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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晏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6-0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一初字第20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外出改名刘某、刘某红),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6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宣典虹,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沿河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本案于2005年5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徐某某,广东禅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15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宣典虹、被告人晏某及其辩护人胡某某、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4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刘某壬(另案处理)在佛山市南海区X镇X村因摩托车碰撞与曹某某的朋友张勇发生争执,后曹某某纠集王方林等人与刘某壬的老乡刘某庚(已判刑)、刘某乙(已逮捕)及纠集的被告人晏某及刘某丙、安某某(均已被判刑)、刘某丁(另案处理)等人发生争吵。后刘某壬老乡刘某某(已被判刑)、刘某己(已逮捕)、田某辛、田某癸(均另案处理)前某并决定报复王方林。并手持刀具、钢管在外工村X路口等候田某(已被判刑)等人的到来。期间见曹某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被告人晏某即伙同刘某庚、刘某乙、刘某丙、安某某、刘某丁等人在刘某某的指挥下持刀、钢管将被害人曹某某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属轻伤。

同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晏某及同伙在刘某庚的指挥下与被告人刘某甲及田某从西樵纠集来的林方永、吴远德、王红伟(均已被判刑)、刘某己(已逮捕)等人汇合后,在被告人刘某甲及田某的指挥带领下,窜到沙头镇X路X路段丽晶拾圆阁发廊门前某到王方林,遂用砍刀、菜刀、钢管往王方林头部、身上乱砍,致被害人王方林当场死亡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方林系受锐器砍切致头部及躯干多处软组织损伤,引起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在庭上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晏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甲具有立功表现,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他没有叫任何人,没有起组织和指挥作用。他到现场时王方林已被打倒在地。辩护人辩称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同案犯的判决可以认定刘某甲不是本案的组织者。没有证据证实刘某甲有殴打被害人王方林的行为。刘某甲有立功表现。

被告人晏某辩称在伤害曹某某的那起案件中,他是后来才到现场的,没有打曹某某。在伤害王方林那起案件中,他不知道去打架,没有带工具,也没有打王方林。辩护人辩称晏某在伤害王方林的案件中拿钢管,王的死亡与晏某没有因果关系。晏某是被动的参与,是从犯。晏某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晏某伙同同案犯持械故意伤害被害人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刘某甲和晏某伙同同案犯故意伤害王方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物证、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刘某甲的真实姓名叫刘某甲,外出打工期间改名刘某。

2、抓获经过。证实二被告人被抓获的情况。被告人刘某甲有协助公安某关抓获同案人刘某乙和刘某己的立功情节。

3、同案犯的判决书。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因本案各同案犯被判处刑罚的情况。被告人刘某某和田某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刘某丙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林钱波、王红伟、安某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04年10月31日凌晨,贵州有一名男子的摩托车碰了老乡张勇,他当时在场,双方发生争执。凌晨1时许,他开摩托车送张勇回去,回来到石江南边村路口下坡的时候,被刘某某带领的六、七个贵州人持刀砍伤,刘某某用一把西瓜刀先砍其右前某一刀,其他人也拿刀对其乱砍。他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晏某参与用刀砍伤他人之一。

2、被害人向某某陈述。证实2004年10月31日凌晨2点左右,十多个贵州人在石江村“花之城”发廊附近将王方林当场打死。他和张世东追那伙人,他被打致轻伤。

(三)证人证言

1、张世东的证言。证实十几个男子手持刀或铁棍追砍王方林。最先追上来一名男子手持一把长刀从后面砍中王方林头部,王方林立即倒地,后面陆续冲上来的十多个男子都手持刀或铁棍往王方林头部及全身乱砍乱打,打了约一分钟,他们各自拿着工具徒步往沙头城区方向某跑。他和老乡向某及张勇就一起从后面追,追到九樵公路贵族酒楼门口的路上时,前某逃跑的人有几个返回来,追砍他们,并将向某和张勇砍倒在地上。

2、陈春燕(丽晶拾圆阁发廊员工)的证言。证实两至三个男青年拿大刀砍倒在地上的王方林脚部。

3、李小艳的证言。证实王方林被一伙人用刀砍倒。最前某一人往王方林的脸部右侧砍了一刀,脸马上流血。王方林用手护住头部,追上来的人再往王方林头部砍一刀,砍中他护头的手,之后王方林就往前某下。第二个追上的人往王方林的左小腿砍了一刀,接着之后追上来的人就围着王方林乱砍。后那伙人就沿追过来的方向某回跑,向某追向某伙人,刚追了十几米,那伙人中六、七人就返回向某阳砍了四、五刀。

