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甲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4-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一初字第6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又名李某、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略)。2004年8月19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抓获,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陈建南,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4月20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毅华、代理检察员赵梦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陈建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黎某乙、练某某(均已判刑)、“三哥”(另案处理)携带刀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便东三巷十四号出租屋参赌。后因赌资问题,被告人李某甲伙同黎某乙、练某某、“三哥”与在场的参赌人员发生打斗,被告人李某甲持刀向被害人莫某海右腹股沟刺了一刀,向被害人卢某华右大腿和左前臂各刺一刀,致两被害人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莫某海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切致右髂外动脉横断,急性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卢某华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刺切致右大隐静脉横断,急性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在庭上出示了相关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当天其并没有带刀,亦没有用刀捅刺两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实施了持刀伤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同案人“三哥”也有带刀,黎某乙、练某某的证言是传来证据,不能排除是其他人致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性。

经审理查明,1992年10月26日晚,被告人李某甲与老乡黎某乙、练某某(均已判刑)、“三哥”(另案处理)商量通过“出千”的方式参赌,被告人李某甲、黎某乙、“三哥”遂携带刀具与练某某窜到佛山市南海区平洲夏西便东三巷十四号出租屋参赌。后因赌资问题,被告人李某甲等四人与在场的参赌人员发生争执并相互打斗,被告人李某甲持尖刀向被害人莫某海的右腹股沟及被害人卢某华的右大腿上段内侧部位各刺了一刀,致两被害人当场死亡。后四人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聂某某的证言证实,1992年9月26日,其老乡李某与黎某乙、李某丙、蔡石弟、“三哥”、“啊恋弟”六人窜到平洲夏教一出租屋,六人商量由李某、黎某乙、“三哥”、“啊恋弟”四人进去参赌并“出千”,若不被发现就算,若被发现就实施抢劫。当时李某和“啊恋弟”身上携带尖刀,黎某乙、“三哥”身上携带菜刀。李某丙、蔡石弟在门外看风,后先离开现场。后李某等四人在赌场出千被人发现,于是实施抢劫,黎某乙拿菜刀守在门口,另外三人动手抢,被抢的人反抗,黎某乙就用菜刀砍对方的人的手臂、肩膀和手掌,“三哥”用菜刀砍对方的人的背部和屁股,李某和“啊恋弟”用尖刀插对方的人的身体,最后导致两人死亡。这些都是其后来听李某、黎某乙、李某丙等人讲的,因为几年前其与上述案犯比较熟。

2、证人黎某乙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1992年的一天,其与“三哥”、李某、练某某、陈海、阿青商量到夏西一出租屋赌博并“出千”。出发前李某称若他们“出千”被发现就要与对方打斗,要带刀准备。后陈海、阿青打斗中先走了。当时其带一把菜刀,李某带一把锁尾尖刀(该刀是李某在门口用菜刀与“三哥”换的,因李某出要坐庄拿菜刀不方便),“三哥”带一把菜刀,练某某没带刀。当时有十多人在参赌,李某与练某某坐庄,其与“三哥”在旁看,后李某输了50元没钱给,对方的人要他脱掉西装押在那,于是双方发生争吵,“三哥”就冲到赌桌边称钱已输光,你们这些钱要不要,不要他就收起来,接着将桌上的钱收起来放在身上,对方一个人打“三哥”,“三哥”拔刀出来对打。其与李某拿出刀与练某某一起跟对方打斗,后逃离现场。后其见李某手上有很多血,但已没拿刀,李某诉其他捅中了两个人,流了很多血,有人被他捅中了大腿内侧。“三哥”曾对其说过砍了对方几刀。其还对被告人李某甲作了辨认。

3、证人练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照片证实,1992年一天,其与李某、黎某乙、“三哥”到平洲夏教一出租屋赌钱并商量好由李某“出千”,当时准备了打架的,除了其三个人都有带刀。其与李某坐庄,后他们输了钱,对方要他们放下西装抵押,他们不肯,双方争吵起来,“三哥”走到赌桌边将桌上的钱全拿了,双方对打起来。其被对方的人打倒在地,打斗过程没看见。后来黎某乙手拿菜刀划来划去并拉其逃跑。出去后其听李某说刚才像穿青蛙一样,一刀一个,大概刺到一个人大腿的部位。黎某乙与“三哥”也讲过用刀打。李某带的是一把弹簧尖刀,黎某乙与“三哥”各拿一把菜刀。其对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作了辨认。

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1992年10月份的一天,黎某乙、“啊恋弟”(练某某)、“三哥”与其、“阿听”、“石弟”找到其商量到夏教一出租屋赌钱并让其“出千”,“三哥”称让其放心赌,如果输了就抢光他们的钱,包在他身上并拿刀出来给其看。到赌场后由其与“啊恋弟”坐庄,“三哥”与黎某乙在旁边看,另外两人在门外。后其输了50元没有钱还,对方10多个人不让其走并要拿其的西装作抵押,双方发生争执,“三哥”称现在钱输光了,桌上的钱要不要,就拿起桌面的钱并与对方打起来,黎某乙拿菜刀砍对方的人,其与“啊恋弟”在屋子右边与赌徒打斗后跑掉,当时“三哥”也有带锁尾刀。出去后黎某乙称被“三哥”砍人时划伤了手。后听说对方死了两个人。

5、证人黎某丁的证言证实,1992年10月26日晚其在夏教一出租屋内与其他人参赌,后进来两名男子,一个拿扑克牌坐庄,一个数钱,后输了160元,有50元没得给,其就叫那两名男子脱掉西装抵押,有两名男子就走过来,其中一个拿了桌面50元后拿出一把菜刀冲过来,坐庄男子扑过来殴打其,持刀男子要其将身上的钱交出来,其拿了20元给他,持刀男子就砍其几刀,并将其手指砍伤。

