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5-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佛刑一初字第106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5)佛刑一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姚小冰、程树金,广东豪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曾用名张某伟),又名杨某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辩护人奉某,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强),绰号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广元市,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指定辩护人张伟涛,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人因本案于2005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4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姚小冰,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奉某,被告人张某乙及其辩护人张伟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1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纠合王某胜(另案处理)四人携带大砍刀、弹簧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X镇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博力酒吧内喝酒。同时,被害人黄某丙、植某某、黄某丁等人也在酒吧喝酒。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因被害人黄某丙拥抱该酒吧服务员胡某而与黄某生争吵。被告人张某甲便伙同张某乙持大砍刀砍伤黄某丙胸部,砍伤植某某头部和背部,砍伤黄某丁手臂。被告人杨某某与王某胜持弹簧刀刺伤黄某丙的右腋下和右前胸。黄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黄某丙系因锐性暴力刺切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植某某上述损伤属轻伤;黄某丁上述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虽有砍人的动作,但没有砍到人;王某胜身上没有弹簧刀和大砍刀,是张某乙捅被害人的。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是被弹簧刀捅死,而张某甲拿的是大砍刀,其不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责任;张某甲只是叫了张某乙一声,并没有指使杨某某和王某胜用弹簧刀刺被害人,不应对二人的行为负责,张某甲只应对致一人轻伤的结果承担责任。

被告人杨某某辩称,其虽用弹簧刀捅被害人黄某丙,刀接触到被害人,但没有捅进去。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实现场只有杨某某和王某胜持弹簧刀,不能证实只有杨某某和王某胜捅被害人黄某丙的胸部。杨某某虽事后告诉同伙其捅被害人背部,但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背部没有伤,所以杨某某对被害人黄某丙没有造成任何伤害。且杨某某是从犯、初犯,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在起因上有过错等从轻情节。

被告人张某乙辩称,其刚拿到张某甲递过来的刀,刀就被人砸掉了;其没有持弹簧刀刺伤被害人。其辩护人辩称被害人的死亡是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胜所致,被告人张某乙不应对被害人死亡承担责任,只对轻伤的结果承担责任;杨某雄是从犯,初犯,认罪态度好。

经审理查明,2005年1月14日晚11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纠合王某胜(在逃)四人携带大砍刀、弹簧刀等作案工具窜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博力酒吧内喝酒。同时,被害人黄某丙、植某某、黄某丁等人也在该酒吧内喝酒。期间,张某甲看到被害人黄某丙抱着该酒吧服务员胡某某腰,继而与黄某生争吵。张某甲遂招呼在舞池跳舞的同伙。张某甲持大砍刀、张某乙持大砍刀和弹簧刀,杨某某和王某胜各持弹簧刀与对方打斗起来。打斗中,被告人杨某某和王某胜刺伤黄某丙的右腋下和右前胸。被告人张某甲和张某乙持刀伤害植某某和黄某丁,致植某头部和背部受伤(轻伤),黄某手臂受伤(轻微伤)。黄某丙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植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4日22时30分左右,其(穿黑色间条西服)和黄某丙(穿白色运动服)、劳某某、黄某丁(黄某休闲衫)、马某某、植某宝、阿四在狮山工业园C区博力酒吧喝酒、跳舞。大约凌晨,其看见黄某丙与酒吧的女服务员在吧台喝酒。后来,黄某丙与一四川男子不知为什么吵了起来,黄某丁站在黄某丙身边。四川男子便叫他同伙上舞池叫人下来帮忙。接着,这四川男子拿了一把刀从座位上跳了起来。黄某丙和黄某丁就往其坐的台走,刚一转身,那人便举刀向黄某丁劈去,黄某丁左手去挡,然后就往前门跑。四川男子一伙的两人便持刀追。与此同时,从舞池冲下来一个人,一手箍住黄某丙的颈部,一手持一把长约15厘米的刀。旁边有两人一手持刀,一手持匕首想刺黄某丙,其赶紧拿一凳子朝箍黄某丙的人砸去,打中一人的前额。那人松开了黄,黄某丙趁机挣脱向前门方向跑。在其用凳子砸的同时,感觉有人在其身后用开山刀朝其头部和手臂乱砍了几下,用匕首捅其右边肋骨部位。而后有三个人(包括箍黄某子的人)追黄某丙去了。其跑到保安室,一个留板寸头的人和另一持刀的男子追了过来,被保安拦住。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乙参与了故意伤害犯罪,但不能肯定他是否持刀捅其和黄某丙。

