遂,对于未遂部分,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粤E/(略)牌五十铃货车予以没收,由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上缴国库。

被告人杨某某上诉称其没有参与盗窃四辆汽车,其不知黄某某去盗窃,叫黄某某是来接杨某某及其女友去看病,证人严某某、曾某某的证言相互矛盾。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被害人报案被盗窃的时间、地点和财物与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的供述之间以及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辨认笔录之间均相互吻合,且盗窃地点经该二被告人指认与现场勘查笔录相一致,能够证实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其他被告人于2006年3月至4月期间共同盗窃三辆货车和一辆夏利小汽车的事实。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证人何某某、严某某、曾某某的证言以及缴赃证明、抓获经过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杨某某正在实施盗窃粤(略)牌金杯面包车的行为时被巡逻的治安员发现后当场抓获的事实,而严、曾某证人的证言证实了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实施盗窃行为时被发现并被当场抓获的前后过程,并无矛盾之处。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原审被告人黄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经查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丽华

审判员袁国才

代理审判员张红权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绍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2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