4、刘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10月31日凌晨2点,有七、八个男子里拿着一把刀冲进她店找王方林未果。在她店斜对面一间发廊门口用刀围着王方林砍,而后逃跑。向某追他们,追到她的正对面时,被那七、八个人用刀砍倒在地。

5、陈晓燕的证言。证实十多名男子个个手上拿着长刀,向某王方林的头部、身上乱砍。

(四)被告人和同案犯的供述

1、被告人晏某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零时许,因刘某壬开摩托车撞到两个四川人,刘某庚和王方林发生争吵,后被双方老乡拉开。王方林走后,刘某庚就打了电话和接听了一个电话。刘某庚叫对他换对鞋,准备打架。他换了对鞋回来,就有刘某丙、刘某己、刘某某等老乡陆续来到。在石江外工村后门集中,见到曹某某后,他和刘某乙、刘某庚、刘某某、刘某丙、刘某己、刘某坤、田某癸、陈军、刘某壬、安某某、田某辛就冲上去打那个四川人,打了一分钟就将他打倒在地。之后大家就准备去打王方林。先在嘉美发廊集中,他到那里时见到田某等很多老乡,大家分别拿了工具就去找王方林。他和刘某庚冲进“花之城”发廊里没有找到王方林,期间他还用钢管打碎了发廊大厅的一块玻璃。见到王方林后,刘某庚、田某、刘某丙、刘某甲(刘某红)、安某某、刘某己、刘某乙、田某辛、刘某壬及一些不知名的老乡都冲上前某打王方林,全部人都拿工具,不是刀就是钢管。在两次打人中基本上围上去的都有打人,特别是打王方林时,基本上有份去的都打了。晏某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刘某甲是与田某等人一起从西樵过来和刘某庚等人一起用刀打王方林的人。

2、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2004年10月31日,他和田某、刘某戊、刘某己等人在一起喝酒。刘某某和刘某庚打电话给田某,称沙头的老乡与四川人王方林和王的老乡准备打架,叫田某叫上一些兄弟过去。他们租了面包车,在四川人“阿强”开的饭店搬了很多刀具和钢管到车上。车上有田某、刘某戊、刘某己、“前某”和“前某”的两个兄弟。在路上,田某与刘某某通电话,他们说这次无论怎样都要将王方林打死。到了嘉美发廊门口,见到那里已经聚集了刘某庚、晏某等人,田某叫大家到车上拿工具,他拿的是钢管,晏某拿的是刀。田某说“这次一定要将王方林做掉”,如果所需费用要二、三十万都由他和刘某某负责。说完后,大家都拿着工具冲去,部分人在“花之城”发廊没有找到王方林,还将里面的玻璃打烂了。这时冲在最前某的刘某庚等人发现王方林在发廊斜对面,刘某某、刘某庚、田某辛、刘某丙、晏某、刘某己、刘某乙、刘某壬等人就用刀在王方林身上乱砍,王方林随即倒在地上。当他跑过去时,刘某庚、晏某他们已经砍了王方林往回跑了,他也就往回跑。田某叫了几辆摩托车搭老乡回西樵。听刘某某、刘某庚、田某辛他们说,打“曹某婆”除他们三人外,还有刘某丙、晏某、安某某、刘某乙、刘某壬、田某癸等人。刘某甲通过辨认照片,确认晏某参与砍四川人王方林;还对他本人的照片予以确认。

3、同案犯刘某庚(外号幺某)供述及辨认笔录。2004年10月31日凌晨,贵州人刘某壬与一名四川人发生争执,他就打电话给田某叫他帮忙。过了一会,他就接到刘某红(因为刘某红与田某在一起)的电话,刘某他说把此事告诉刘某某,并叫刘某某带上兄弟们拿刀在外工村门口等他们。刘某乙用他的手机打电话刘某某,刘某某来到后,得知对方是王方林,就叫兄弟们拿上刀砍他。然后刘某丙、刘某乙就去何刚的小卖部拿了几把刀出来,当时拿刀的有他、刘某壬、刘某乙、晏某、刘某某等人。他们在外工村等田某等人时,见到之前某他们争吵的王方林的一个兄弟开摩托车经过,刘某乙叫“拦住”,刘某某就叫他们过去砍他,除了田某癸外,大家都拿砍刀砍向某人。后来,刘某某就叫他们去嘉美发廊等田某。到嘉美发廊,见到田某、刘某红、刘某己、“三毛”、前某等人已经已经到了。刘某红、刘某己、前某拿砍刀,“三毛”拿水管,田某、刘某红、刘某己就对大家讲“去砍王方林”,大家听后就跟着刘某红、刘某己等人走,走到贵族酒店前某,大家分成两批人,他与前某、晏某、田某癸等人走右边,他们就在花之城发廊没有找王方林,他到王方林正在他店铺旁边的一间发廊门口,于是他用手一指“就是他”,大家都拿工具冲向某方林,刘某红手持一把长约80厘米的大砍刀与“三毛”、刘某己、刘某壬并排冲在前某,刘某红用右手举起大砍刀砍在王方林身上几刀,“三毛”用水管跳起来打向某方林头部,王方林就倒在地上,晏某、刘某壬、刘某乙、前某、“三毛”等人也打了王方林;晏某拿水管打。刘某庚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刘某甲就是用一把长约80厘米的砍刀与“三毛”并排冲在前某在王方林身上砍了几刀的人,晏某是先在外工村后门用菜刀砍四川人王方林的老乡,后又在“花之城”发廊斜对面用钢管打王方林。