2、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4日22时30分,其和黄某丙、植某某、植某某的女友在博力酒吧饮酒。大约凌晨1时许,其和黄某丙到吧台向服务员要杯茶。黄某丙用力将茶杯放在台面上,使溢出的茶水溅到吧台右侧第一个卡座的男青年身上,那男青年立刻站了起来。其拉黄某丙往原位走,那男青年右手拿一把长刀追上,要砍其和黄某丙。其就近拿一把凳子。这时,舞台上下来三名男子也拿出长刀也要追砍其和黄某丙。其把凳子掷向其中一人,然后向西门跑去。一名一手拿一把长约50厘米的长刀,另一手拿一把10厘米的可折叠的小刀的男子追砍其,其被那男子砍中左手前小臂。其跑到电影院门口墙边处,看见黄某丙靠在一木板处,其叫黄某丙,黄某有答应。后来其到保安室找到植某某。其和植某某以及一些群众将黄某丙抬上车送往狮山华立医院。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乙是持刀砍伤其左手的人。

3、证人劳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4日晚11点钟,其和老乡植某某等人在博力酒吧喝酒。期间因为遇到本地熟人,其就进到他们的包间。快到12点时,其听到大厅喧哗。其跑出来看见一光头的男子一手拿一把长约40—50厘米的刀,另一手拿把长约15厘米的匕首追出酒吧前门。其跟出去,看见黄某丁手部受伤。其帮黄某丁包了伤口后,二人往保安室走。绕过一家电影院,其看见黄某丙半躺在门前的牌前。黄某丁叫他,他很微弱的一声应答。后来其和一个本地人、黄某丁、植某某将黄某丙送医院了。到医院,其发现黄某丙心口上有一个洞。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乙就是那持刀追人的光头男子。

4、证人马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4

日晚10时许,其和其男友植某某及其植某某的两个朋友黄某丁、黄某丙,还有植某宝和他的朋友吃过宵夜去博力酒吧玩。其一伙坐在靠舞池入口的右边台,在距这张台五、六米的左边台有六、七个男子在喝酒。植某宝和他朋友先离开。大约凌晨,黄某丁和黄某丙去其他台敬酒。其到舞池正准备跳舞。这时,其看见黄某丁和黄某丙站在左边台旁,这台只剩一男子,手里拿一长长的砍刀(有60厘米长,单刃,有点弧形,头尖),向舞池大声呼叫,其叫了几声后。就见有几个人从舞台上下来。那持刀的男子举刀要砍黄某丁和黄某丙,植某某和保安上前拦阻,此人不理睬,仍要举刀砍。酒吧一下混乱起来。植某某从人群中冲上舞台,脸上都是血。有一平头的男子追上舞台,拿匕首还要刺他,植某某躲了几下就朝酒吧后门跑,此人持刀追。植某某跑进综合市场宿舍楼的保安室。那平头持刀青年追到门口,保安不知和他说了什么。他就转身走了。其进了保安室,看见植某某的后脑被刀砍了一道约10厘米的口子,右腰也被刺伤了。后来有人开车送植某某和黄某丙去医院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甲是持砍刀叫人的男子,杨某某是被该男子叫下来的高个子的青年,张某乙是持匕首追砍植某某的人。

5、证人胡某某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4

日晚,其在博力酒吧先陪X号台的张鑫喝酒,后来X号台的一个其认识但不知名字的男子叫其过去喝酒。后来其看见其老乡,就去老乡的那张桌。这时,张鑫又叫其过去。来来去去有几次。后来,其看见X号台一个穿灰色西装,一个穿白色休闲服的两个男子向吧台走去,其中那穿白色休闲服的人手上端着杯子,把杯子放在吧台上面。当他们走到X号台时,那个穿灰色西服的不知对穿白色休闲服的说了什么。就见张鑫叫其在舞池的同伴过来。其三个同伴中有人拿凳子过来。张鑫左手举起一把用黑色袋子装的类似刀的东西(长约60—70厘米,宽约5厘米)。对方X号台的那两个人立即去旁边拿凳子。其见状,从正门跑出酒吧。不一会儿,其看见张鑫和他一个同伙向市场方向跑去。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甲就是张鑫,杨某某、张某乙是张鑫的同伙。

6、证人范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4日晚11点30分左右,其在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宿舍楼门卫室值班,看见一名广西男子被一手持砍刀的男子追到门卫室。其拿起藤棍,那持刀的男子就跑了。其看见这广西男子的后脑有食指长的刀口,不断流血。其和其他保安在追持刀男子的过程中,在电影院门口发现一男子躺在地上。后来广西男子找了老乡将躺在地上的男子抬上车送医院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乙就是手持一把长约50公分的砍刀,追一男子到保安室门口的人。

