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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范某丁票据诈骗、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6-03-3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刑二重字第1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佛刑二重字第X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绰号“阿棠”、“棠少”、“东莞棠”),男,X年X月X日生于广东省东莞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辩护人姚某某,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梁某乙(绰号“肥佬”,化名梁某年),男,X年X月X日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廖某(曾用名廖某敏,绰号“阿灿”,化名廖某华),男,X年X月X日生于广东省清新县,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10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黄某丙(化名王某、王志强),男,X年X月X日生于广东省增城市,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略)。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丁(绰号“范仔”,化名范某桂),男,X年X月X日生于广东省兴宁市,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略)。2000年1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四年,于2002年1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票据诈骗罪于2004年9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佛检刑诉[2005]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犯票据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被告人范某丁犯票据诈骗罪,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5年9月22日作出(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甲、廖某、黄某丙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12日作出(2005)粤高法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本院(2005)佛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凤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姚某某,被告人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范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的审理期限延长一个月至2006年4月6日。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12月,被告人陈某甲伙同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密谋以出资开办商店的方式组织多人诈骗货物,并租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白云摩托车配件批发市场115档,以梁某乙的名义开办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用以行骗。该商行由陈出资承担诈骗活动的各项开销,包括铺位租金、日常花费以及支付订金或部分货款等等;梁、黄二人负责租用店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申请支票帐户并领取支票等准备事项。陈某甲、梁某乙还召集同案犯梁伟文、范某戊、李某己等人(均另案处理)共同参与诈骗,负责以“业务员”身份出面联系客户、洽谈签约。2003年12月至2004年2月期间,以上被告人及同案犯采取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收受货物后拖延支付货款,或者先履行小额合同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手段,骗取多名被害人的货物,后关闭商行逃匿。所骗货物经梁某乙、黄某丙等人低价转卖后所得赃款与陈某甲分占,破案后无法追回。

2004年3月,被告人陈某甲与同案犯潘启明、被告人廖某经密谋诈骗后,租用佛山市顺德区X街道环市X路佳翠楼X号铺,假冒凌晓亮的名义开办方联五金电器商行用以行骗。该商行由陈出资承担各项开销。潘、廖二人负责前述的准备工作,并雇请两名女工看管店铺,租用两间仓库存放赃物。与此同时,陈某甲还出资在佛山市顺德区X街X路广宏新村X街X号铺开办方联商行用以骗取日用百货。陈某甲、潘启明二人召集了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同案犯钟汉青、范某戊等人(均另案处理)充当“业务员”共同参与诈骗。陈还安排“周仔”(另案处理)专门负责转移、销售赃物和收取赃款。同年3月下旬至4月期间,以上被告人及同案犯利用两间商行采用相同手段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货物,后因被公安机关发现而各自逃匿。所骗货物大部分在陈某甲的指使下由周仔低价转卖,赃款由陈某甲与其它被告人或同案犯分占。破案后追回部分货物已发还相关被害单位或销毁。

2004年8月,被告人陈某甲与黄某丙经密谋诈骗后,租用惠州市东平大道X号东晖苑C栋X号铺,假冒肖艳的名义开办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用以行骗。该商行由陈出资,黄负责前述的准备工作以及转移赃物。陈还召集被告人范某丁和同案犯温伟良、张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充当“业务员”共同参与诈骗。同年8月下旬至9月期间,以上被告人及同案犯采用相同手段骗取了多名被害人的货物,后关闭信诚商行逃匿。所骗货物经陈某甲低价转卖后所得赃款与其它被告人或同案犯分占。破案后无法追回。

具体事实如下:

一、票据诈骗

(一)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3年12月27日至2004年2月26日,由梁某乙联系签约,黄某丙收货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6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广州白云摩特贸易行“泰姆勒斯”牌机油2768罐,价值人民币(略).60元(指经鉴定后的估价,下同)。

2、2004年1月,梁某乙向广州市伟天有限公司订购润滑油一批并及时支付货款,在骗得对方信任后,由黄某丙签发等额空头支票(指与协议价格等额,下同),于同年2月24日骗取对方“一哥”牌润滑油1860支,价值人民币(略)元。

3、同年2月16日至18日,由梁伟文联系洽谈,梁某乙签约,黄某丙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含油桶押金300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科胜贸易有限公司散装润滑油10.80吨,价值人民币(略)元。

4、同年2月17日至25日,由梁某乙联系签约,黄某丙收货并分别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空头支票及(略)元的收据,骗取广州市中奇发展有限公司“康龙科”牌机油250桶,价值人民币(略)元。

