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世安、程某某,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范军明、王某,郑州市二七区嵩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俊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于世安、程某某,被告孟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范军明、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被告欠原告货款x元,于2010年4月9日向原告出具欠款凭证,并承诺3日内还清全部欠款。但被告没有按期还款,并中断与原告的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利息225元(计算至起诉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原告张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2010年4月9日欠款单;2、销货清单5份。

被告孟某某辩称,被告不欠原告货款,原告的起诉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孟某某提供的证据有:1、调货、报账数量表;2、张相来、娄举证人证言。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证据2认为是我写的,但不是欠款,如果是欠款我会打欠条。本院认为,该证据均是被告书写,且与证据1能够相互印证,该证据符合证据的关联性,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1认为与本案事实无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据不显示有双方签字确认内容,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对证据2认为没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人证言不能证明被告不欠原告货款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9月建立业务关系,即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汽车配件,双方未具体约定供货数量、付款时间等。双方履行合同过程某,原告均根据被告所需供货。2010年4月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款单一份,欠款为x元,此款经原告催要未果,原告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实施的买卖民事行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为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按约向被告提供汽车配件,而被告未及时同原告结清全部货款,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双方未具体约定付款时间,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形成本案纠纷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孟某某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货款x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孟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俊勇

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买卖 合同纠纷 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6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