7、证人岳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晚11点左

右,其在博力酒吧上班。其看见X号台的穿黑白休闲服的男子看了X号台那里一眼,X号台穿黑色西服的人就与之争吵起来,继而发生打斗。双方的人上前帮忙。X号台的一穿黑色西服的男子头部受伤,跑出酒吧,X号台的一个人就追出去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是在博离酒吧和别人打架的人,并指认张某甲是最先与死者一方吵架的人。

8、证人任登位(酒吧的保安员)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的当晚,其和阿云(孙某某)值班。大约凌晨零时30分左右,黄某丙站在X号台旁边,指着X号台的人骂,X号台的四个人也站了起来。其和阿云过去劝阻,并把黄某丙从酒吧后门送走。这时,植某某从舞台上下来,走过来拿起凳子想打X号台的人,被阿云劝阻。后来,植某某从后门走了。同时,X号台一个个子最矮,前面头发染黄某男子说:“走,出去打”。大约过了七、八分钟,其看见植某某头上、脸上都流着血从后门跑进来,植某是被刚才那四个人砍的。其和阿云从正门走出,看见那四个人围着治安队的队长阿文(黄某文)。那个个子极矮头发染黄某男子用匕首逼着阿文,其上前告诉他们不关阿文的事,他们才放了阿文。他们四个中身材高的那个没拿凶器,逼着阿文的拿匕首,另两个拿长约60厘米的砍刀,拿砍刀的这两个人腰背上别着刀套。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乙是在博力酒吧外用刀逼着阿文的人。

9、证人孙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案发当晚,其和阿登(任

登位)在酒吧值班。酒吧大厅有3个台的人在喝酒,分别是X号、X号和X号。黄某丙和植某某在X号台,他们有八个人。X号台有四个四川人。大约晚上11点40分左右,黄某丙端着酒杯往吧台上走去(其有个习惯,喜欢走走和别人碰酒喝),边走边摇摆着身体。走到X号台时,这台就有一高个子男子站起来,不知他们说了什么。高个子男子用四川话向在舞池跳舞的三个同伴喊“黄某”,他的三个同伴立即走过来。黄某丙把酒杯放在吧台上就往后门走。那个高个子的男子指着黄某丙说:“就是他,砍死他。”X号台的人往西边门跑,X号台的高个子和最矮的男子从后门追了出去。其他两个不知从哪个门跑出去。其跟出去,看见只有X号台的高个子往市场电影院方向追去。其返回酒吧,看见植某某头部流血了。其又从酒吧正门跑出去,看见保安队长黄某文和X号台的高个子男子对站着,高个子男子右手拿砍刀(长约60厘米,宽5厘米),左手拿弹簧刀。黄某文告诉高个子其是警察,那高个子说:“警察也要砍。”这时高个子的三个同伴从市场方向跑过来,每个人都是右手拿砍刀,左手拿匕首,威胁说谁动手,就砍谁,边说边跑了。还证实X号台的人案发后曾打电话询问过对方的伤情,其告诉只有点皮外伤。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是每个人都拿了一把大砍刀和一把匕首砍对方的人。

10、证人黄某文(狮山工业区C区综合市场保安队队

长)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5日凌晨零时许,其在办公室与博力酒吧前门处,有人告诉其博力酒吧有人打架,其拨通“110”准备报警,有两个男子用刀逼其不让其报警,其中一人拿砍刀,一人拿弹簧刀。酒吧的保安走过来告诉他们其是保安,拿弹簧刀的男子讲保安又怎么样,不要出声。拿砍刀的男子让其将手机扔到地上后才放过其。其回到办公室后才打电话报警。这时,一个周身是血的广西人跑进来求救。其打“120”叫救护车后,出去找人,又看见电影院正门墙边躺一人。后来,这两个伤者被他们的朋友用车送医院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某某是手持大砍刀的男子。

11、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和朋友

在博力酒吧喝酒。其出去买烧烤回来看见,三个四川仔手里都拿着刀,高个子的男子和最矮头发很短的男子都是一手拿开山刀,一手拿弹簧刀,另一男子拿一弹簧刀,正往溜冰场方向走。高个子还说,够胆打我们四川仔。他们走后,其看见其朋友“阿边”(穿白色运动服)坐在地上,身上沾了很多血。其另一朋友“阿牛”(穿黑色西服)已跑其另一到保安室。市场保安看见后,打电话报警。那个高个子的男子就叫最矮的男子阻止,矮个子男子用弹簧刀逼着保安的颈部威胁他,保安就不敢打电话了。