5、同年2月23日至27日,由梁某乙、范某戊联系洽谈并支付订金人民币3380元,黄某丙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番禺区通宝润滑油公司CC40型机油90桶,价值人民币(略)元。

6、同年2月24日至25日,由梁某乙联系签约,黄某丙收货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星火天兴润滑材料有限公司“南海”牌40CC柴油15桶,价值人民币(略)元。

7、同年2月26日,由梁某乙和范某戊联系洽谈,梁某乙签约,黄某丙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广州市亿益实业有限公司“轻捷”牌机油42箱和42桶,价值人民币(略).69元。

(二)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3月底至4月16日,由潘启明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容桂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护墙漆8100公斤,价值人民币(略)元。

2、同年4月初至该月26日,由梁某乙联系洽谈,廖某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元,一姓何的男子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华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南海牌”润滑油30桶,价值人民币(略)元。

3、同年4月初至该月25日,由梁某乙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英华达润滑油厂CC40柴油机油20桶和抗磨液压油35桶,价值人民币(略)元。

4、同年4月8日至26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南海平洲国林机电高周波设备厂“景隆”牌高周波设备两台,价值人民币(略)元。

5、同年4月12日至18日,由廖某联系洽谈、支付人民币575元现金作为部分货款,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百利通”牌节能灯2480支和“百利通”牌光管支架125支,价值人民币(略)元。

6、同年4月12日至23日,由梁某乙联系洽谈,伙同范某戊收货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三水华盈制漆有限公司红丹醇酸防锈漆1980公斤和醇酸稀释剂140公斤,价值人民币(略)元。

7、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梁某乙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禅城区紫南化工厂红丹油漆200桶,价值人民币(略)元。

8、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梁某乙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南田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润滑油4500公斤,价值人民币(略)元。

9、同年4月中旬,范某戊向佛山市X镇石碣锌合金制品厂订购小额货物并用支票及时支付货款,在骗得对方信任后,由梁某乙签发等额空头支票,于该月26日骗取对方(略)公斤锌合金,价值人民币(略).40元。

10、同年4月中旬,由廖某联系洽谈,钟汉青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勒流嘉盟电器五金厂“德宝利一号”玻璃胶960支,价值人民币4560元。

11、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空头支票,并支付人民币500元现金作为部分货款,骗取佛山市南海城区广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电火花成型机床设备一台,价值人民币(略)元。

12、同年4月19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恒力装修材料店“中台吉祥”牌铝塑板160张,价值人民币(略)元。

13、同年4月20日至22日,由潘启明联系洽谈并签发等额空头支票,廖某收货,骗取佛山市顺德区维强电器有限公司电线(略)米,价值人民币(略)元。

14、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5日,由潘启明、钟汉青联系洽谈、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嘉誉电脑经营部P4电脑整机三台,价值人民币(略)元。

15、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6日,由潘启明联系洽谈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空头支票,骗取广东万家乐电缆有限公司电线(略)米,价值人民币(略)元。

16、同年4月22日至24日,由廖某联系洽谈、潘启明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顺德区蓝孔雀化工有限公司“星冠”牌纳米墙面漆246桶,价值人民币(略)元。

17、同年4月23日至27日,由廖某联系洽谈、支付订金人民币2000元,潘启明收货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80元的空头支票,骗取佛山市禅城区派迪装饰制品厂铝质天花板及配件1555平方米,价值人民币(略)元。

(三)利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8月下旬至9月上旬,由温伟良联系洽谈、支付订金人民币5000元,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空头支票,骗取柳州市欧科塑胶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开元”牌注塑机两台,价值人民币(略)元。

2、同年8月30日至9月13日,由温伟良联系洽谈、签发等额空头支票,骗取惠州市加速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震旦”牌复印机和“佳能”牌传真机各一台,价值人民币(略)元。

3、同年9月5日至该月中旬,由范某丁联系洽谈、支付订金人民币1000元,并签发金额为人民币(略)元的空头支票,骗取惠州市惠城区鑫科网络技术部组装电脑三台和“松下”牌打印机一台,价值人民币(略).50元。

二、合同诈骗

(一)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4年2月24日,由梁某乙联系洽谈、黄某丙收货并开具收据,以拖延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佛山市张槎力盛机油贸易部“力盛”牌机油4252支,价值人民币(略)元。

(二)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1、2004年4月1日,廖某向广州白云区康彩化妆品厂订购少量货物并及时支付货款。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廖继续订货并伙同潘启明收货、拖延支付货款,于该月25日至26日,骗取对方“多芙”牌洗浴用品一批,包括沐浴露219支、洗发水180支、洁面乳72支、啫哩水384支、焗油膏192支以及洗手液120支,价值人民币7554.60元。

