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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丙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6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胡某余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曾某名曾某发),女,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胡某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胡某余之子。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被害人胡某余之子。

法定代理人(监护人)段某某,系原告人胡某乙之母。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农民,住(略)。系本案被害人。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杨某宁,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张铁,广东昊亮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人文某丙(绰号“七娃子”),男,X年X月X日生,四川省大英县人,汉族,文某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12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2006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匡俊富,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凤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曾某某、胡某甲、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宁、张铁,被告人文某丙及其指定辩护人匡俊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2月11日晚上21时许,胡某甲与“老九”(另案处理)在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容边因琐事纠纷发生打斗,“老九”纠集他人追打胡某甲,胡某甲逃入一小巷藏匿并打电话向其父亲被害人胡某余求救。被害人胡某余即与被害人杨某某搭乘摩托车赶往容边。与此同时,胡某甲被“老九”的朋友被告人文某丙发现,文某丙当时已获知“老九”在追打胡某甲,其即持刀威胁胡某甲跟其去把事情说清楚。文某丙将胡某甲带至容边新容东路太平坊X号旁边的小桥时,胡某余和杨某某二人、“老九”等人相继赶来。“老九”等人再次追打胡某甲,胡某甲当即逃跑。胡某余和杨某某欲赶去帮忙,文某丙见状即上前阻止,双方发生打斗,文某丙持刀追打胡某余、杨某某并捅伤此二人身体多处。后胡某余在逃离现场途中死亡。同月13日文某丙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损伤属轻伤;被害人胡某余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其中左胸损伤造成左肺动脉、左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文某丙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曾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请求判令被告人文某丙赔偿丧葬费人民币(略)元、被扶养人生活费人民币(略).2元、死亡补偿费人民币(略).4元、交通费人民币7807.5元、误工费人民币1174.34元。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请求判令被告人文某丙赔偿医疗费人民币4046.67元、误工费人民币437.77元、交通费人民币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0元、营养费人民币180元。

在法庭上,被告人文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没有异议,但辩称他没有拿刀威胁胡某甲,且是被害人一方先动手打他,他才还手的。其指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文某丙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望从轻处罚。

被告人文某丙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赔偿请求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自首证明及破案经过。证实2005年12月13日,被告人文某丙在亲属陪同下来到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容桂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持刀伤人的犯罪事实。

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文某丙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证人胡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2月10日下午他见陈某丁工作不认真就教训了陈某顿,陈某服气还顶嘴,他很生气用力推了陈某下,陈某倒在地。他马上扶陈某来,但陈某了并大骂他,他警告陈某要胡某,否则让她领不到工资。次日晚上他发现陈某丁没有上班,便让代荣、刘某陪他去容边找陈某歉。他们找到陈某丁后向陈某歉并请其吃夜宵,正要离开时陈某丁的朋友“阿九”冲进来问他是否打过陈,他说是误会,“阿九”打了他一耳光,他便与“阿九”打起来,陈某丁等人将他们拉开。后“阿九”又持一方形的东西从巷子里冲出来,后面还跟着几个人,他便往南区方向跑,后在巷子里躲起来用公用电话向父亲胡某余求救,话未说完“阿九”的另一帮老乡发现了他,他们开着摩托车追他,他无路可跑跳入菜地,其中一穿黄衣的男子手持一把弹簧刀让他上来,他上来后该男子用刀顶着他的腰要其跟他们一起走。他跟他们走到桥边时胡某余和杨某某到了,胡某余要求大事化小。正说话间“阿九”带着几个老乡骑摩托车赶到,他们下车追打他,他拼命逃跑,逃走时胡某余和杨某某还留在原地,那个用弹簧刀挟持他的黄衣男子也留在原地。并证实他绰号叫“眼镜”,父亲胡某余又名胡某余。另证实他对案发现场及持刀挟持他的被告人文某丙及被害人胡某余、证人陈某丁、陈某戊进行了辨认、确认。

2、证人冉某某证言。证实案发当晚20时许他在店里看电视时胡某余接到儿子“眼镜”的电话,说有人要打“眼镜”,叫胡某余过去。胡某余就叫他开摩托车搭胡某杨某某二人来到容边沿河寻找。后他们在小桥附近见到“眼镜”,当时有几个男女青年在“眼镜”旁边。胡某余、杨某某二人下车走过去,他将车停在距他们约20米处。几分钟后有一辆摩托车搭了两三个人过来,这些人一来就打胡某余他们,后双方打起来。几分钟后胡某余跑来坐上他的车,对方那些人追上来要拉胡某余下去,他马上开车逃走。驶离现场约400米远时他感觉胡某余在左右摇摆并在流血,他一停车胡某余便倒在地上。他立即报警。