12、证人邱某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证实其在2005年春节前的一天凌晨二、三点钟,曾用其粤(略)号牌的面包车到狮山工业区X村庄载四男一女到佛山季华路口的一间旅店。在车上他们说在狮山杀了人。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就是其用面包车搭的四男一女中的三个人。

13、证人张某戊的证言和辨认笔录。其2005年1月22日证实,大约在一周前,其在桂城东二新村的影吧内听两个男子说杨某在南海用刀砍伤人。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某某就是杨某。

14、证人黄某文的辨认笔录。证实死者是其弟弟黄某丙。

15、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2005年1月14日22时许,其和杨某某、张某乙和王某胜去博力酒吧喝酒。一直玩到23点以后,他们三人都去跳舞,其和酒吧的服务员胡某喝酒。期间,胡某去洗手间,过了一会儿,其看见胡某在吧台被一男子抱着腰,胡某看着其,其就向胡某手,胡某就过来继续和其喝酒。这时,抱胡某某男子指着其,对另两个同伴说话。其没听清说什么。抱胡某某男子和其中一同伴走到其的台边,用粗话骂其,其也骂他们。抱胡某某男子的同伴并把手上的啤酒在其面前晃动。其站起来从沙发上抄起随身携带的两把砍刀,大声喊“黄某”(张某乙)。张某乙跑过来,其对张某乙说,打死他。并把刀递给张,张接过其递的刀指着骂其的男子,并晃来晃去。其就被四、五个人抱住,这几个人并劝其不要打架。这时,张某乙那边已经打起来了。其看见那个骂其的男子用凳子砸向张某乙,张的刀被打下来了,张的额头也流血了。其挣脱抱其的人,用刀向该男子的背部砍去,但感觉没有砍上似的。其又被一些人抱住。其挣脱后跑到酒吧门口,看见其的三个同伙在大声喊叫。其从张某乙身上拿回其的砍刀。后来看见一保安打电话报警,其用刀威胁过保安。其回到出租屋,听杨某某说,王某胜用手夹住一个人的头部时,杨某匕首刺这个人背部几刀。张某乙也说刺一男子的手小臂。后来不知谁联系一面包车,其四人就坐车去了桂城,后来被抓。其还证实其携带的两把长约40厘米的砍刀被其扔在回桂城的路上,杨某某和张某乙携带是长约10厘米的折叠弹簧刀。王某胜没有带刀。杨某某的小刀坏了,不知扔到哪里了。张某乙的小刀被警察扣押。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某某、张某乙是其同案人,并对作案现场及其放刀的位置作了指认。

16、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和辨认笔录。证实案发时,其和张某乙、王某胜在跳舞。张某甲大声叫他们过去,他们过去后,张某甲递给张某乙一把长约30—40厘米的砍刀,并指着站在对面的一些人说,打他们。张某乙拿刀砍一个人,被那个人用凳子将刀打掉了。接着,张某乙从身上拿出一把长约15厘米的匕首。张某甲用单刃大砍刀乱砍。王某胜一手压一个人的头部,一手拿短刀捅那人腰部两下,其也捅了一刀,对方另一人用凳子砸中王某背部。其见状拉过此人,砍其背部一刀。当时场面很混乱。回到出租屋后,其对同案的三个人说其捅了那人两刀。后其打电话询问了酒吧保安“亚云”(孙某某)有没有人受伤,说有人头被打破了,缝了十多针。张某乙就叫了车,其四人连夜赶回桂城。还证实其四人每人随身携带一把长约15公分的双刃的弹簧刀,张某甲携带了两把单刃大砍刀(长约30—40厘米,单刃,有点像西瓜刀)。其把其的弹簧刀扔到白边村一条河里了。其同案的刀也扔了。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张某乙和张某甲(张鑫)是其同案人,并对作案现场及其扔刀的位置进行了指认。