4、同案犯林方永(林钱波)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外号“前某”)2004年10月31日凌晨1时许,田某打他手机,要他找多几个人到沙头帮忙打架,他就找了王红伟和吴远德,后田某坐车到西樵接他们。到沙头镇X路旁的一间发廊前,他下车后发现那里已有十几个拿工具的老乡,刘某庚说要去打架。田某就让他们在车上拿工具,他拿了一条水管,大伙拿了工具后就跟刘某庚去找人了,后刘某庚指着一个人说“就是他,砍死他”,之后刘某庚连续砍了被害人头部几刀,将被害人砍倒在地。其他人紧跟着围上去砍打那个人,他用水管打了那人两下,这时“黄毛”也追上去,用刀砍被害人腹部,之后老乡就都围上去乱打。林方永通过辨认照片,确认晏某参与在“花之城”发廊斜对面打一名四川人,他通过辨认照片,确认刘某甲就是从西樵赶来在“花之城”发廊斜对面用一把大砍刀打四川人的其中一个。

5、同案犯吴远德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前某”叫他去打架。上车时,车上已经坐了七个人,副驾驶位置坐着一个戴金项链的老大,第二排坐了两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其中蹲在第二排靠近车门的地方有一名男子手里拿着一把长刀,样子较凶,第三排也坐了两个他不认识的男子。到后,戴金项链的人叫他们下车,那拿刀的人就给他们分发铁水管。他们这伙人冲上去后,第一个冲上去的人用铁水管往对方手部乱击打,接着有一个人用刀往对方砍了一下,那人就立即倒地。然后又有几个人一起上前某刀、水管去打那人,与他同来的样子较凶的持刀男子也用刀往倒地的男子乱打。吴远德通过辨认照片,确认被告人刘某甲就是与其一起从西樵过来沙头打架的一名男子。

6、同案犯王红伟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林钱波来找他和吴远德去沙头帮忙打架。在去现场的车上,林钱波对他和吴远德说是田某叫他们去沙头打架的,当时田某也在车上,但不知是哪个。坐在副驾驶位置上的人在半路上还打电话说“他们已经打起来了”,并叫司机开快一点。到后,坐第二排的一个人就叫车上的人拿工具。“前某”和他在车上都没拿到工具,于是前某带没拿到工具的人跑进旁边一间发廊。出来后,每个人手上都拿着工具。

7、同案犯刘某丙(外号刘某毛)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在石江外工村门口聚集的人有刘某某、刘某庚、刘某乙、晏某、田某辛等人,之后他就到了外工村门口。看见刘某某、晏某、田某辛等人打完架从石江南边村方向某过来。刘某丙通过辨认照片,确认晏某参与在石江外工村后门打一名四川人。

8、同案犯刘某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田某找了车后,就叫他、刘某红(刘某甲)、刘某某等人上车,当时田某坐在副驾驶位置,刘某红等人坐第二排,他、刘某某及后上来的两个人坐第三排,途中,田某说这次一定要搞死王方林,出了什么事他负责,刘某红听后就讲“不要怕,如果伤了自己的兄弟,他出十万元人民币”。到了沙头之后,他们就下车,田某就准备安某怎样搞,但刘某红很冲动,都等不及田某安某,就拿刀带着刘某庚等人冲过去了。当他跑上去时,见到刘某红、刘某庚等人都跑回来了。田某与刘某红是他们的老大。一般他们的老乡在西樵、沙头遇到比较大的事都会找他们两人,等他们帮忙解决。刘某己通过辨认照片,确认晏某参与用刀打“曹某婆”和王方林。确认刘某甲又名刘某红,参与用刀打王方林。

9、同案犯刘某乙的供述。参与打架的有刘某庚、刘某壬、晏某,还有三四个人。其中刘某庚拿刀,其他人拿的不是刀就是水管。

10、同案犯田某的供述。与他一起从西樵来的有长红、三毛、“前某”及“前某”带来的三个不知名的男子。

(五)鉴定结论

(1)佛公南刑技法鉴字[2004]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张世东受钝性暴力作用致软组织损伤,未构成轻微伤。