3、证人陈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2月10日下午,她与同事在车间聊天,胡某甲过来插嘴,她说不关胡某事,胡某推她,她跌倒在地哭起来,胡某说她工作表现差,再不努力就要扣工钱。当晚她朋友“小二”和“黑仔”来她宿舍见她在哭,问其原因,她便告诉他们一个戴眼镜的男同事打了她。次日晚上20时许,胡某甲和代荣、刘某来找她,胡某出带她去吃夜宵以示道歉。正准备动身时“小二”走过来用手拍了胡某甲的脸一下并问胡某什么打她,胡某了“小二”一个耳光,两人打起来,她把二人拉开,胡某走边骂“小二”,“小二”随手拾起一块木板追打胡。这时“黑仔”开车载着一陌生男子赶来,他们见状马上下车各自拾起一块木板追胡某甲,但没追上,她把他们叫了回来说打错人了,他们说不好意思便离开了。后她和朋友阿凤听说容边桥那边有人打架,便走去看,发现“小二”的朋友“七娃子”、胡某甲、胡某甲的三名老乡以及陈某戊、刘某他们在那里说话,她走近时见到“七娃子”从衣袋里拿出一把匕首,胡某甲及其老乡见状便跑,“七娃子”追着一年约40岁的男子往其背部刺了两三刀,后“小二”、“黑仔”以及另外两三名陌生男子追打胡某甲,对其拳打脚踢。并证实“七娃子”当晚穿一件黄色休闲外套,黑西裤,她只看见“七娃子”一人拿了匕首。另证实她对案发现场及证人陈某戊、罗某某、胡某甲和绰号“七娃子”的被告人文某丙进行了辨认、确认。

4、证人陈某戊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2月10日晚上,陈某丁说上班时被主管推倒在地顶伤了腰。次日中午陈某莉见过“七娃子”和“老九”,当时陈某丁说起在厂里被人打的事。当晚20时许,胡某甲、刘某以及另一陌生男子来宿舍找陈某丁,她带他们找到陈某丁后便回宿舍。不久刘某又来找陈某丁,她就和刘某起去找陈某丁。途中遇到“七娃子”,他们三人坐摩托车去找陈某丁。后遇到胡某甲,胡某不知陈某丁去何处了,“七娃子”就下车用脚踢胡某甲,胡某入一菜地。“七娃子”就叫胡某甲回去把问题说清楚。然后她和“七娃子”、胡某甲、刘某四人往容边方向走,走到桥头时有两个男子坐摩托车过来,那两名男子问“七娃子”是不是要打胡某甲,接着“七娃子”就跟他们打起来,之后胡某甲叫来的那两名男子就坐摩托车逃跑,而胡某甲被几个男子围殴。另证实她对案发现场和证人罗某某、陈某丁、胡某甲及绰号“七娃子”的被告人文某丙进行了辨认、确认。

5、证人罗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2月11日晚上8时40分许,她在容边小学对面一小卖部见陈某丁和“九娃子”说话,当时还见刘某娃和另一男子骑摩托车往容边小学方向赶去,听说他们是在追一戴眼镜的男子。约10分钟后刘某娃回来说在附近一小桥处追到那名戴眼镜的男子,她和陈某丁、“九娃子”等人一起跑到那座小桥处,见到两名男子围着一戴眼镜的男子,同时另一男子开摩托车搭乘两名男子来帮戴眼镜的男子打架。“九娃子”返回小卖部开一辆摩托车回来,手里拿一长约50厘米的木板,一下车就追打戴眼镜的男子。后该戴眼镜的男子被迫跳入河里,上岸后被“九娃子”等人抓住。同时在小桥边,戴眼镜的男子一方过来帮忙的两名男子从摩托车上下来,“七娃子”就动手打他们,其中一男子坐摩托车逃跑,“七娃子”追上去举起右手打那男子的后背两到三下。事后她从陈某丁姐妹处了解到那戴眼镜的男子本来是找陈某丁道歉的,但被“九娃子”打了两耳光,后来就发生了此事。另证实他对绰号叫“七娃子”的被告人文某丙及证人陈某丁、陈某戊进行了辨认、确认。