2、同年4月21日至24日,由钟汉青联系洽谈,廖某收货,以拖延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佛山市同文纸品有限公司同乐A4纸1100包,价值人民币(略)元。

3、同年4月中旬至该月22日,由梁某乙、范某戊联系洽谈,黄某丙收货,以相同手段骗取开平市正大正化工有限公司聚乙烯醇5吨,价值人民币(略)元。

4、同年4月22日至24日,由梁某乙联系洽谈,以相同手段骗取湖南省湘潭市三环新产品开发有限公司108复合防锈料12吨,价值人民币(略)元。

(三)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4年4月3日,黄某丙向佛山市顺德区千汇贸易有限公司订购“舒爽”牌卫生巾一批,并支付部分货款。接着,黄某丙继续订货并拖延支付货款。该月5日至26日期间,黄伙同“周仔”收货,共计骗取对方“积士佳”牌饼干1524包和“舒爽”牌卫生巾1500包,价值人民币6628.68元。

(四)利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

2004年8月25日至9月10日,由张某某联系洽谈,并支付订金人民币(略)元,以拖延支付货款的手段骗取惠州市惠城区长江电缆经营部“南光”牌电线538扎,价值人民币(略).7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陈某甲参与票据诈骗27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166,987.19元,参与合同诈骗7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211,573.98元;被告人廖某参与票据诈骗17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656,131.40元,参与合同诈骗4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46,284.60万元;被告人梁某乙参与票据诈骗13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652,914.69元,参与合同诈骗3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46,796万元;被告人黄某丙参与票据诈骗10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510,855.79元,参与合同诈骗4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28,289.38万元;被告人范某丁参与票据诈骗1次,骗取货物价值人民币16,242.50元。

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范某丁签发空头支票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丁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丙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在法庭上,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没有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投资,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梁某乙向陈借款的借条,认为该两处的诈骗数额不应计算在陈诈骗数额以内。

被告人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范某丁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范某丁实施票据诈骗,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实施合同诈骗的犯罪事实清楚,本院均予以确认,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一、票据诈骗的证据

(一)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以下简称新力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证据

1、一组报案材料

(1)广州白云摩特贸易行的报案材料。该贸易行员工李萌、刘伟东的证言证实,2003年12月27日,代表摩特贸易行的证人李某与代表新力商行的梁某乙签订购销合同,双方一直如约履行合同。2004年2月16日,摩特贸易行送去一批3万多元的润滑油,梁提出几天后再付款。24日梁的财务王强签发一张金额为人民币(略).60元的支票支付货款,兑现时间是2004年3月3日。当天梁又下了订单,26日摩特贸易行将梁所订的货款为5856元的机油送至新力商行。后发现该商行已关闭,而所收支票是空头支票。被骗货款共(略).60元。上述整个过程证人刘某东及摩特贸易行的另一员工江建文也在场。

证人刘某东、江建文辨认出梁某乙,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2)广州市伟天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业务员谭军、业务经理黄雄坚证言证实,2004年1月,伟天公司向新力商行梁某乙提供法国一哥润滑油一批,对方如期付款。2月24日,伟天公司两次向新力商行提供相同润滑油225箱,价值人民币(略)元,由谭军和黄雄坚送货,对方开具两张工商银行的支票,后被银行退票。两证人还某实,新力商行经理是梁某乙,财务是王强。

证人黄某丙坚辨认出梁某乙、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3)广州市科胜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业务员张斌的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润滑油原料10.8吨,新力商行负责的是梁某乙、梁伟文。

张斌辨认出梁某乙、新力商行签发支票的财务人员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4)广州市中奇发展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法人代表成喆报案笔录。证实2004年春节前几天,中奇公司接到新力商行的电话要求购买美国康科龙润滑油一批,发货后新力商行用现金和支票支付货款,支票能够兑现。2004年2月17日中奇公司按新力商行要求再次送去价值(略)元的润滑油,对方签发一张工商银行的支票支付货款,说是月底结算。同月25日中奇公司又送去价值(略)元的货。后发现新力商行已关闭。中奇公司共损失价值(略)元的润滑油。新力商行负责人是梁某乙。

证人成某辨认出梁某乙、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5)广州市番禺区通宝润滑油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业务员马建新、刘晓屹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的梁某乙、范明、王强以空头支票骗取两批共90桶CC40型机油,对方还先支付了7880元订金。签收货物的是梁某乙。