17、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和辨认笔录。其证实张某甲叫他们过去,张某甲从身上拿出两把砍刀(用西服遮盖着,有刀套),递给其一把,其拿过刀把,就拔了刀出来,要砍站在张某甲左边的人,此人扔过来一把凳子,把其刀打掉了。其弯腰找刀,张某甲用刀砍了那扔凳子的男子背部一刀。那人好像没有感觉到,又用凳子砸中了其右眼角。其没有找到那把砍刀,就从腰间取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匕首。其当时是弯腰的,挺起腰亮了匕首,发现酒吧已没人了。其持刀跑了出去,看见张某甲和王某胜在问保安对方的情况。当时,杨某某不在。杨某某回来后,其和同案听说有人报案,就跑回了出租屋。杨某某说,王某胜用手抱一男子头时,其用匕首捅了那人几刀。后来,其打电话给老乡阿伟。阿伟给租的面包车,接其四人到乾坤旅店了,在该旅店被抓获。还证实张某甲携带两把大砍刀。其和杨某某各带一把单刃15厘米的弹簧刀。经过辨认照片后,其确认杨某某和张某甲是其同案人。其还对作案现场及其所持的作案工具弹簧刀进行了指认。

18、三被告人身份材料。证实了三被告的身份情况。

19、抓获经过。证实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在南海桂城东二乾坤酒店X房间将三被告人抓获。

20、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了张某乙的一把银白色不锈钢弹簧刀。

21、法医学鉴定书。分别证实,死者黄某丙右第5肋骨中段缺失。右侧胸腔积血约1000毫升;右肺萎缩。心包破裂,右心室前壁一处1.5厘米缝合创口,创道贯通右室前壁。黄某丙系因锐性暴力刺切致心脏破裂,急性失血性休克而死亡。植某某左额顶部、左枕部、右背部腋后线各有5厘米、6厘米、2厘米三处缝合创口,属轻伤。黄某丁左前臂一处2厘米缝合创口,属轻微伤。

22、现场勘查笔录及作案工具照片。证实了现场的位置、环境、血迹等情况。经三被告人辨认后分别予以确认。杨某某对作案凶器弹簧刀进行了指认。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和张某乙持大砍刀砍伤被害人黄某丙的胸部,王某胜和杨某某持弹簧刀刺伤黄某丙的右前胸和右腋下。经查,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黄某丙只有右前胸和右腋下有两个2.5厘米的创口,这两个创口不可能由张某甲和张某乙持的砍刀形成;而被害人前胸26厘米的缝合创口是开胸手术的缝合创口。故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某甲和张某乙砍伤黄某丙的胸部,按照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对这一事实不能认定。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甲、张某乙砍伤黄某丙胸部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只有砍人的动作,没有砍到人。经查,其和张某乙砍伤植某某的头部和背部,砍伤黄某丁的手臂,有其在公安机关多次稳定的供述及被告人张某乙、杨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和法医鉴定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其辩称王某胜没有携带刀具。经查,杨某某和张某乙均供述王某胜持弹簧刀,该辩解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其辩称是张某乙捅被害人的,经查并无证据证实,不能成立。张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甲只是招呼张某乙,且被告人张某甲持大砍刀,不应对伤害致死的结果负责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甲虽喊张某乙的名字,但其真实的含义是呼唤同伙共同参与,且当杨某某和王某胜参与打斗中,其没有制止,四人都明知自已不是单独实施伤害行为,与其他人在相互配合。因而,张某甲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杨某某辩称其虽捅被害人黄某丙,但没有捅进去。其辩护人辩称没有证据证实只有杨某某和王某胜捅被害人黄某丙胸部。被告人虽对同案人说过其捅被害人黄某丙的背部,但法医鉴定证实被害人背部没有伤,因而被告人没有对黄某丙造成伤害。经查,案发后,其对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讲过王某胜在箍黄某丙的脖子时,其捅了黄某丙几刀。这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张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及法医鉴定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张某乙辩称,其没有用弹簧刀刺被害人,张某甲给其的大砍刀被对方打掉了。经查,被害人黄某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张某乙就是砍他的人。多个证人都证实张某乙一手持砍刀,一手拿匕首参与打架,并追砍对方的人。被告人张某甲和杨某某的供述均证实,张某乙在其所持的大砍刀被打掉后,马某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张某乙还对张某甲讲过其刺了一人的手臂,张某甲多次稳定的供述证实其从张某乙身上取回了大砍刀。这些证据能够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张某乙持刀伤害了被害人。张某乙的上述辩解意见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张某乙的辩护人提出的是杨某某和王某胜致黄某丙死亡,张某乙不应对此承担责任的辩护意见也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无视国法,仅因琐事就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均积极主动实施伤害犯罪行为,均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杨某某和张某乙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和张某乙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一方有过错,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杨某某较之其他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要好,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杨某某是初犯,有悔罪表现,经查属实。结合现无充分证据证实是杨某某致死被害人黄某丙这一情节,对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张某乙归案后,对其犯罪行为始终不供认,其辩护人提出其是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

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月22日起至2020年1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章

代理审判员马某

人民陪审员吴坤

二00五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立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7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