6、证人刘某某证言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2月11日晚上胡某甲叫她和代荣陪其去找陈某丁道歉。他们找到陈某,胡某陈某歉并邀请陈某吃夜宵。这时“老九”骑摩托车赶来问胡某不是打了陈某丁,接着就与胡某了起来,后“老九”从路边捡了一木块追打胡,这时又有两名男子冲出来与“老九”一起追胡。她和代荣走到容边小学附近时见到“老九”的一个朋友,她对该男子说“老九”和人打架了。后她看见那个男子在与“七娃子”及另一男子谈论“老九”打架的事,“七娃子”叫她带他们去找“老九”,不久就发现了胡某甲,胡某他不知道“老九”在哪,“七娃子”就下车用脚踢胡,这时她发现“七娃子”手里拿着一把折叠式小刀。胡某至一菜地里,“七娃子”追上去持刀威胁胡某他走,他们走回那座桥时胡某甲的父亲和表哥坐摩托车赶来,胡某父亲问是谁打胡,胡某是“七娃子”,胡某父亲说要打就打,并说要打电话叫人来,刚说着“老九”、陈某丁等人坐摩托车赶来,“老九”手里仍然拿着木块,一下车就追打胡某甲,她和陈某丁姐妹跑去桥头看,转身见到胡某父亲在推一个男子。几分钟后她发现“七娃子”手里拿着刀站在她背后,陈某丁还在哭,“七娃子”说别哭了,他们要花的医药费不只两三千了。并证实在现场只有“七娃子”一人拿刀。另证实她对案发现场和绰号“七娃子”的被告人文某丙及证人陈某丁、陈某戊、罗某某进行了辨认、确认。

7、证人代文(代荣)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1日晚上下班后,胡某甲叫她和刘某陪其去找陈某丁道歉。后在陈某丁的宿舍附近胡某陈某歉,这时“老九”骑摩托车过来问胡某不是打了陈某丁,并打了胡某耳光,胡某回了他一耳光,两人扭打起来。她和刘某、陈某丁劝开他俩,之后他们往容边市场走去,而“老九”就从路边捡了一木棍追打胡,胡某逃,她就回宿舍了,刘某、陈某丁去找胡。次日听说胡某父亲被打死,表哥被打伤。并证实她在进厂时曾某过代荣的名字。

8、证人文某己的证言。证实2005年12月12日晚上,妻子周洪英接到文某丙的电话,说其在容桂犯了错,要他们夫妇送其去投案自首。他们接文某丙回来后文某昨晚陈某姐妹中的小妹叫其出去,后其便在容边新容东路对面的桥上与人打架,其用一水果刀伤了人。后他们陪文某丙去自首。

(三)被害人陈某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某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当晚19时许他和胡某余在看电视时,胡某余接到胡某甲的电话,他听见胡某甲说有人找其麻烦,其现在容里小学附近。他和胡某余即搭乘冉某某摩托车去找胡某甲,后在容边市场一小桥旁找到了胡某甲,当时有两名女青年和三名男青年围着他说在厂里将一女子推倒的事。他和胡某余在旁边劝说不要把事情搞大。不一会儿一名女青年跑过来,后面尾随的摩托车上有三名男子,其中两人持刀,那女青年指着胡某甲叫车上的人打胡。持刀的那两人便跳下车追斩胡某甲。胡某余见状想拉住追斩胡某甲的男子,这时一开始和胡某甲谈话的那三名男子中的一人马上拔出一把匕首向胡某余刺去,他赶紧拉胡某余跑,那男子便向他背部刺了三刀,向他胸口刺了一刀。后胡某余跳上冉某某摩托车,那男子追过去用匕首向胡某余颈部、胸部刺去,冉某马上发动摩托车向他驶来,他跳上车一起逃跑。途中胡某余忽然从车上倒下,他们便报警。并证实当晚只有那名男子持刀刺伤他和胡某余。另证实他对案发当晚持刀殴打他和胡某余的被告人文某丙及证人陈某戊进行了辨认、确认。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文某丙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和照片。证实2005年12月11日中午,他和“老九”去陈某姐妹的出租屋玩。陈某丁说昨天在厂里与“眼镜”打架了,“眼镜”打伤了她腰部。当晚他回到宿舍门口时陈某姐妹和另外两个女孩告诉他说“老九”在追打“眼镜”。他便搭乘刘某的摩托车来到容边小桥附近见到了“眼镜”,他从路边一朋友身上拿了一把水果刀去追“眼镜”,后“眼镜”跳入一菜地,他持刀威胁说不把事情说清楚就别想走。后“眼镜”走上来,他们挟持“眼镜”一起往容边小桥方向走,走到桥头时“眼镜”叫的人开摩托车来了,“眼镜”走上去和车上的三个人说了几分钟话,这时“老九”坐摩托车过来,一下车就拿出长约50厘米的东西追打“眼镜”,“眼镜”立即逃跑,“眼镜”那一方的一名年轻男子也跟着去追“老九”,他怕他们伤害“老九”,便拉住该男子,那男子打了他一拳,还把他踹倒在地,他倒地后一名40多岁的男子也来打他,他就拿水果刀刺对方,年轻男子被刺后跑开了,年老的那个还打他,他就转身刺那年老的人,他在那人背上刺了几刀后,那人坐上摩托车跑了。次日他打电话给母亲,父母劝他去自首。另证实他对案发现场及证人“眼镜”(胡某甲)、陈某丁、陈某戊、罗某某进行了辨认、确认。

