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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某某故意伤害案

时间:2004-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刑初字第2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4)佛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向某某(又名向某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3年10月13日被羁押,同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某,广东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字[2003]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2月22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汉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2月28日晚8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大布颜峰市场A座45-X号铺影吧内看影碟时,与事主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向某某为了教训刘某,便纠集了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刘某某(均已判刑),该五人分别持水果刀、铁水管窜到上述地点,刘某某持水果刀把守影吧门口,被告人向某某与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持铁水管冲入影吧内分别朝刘某、黄某某的头部、身上猛打,致刘某当场倒地死亡。之后,该五人离开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符合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骨骨折,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某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均辩称向某有纠集罗太银等人,是罗等人主动帮其去打人的,向某有拿工具,只是站在门口,也没有打人。被告人向某某还辩称其有自首行为。

经审理查明,2003年2月28日晚9时许,被告人向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X街道办事处大布颜峰综合市场A座45-X号铺看影碟时,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口角。被告人向某某为了教训刘某,便纠集了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刘某某(均已判刑)分别持水果刀、铁水管窜到上述地点,刘某某持水果刀把守影吧门口,被告人向某某与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持铁水管冲入影吧内分别朝刘某、黄某某的头部和身上猛打,致刘某当场倒地死亡。之后,该五人携带凶器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死者刘某符合受钝性暴力作用致颅骨骨折,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案发当晚刘某帮朋友看铺,期间有一个男子(即向某某)在一楼和二楼之间跑上跑下,刘某那人说这样会影响别人,对方则说刘某管闲事,之后那人就离开了。在影吧看影碟的另外几个人就告诉刘某该人是在外面混的,叫刘某要惹他。其就让刘某关门,这时就有5、6名男子冲进铺内,喝令铺内的人蹲下,然后他们就围着刘某用铁棍朝刘某头部和身上乱打。其看到刘某被打的很重,就叫他们不要打了,刚一说话,头部就被打了一下。其用手捂住头后,对方又打了其胳膊一下。那些人打了一阵后就离开了。

2、证人易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时许,其和黄某某一起到刘某所在的影吧看影碟,期间一个男子在一楼和二楼之间跑上跑下的,刘某就说了这个人几句,该男子就气冲冲的走开了。约10分钟后,该男子就带了五、六个男子来到影吧,他们每人手上持一条长1.2米左右的铁水管,其中有两个人守在门口,其余的就用铁水管击打影吧里的人,其还看到被刘某指责的那名男子用铁水管打刘某的头部,黄某某在混乱中也被打伤头部。

3、同案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时20分左右,向某某对其讲,有一个湖北人很嚣张,叫其一起去教训那个湖北人,向某叫了罗太银、吴某某和张定全一起去。向某摩托车坐垫下拿了一把长约40公分的水果刀给其,又从附近的桌球室拿了四根铁水管,分给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每人一根,向某己拿一根。之后由向某路到了影碟室,向某一个冲进去,其持水果刀守在门口,其余三人也持铁水管冲进去。向某铁水管将“湖北仔”(即刘某)从凳子上打倒在地,接着罗太银也一起用铁水管殴打他;然后罗太银又和张定全、吴某某去打另一名男青年(即黄某某),当时向某某打得最厉害。三、四分钟后,向某叫他们一起走了,逃跑时将水果刀和铁水管丢在了附近的花丛边。

4、同案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纠合其和罗太银、张定全参与打架。打架之前,向某来四根钢管,将其中三根分发给吴、罗、张,向某己拿一根;向某拿出一把水果刀给刘某某。到影碟室后,向某一个冲进去,刘某住门口,其余三人也冲进去用钢管殴打里面的人。向某铁水管将一名男子(即刘某)从椅子上打倒在地,接着又朝该男子的头部打了四下。罗则用钢管殴打另一名男子(即黄某某),吴某张也用钢管殴打了该名男子。期间,刘某某一直持刀站在门口,没有打任何人。

5、同案人罗太银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8时许,向某某对其讲有人欺负他,叫其去看一下。向某摩托车坐垫下拿出一把水果刀给刘某某,向某吴某某、张定全三人各拿一条钢管。到影碟店后,向某第一个冲进去持铁水管朝湖北仔(即刘某)的头部乱打,将他打昏在地。张定全则持铁水管把另外一个人的头部也打出血了。期间,刘某某站在旁边看着,没有动手。之后五人一起离开,将水果刀和铁水管丢在附近的花丛边。

6、被告人向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影吧和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之后其便找到了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刘某某,分别向某们讲述自己和人争吵的事,后五人一起到了影吧,其向某伙指出和其争吵的被害人后,刘某某拿一把水果刀,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三人手持钢管就冲上去围打那人。

7、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后的第二天,其听川仔发廊的人说向某某和云南仔等人拿钢管将影吧的人打死了。

8、证人成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其在影碟店里看影碟时,刘某和一名男子发生口角,该男子后来就纠集了几个人持铁水管来到影碟店里,其曾经阻拦,但他们没有理睬,打伤两个人后就走了。

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向某某来到桌球室,想拿两根桌球杆,其见向某用球杆去打架,就把球杆抢了回来。但后来发现原来放在桌球室的一条长约2米,两条长约1米的铁水管不见了。

10、法医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刘某头部有多处裂创、皮下出血及血肿,背部也有多处皮下出血,系被钝性暴力作用致颅骨骨折,脑出血,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11、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颜峰综合市场A45-X号铺位内,现场有多处滴落状血滴,尸体头部南侧地面有少量的血泊和划擦状血迹,附近的坐凳左侧凳角处发现少量的喷溅血迹,该凳左侧扶手上有两处敲打痕迹,地面发现有残缺的血足迹。后在该市场F栋楼附近发现一把刀柄用黑布缠住的刀,在该楼的发廊门口的花盆下发现一根钢制水管。

12、被告人向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向某某对案发现场、作案工具、丢弃作案工具地点及同案人进行了辨认、确认。

13、同案人刘某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本案同案人刘某某对其使用的作案工具水果刀进行了辨认、确认。

14、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佛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同案人罗太银、吴某某、张定全、刘某某因本案于2003年9月22日已被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十五年和有期徒刑十一年。

15、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的出生日期等基本情况。

被告人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均辩称向某有纠集罗太银等人,是罗等人主动帮向某打人的。经查,案发当晚,被告人向某某和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后,为了教训刘某,向某即找到了罗太银、吴某某、刘某某等人,让罗等人帮忙教训刘某,罗、吴、刘某人均证实是向某他们去帮忙教训刘某的,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还辩称向某有拿工具,只是站在门口,也没有打人。经查,罗、吴、刘某人分别证实被告人向某某给了刘某某一把水果刀,铁水管也是向某桌球室拿的,到影吧后向某一个冲进去持铁水管将被害人刘某打倒在地,又朝其头部打了几下;证人易某某也证实刘某指责的那名男子(被告人向某某)用铁水管打刘某的头部,故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向某某又辩称其有自首行为。经查,四川省宣汉县土黄某出所在收到佛山市南海区公安局的协查函和刑事拘留证后,即展开周密部署,据特情反馈的信息将被告人向某某抓获,故被告人向某某的该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向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某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某。被告人向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向某某的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向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吕义良

代理审判员张华伟

人民陪审员王昌

二OO四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闫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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