6、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10月26晚8时许其在出租屋里面看人家赌钱,先是卢某华与“大只广”两人坐庄,后来过来两个男子坐庄,一个负责派牌,一个负责收钱,后他们输了50元没钱给,有人叫他们脱下西装抵押,旁边站着的一个男子将桌面上的钱全部放进自己衣服的口袋,另一男子从身上拿出一把刀砍人,其见状马上逃跑,具体打斗情形没看清楚。

7、证人孔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其正在出租屋看赌钱,坐庄的男子输了钱没得赔,与赢钱的人发生口角,不知是站在旁边的人还是坐庄的人抢了桌面的钱,一时乱作一团,其见状马上逃跑。

8、证人莫某某证言证实,当晚其在出租屋参赌,一个坐庄的男子输了几十元没得给与赢钱的人发生争吵,站在旁边的2、3个人就拿着刀,其中二个拿尖头刀、一个拿菜刀,先在赌桌上抢钱,后又用刀对着在场的人抢身上的钱。其被一人手持尖刀对着颈威胁交钱出来,其没钱就被三人拳打脚踢。逃跑时见一个人伤了手指。

9、证人赖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其与20多人在出租屋参赌,开始是卢某华等人坐庄,后由两个不认识的男子合伙坐庄,两人输了50元没钱给又借不到钱,站在旁边的一男子就动手拿桌面的钱放在口袋里,动手在腰间拔刀冲上前抓住卢某华的手,其见状马上逃跑,有一男子持刀追砍其。后见一男子满身是血躺在地上,又听“木伟”对其讲当时被两个人人抓住手,另一个用刀压在他脖子上抢了10元钱,还有几个持刀到处追人。

10、证人卢某己的证言证实,当晚其在出租屋里参赌,先是卢某华与“大只广”坐庄,后由两个男子坐庄,后庄家输了50元没钱赔,庄家问卢某华借钱卢某答应,阿敏叫他脱了西服来赔。后一男子冲过来将桌面上的50元拿走放进口袋,拉开衣链从身上拿出一把铁柄菜刀在面前晃动,卢某华与庄家打了起来,一名男子用菜刀砍李某星的叔叔,其马上躲进房间。阿敏的右手指也伤。其关门时见过坐庄的人及一起来的人手上拿着刀。

11、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11时许其与老板回到宿舍见一男子满身是血躺在地上并用手捂着身体下部,遂马上报警。

1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当晚其回出租屋见有两个人追一个被害人到其屋子门口,该两人不追了,被害人倒在地上推倒了单车,满身是血,遂马上报警。

13、证人李某庚的证言证实,92年11月间其见到练某某,练某其借20元并称在平洲赌钱,输了50元赔不起,赢钱的人吓他们,他就用拳打对方的人,“大木昌”就用刀砍,当时还有蔡石弟、“鬼清”及阿强一起去的。

14、证人卢某辛的证言证实,当晚其回到宿舍见一帮人在赌钱,后听到喊打架,出去看时见人已经走光了,在出租屋北面居民的冷巷发现其弟弟卢某华躺在血泊中。

1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南海区平洲夏教夏西便东三巷十四号出租屋。房间中间是众人聚赌的方桌,方桌脚下向南至门口有血迹,至巷口分别向南、北两边分叉,沿血迹向南100米到X号出租屋门前有一行血足印。距该出租屋25米处大院门前有一对染血拖鞋(死者莫某海遗留),在该屋内客厅莫某海侧卧在血泊中。沿血迹向北88米在X号巷的墙角下有一行带血鞋印,死者卢某华俯卧于地上。

16、法医学鉴定书证实,(1)死者卢某华左前臂外侧一处4X1.5厘米创口,左拇指掌面一处长1.5厘米创口,均边整角锐。右大腿上段内侧一处1.7X0.5厘米创口,边缘整齐,内角钝,外角锐,右大隐静脉完全横断。结论是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小刀)刺切致右大隐静脉完全横断,急性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2)死者莫某海右腹股沟中段内侧一处2X0.5厘米创口,边缘整齐,创角下侧钝,上侧锐,解剖见右髂外动脉横断。结论是死者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小刀)刺切致右髂外动脉横断,急性大出血,出血性休克死亡

17、户籍资料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8、抓获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抓获的过程。

19、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佛中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黎某乙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练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被告人李某甲辩称当天其没有用刀捅刺两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现有证据不能直接证实系李某甲实施了持刀伤害两被害人的犯罪事实。经查,根据同案犯黎某乙、练某某的多份证言,案发当时李某甲、黎某乙与“三哥”均有实施持刀伤人的行为,黎某乙与“三哥”带的都是菜刀,而李某甲带的是一把尖刀。被告人李某甲供述黎某乙拿的是一把菜刀。证人黎某丁、卢某己都证实了从桌面上抢钱的人(即“三哥”)拿的是一把菜刀,上述证据足以证实黎某乙、“三哥”实施伤害行为时拿的是菜刀。同案犯黎某乙与练某某在供述中均证实作案后被告人李某甲讲过曾用刀捅过人,其中一个捅中了大腿的跨部,在细节上的描述一致。法医鉴定结论及照片显示两被害人的致命伤都是被单刃锐器(小刀)捅刺所形成。而被告人李某甲、黎某乙、练某某都证实练某某当时并无带刀。故上述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实施了持尖刀捅刺两被害人致命部位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义良

人民陪审员王昌

代理审判员黎某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闫立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4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