(五)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胡某余左胸部、左肩背部、右肩背部三处创口,创角一钝一锐,创缘整齐,创腔内未见组织间桥,符合被锐器作用所致;左面部及左手背侧擦伤符合被钝性外力作用所致。其中左胸部创口深入胸腔,造成左肺上叶一处贯通创口,左肺动脉一处破裂口,符合被锐器致伤身体多处,其中左胸损伤造成左肺动脉、左肺破裂致大失血死亡。被害人杨某某右侧上胸部胶管引流,右侧背部两处缝创,左侧背部腋后一处缝创,损伤为轻伤。

(六)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南区X路裕丰私人农庄对开路段。在南区X路东侧花基边距桂洲大道300米路边发现一男性尸体仰卧于地面,南面距尸体20厘米处有一处拖擦状血迹。南区X路X路交接路口西侧地面发现一点状血迹,往北延伸至尸体处。该路口东侧地面上发现两处点滴状血迹。

被告人文某丙辩称他没有拿刀威胁胡某甲。经查,证人胡某甲、刘某某证言均证实被告人文某丙拿着一把折叠式小刀追胡某甲,胡某至一菜地里,被告人文某丙持刀威胁胡某来跟他走。被告人文某丙在公安机关也供述过他拿了一把水果刀去追胡某甲,后胡某入一菜地,他持刀威胁胡某上来并挟持胡某起往容边小桥方向走。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实被告人文某丙持刀威胁胡某甲的事实。被告人文某丙还辩称是被害人一方先动手打他,他才还手的。经查,因“老九”追打胡某甲,胡某余和杨某某想上前阻拦,被告人文某丙就拉住杨某某,双方发生打斗,继而被告人文某丙持刀刺伤被害人胡某余和杨某某,导致本案的发生,并非被害人一方先动手打被告人文某丙才引发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并无过错。上述辩解意见均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

另查明,被害人胡某余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曾某某、胡某甲、胡某乙均是农村居民;曾某某现年67岁,共生育三个子女,均已成年;被害人胡某余和段某某有胡某甲、胡某乙二个儿子。被告人文某丙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曾某某、胡某甲、胡某乙造成如下损失:(1)丧葬费人民币(略)元;(2)死亡补偿费人民币(略).4元;(3)曾某某的赡养费人民币(略).38元;(4)胡某乙的抚养费人民币1890.46元;(5)交通费人民币3087.5元;(6)误工费人民币399.58元。以上共计人民币(略).32元。

又查明,被害人杨某某住院治疗12天。被告人文某丙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造成如下损失:(1)医疗费人民币4046.67元;(2)误工费人民币437.77元;(3)交通费人民币84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360元。以上共计人民币5684.44元。

上述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户口本、身份证、证明、车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曾某某、胡某甲、胡某乙与被害人胡某余的关系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曾某某有三个成年子女,并证实上述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处理被害人胡某余后事所花费的交通费。

2、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单据。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住院时间及所花费的医疗费数额。

3、证明书、工资条及车票。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的收入状况及因治病所花费的交通费。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丙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文某丙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丙提出的辩解意见均无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文某丙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某丙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告人文某丙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曾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要求被告人文某丙赔偿死亡补偿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但超出法律规定标准的部分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有效举证范围的部分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要求被告人文某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要求赔偿营养费,因无相关证据证明,不予支持。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文某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文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段某某、曾某某、胡某甲、胡某乙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略).32元。

三、被告人文某丙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684.44元。

(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钟雪基

代理审判员张华伟

人民陪审员李芳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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