(2)佛公南刑技法鉴字[2004]X号法医学鉴定书。向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

(3)佛公南刑技法鉴字[2004]X号法医学鉴定书。曹某某受锐性暴力作用致右肩胛骨肩胛冈局部骨质断裂,左侧第7-10肋骨骨折,左侧气胸,胸组织压缩约30%,右胫骨中段骨折,左胫骨上段骨皮质断裂,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属轻伤。

(4)佛公南刑技法鉴字[2004]X号法医学鉴定书。死者王方林身上多处创口,右颞顶部创口处颅骨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溢出,王方林系受锐器砍切致头部及躯干多处软组织损伤,引起严重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王方林身上多处中空状皮下出血,符合生前某性暴力作用形成。

(5)佛公刑技法物字(2004)X号法医学鉴定书。证实南海区X镇X路旁嘉美发廊南侧杂货店内提取的(1)号刀上检见的血的基因分型符合死者王方林与伤者曹某某的血的混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所着黑色白间条T恤胸前某剪片上检见的血的基因分型与其本人的血的基因分型一致;南海区X镇X路旁华泰板材厂门口提取的(2)号刀上检见的血的基因分型与伤者向某某血的基因分型一致。

(六)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曹某某被伤害案现场位于南海区X镇X村东门附近的路口,有五滩血迹。被害人王方林被伤害案现场位于南海区X镇X路X路段丽晶拾圆阁发廊门口。在现场发现一把不锈钢跳刀、一个不规则状的铁质物体及血迹。

被告人刘某甲辩称他没有打被害人王方林。经查,被告人晏某和同案人林方永均供述并辨认刘某甲用刀打王方林。同案人刘某庚供述刘某甲带领人马寻找被害人王方林,并看见刘某甲拿刀跑在前某和砍王方林。同案人吴远德和王红伟均辨认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打架。同案人刘某己供述被告人刘某甲在寻找王方林的过程中显得很冲动,并辨认刘某甲用刀打被害人王方林。同案人田某供述被告人刘某甲与他一起从西樵过来打架。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刘某甲参与殴打被害人王方林。刘某甲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刘某甲和辩护人提出刘某甲没有起组织和指挥作用。经查,刘某庚供称刘某甲在从西樵到沙头的车上打电话说叫刘某某等人拿工具等着,到沙头后刘某甲又说“去砍王方林”,还组织分工,和刘某己带人寻找被害人王方林,并冲在前某砍被害人王方林。同案人刘某己供称刘某甲等不及田某的安某就带着刘某庚等人去找王方林,刘某甲还承诺为打架中受伤的兄弟出钱。刘某己、刘某庚、晏某、林方永都辨认了刘某甲拿大砍刀砍王方林。多名同案人的供述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刘某甲在故意伤害中组织其他老乡参与打架,并积极寻找被害人,起一定的组织、指挥作用。在实施伤害行为积极主动,是主犯。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晏某辩称他没有打被害人曹某某和王方林。经查,被害人曹某某辨认晏某用刀砍他。被告人刘某甲证实听刘某某等人讲晏某参与打曹某某。同案人刘某庚辨认晏某既参与用菜刀砍曹某某,又参与用钢管打王方林。同案人林方永辨认晏某参与打王方林。同案人刘某丙辨认晏某参与打曹某某。同案人刘某己证实听刘某乙等人讲晏某参与打曹某某。同案人刘某乙证实晏某参与打架。多名同案犯的指认足以证实被告人晏某参与用工具殴打被害人曹某某和王方林。被告人的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晏某拿铁管打被害人王方林,晏某的行为与王方林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经查,多名同案犯都供述被告人晏某参与殴打王方林。尽管同案人供述晏某所持的凶器不一致,但可以认定晏某持械殴打王方林。这与法医鉴定证实王方林的伤既有锐器砍切致头部及躯干多处软组织损伤,也有钝性暴力作用形成多处中空状皮下出血相吻合。被害人王方林是被晏某一伙共同伤害致死的,被告人晏某应与其他同案犯共同对王方林的死亡结果负责。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晏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晏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甲起一定的组织和指挥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刘某甲和辩护人提出刘某甲没有起组织和指挥作用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晏某持械积极主动参与伤害犯罪,亦是主犯。辩护人提出晏某是从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甲协助公安某关抓获其他两名同案人,其中一名同案人被判处无期徒刑,具有重大立功情节。辩护人的此项辩护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采纳。晏某的辩护人提出晏某认罪态度好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二、被告人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某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5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咏章

代理审判员马艳

人民陪审员梁细洁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闫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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