证人刘某屹辨认出梁某乙、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6)广州市星火天兴润滑材料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副经理袁健群、员工邓家义的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15桶40CC柴油。该公司送货的是邓家义,而新力商行收货的是梁某乙。

证人邓某义辨认出梁某乙。

(7)广州市亿益实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该公司业务员李晓、法人代表李啟芬证言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2月被新力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轻捷机油一批,当初是由该公司的李啟芬与对方的梁某乙、王强、范某丁洽谈,后签发支票的是王强。

证人李某芬辨认出梁某乙、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2、被告人陈某甲供述。证实陈所参与的诈骗活动都由陈出资,并由陈物色一或两个合作伙伴,由他们出面,先利用别人的身份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开一间店铺,办好支票帐户,然后陈和合伙人会召集一些人即业务员以假身份联系客户购货,经过洽谈,尽量使用支票支付货款。如果对方同意,就开远期空头支票来骗取货物;如果对方不同意,他们就先支付一部分货款购买少量货物,在取得对方信任后再大量进货,在支票到期前他们就关门逃走。

大约有十多个人参与诈骗,陈某甲、黄某丙、肥佬即被告人梁某乙、范仔即被告人范某丁、阿灿即被告人廖某、林仔、范明、阿某癸、周仔、钟元、欧阳战胜等,他们时分时合作案。每次作案陈都会安排一个人做后勤,负责请车、转货、卖货,后勤不能出面拿货。这个规矩是陈定下来的,因陈担心做后勤的人心思花在拿货上而后勤工作跟不上,他们行骗的时间不多,必须将货物尽快出手,否则骗不到钱反而亏本。

凡是愿意接收他们支票或可以赊货的客户,货都可以拿。一旦有客户愿意接收支票后,他们就以开出的第一张支票为准,以后开支票填写开票日期都须在这一日期之后,因这些支票都是空头支票,帐户里是没有钱的,他们确定的开票日期也就是我们逃跑的日期。

诈骗所得货物以三至四折的价格转卖,买主通常由拿货的业务员联系,如果价格合适,经陈和合伙人同意就可卖掉,货款由陈或合伙人收取,等诈骗活动结束后大家按一定比例分配。具体分配是诈骗所得的每笔赃款由陈、合伙人与业务员按七三比例分成,陈和合伙人占七成。接着,陈和合伙人将所得七成扣除租金、定金、店铺的电话费、伙食费、工人工资等之后将其中一成给后勤,其余部分由陈和合伙人平分。分配方式是陈定的,因陈是出资者,由陈说了算。

陈从2001年开始就干这一行了,一共参与七次诈骗:2001年11月在深圳宝安,2002年1月在顺德大良,2003年11月在广州罗冲围,2004年3月在顺德大良,2004年5月在东莞,2004年8月在惠州,2004年9月在番禺等地。

陈出钱主要用于租铺、租仓库、办执照、开帐户,支付作案期间各成员的生活费用,以及有时用于支付部分货款、定金给客户。大部分客户是通过翻电话簿查的,小部分是陈平时从客户广告牌上抄来的,陈把这些客户名单、电话提供给业务员。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初,陈出资在广州白云区开了一间新力商行。陈是分批出资的,先出了(略)元。梁某乙是法人代表兼业务员,黄某丙负责财务、会计等,周仔负责搬运,此外还有范仔、文仔、阿泉担任业务员,支票是黄开的。新力商行所骗货物基本上是梁开车运回他家乡卖给那边的朋友了。所骗的钱除去运费开支及给业务员的30%报酬之后的余额,周仔和黄某丙各占10%,剩下80%我和梁平分。梁于3月初获款(略)元,给了陈(略)元,另有两次给了陈7000-8000元;黄给了陈两、三次钱,每次5000-6000元。

3、被告人梁某乙供述。证实有关诈骗的方式和团伙内部分工、支票日期的确定、分赃情况供述与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相同。

梁参与了在广州、佛山顺德、东莞的三次诈骗。实际出资者都是陈某甲。陈某甲作为出资者,不出面骗货。他们都是通过翻电话本确定作案对象后打电话去联系。

2003年12月,梁经朋友梁伟文介绍认识陈某甲。梁与陈商量让陈出资成立新力商行,陈占50%股份,梁占40%,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占10%。该商行由梁做法人代表,黄负责财务,包括开支票。陈将3万多现金交给黄用于租铺等。黄在工商银行以梁的名义开办支票帐户。一开始他们就没想做正当生意,而是想借该商行的名义行骗。参与人还有梁伟文、李某己、周仔、范明。梁在新力商行经手的诈骗有8宗:

(1)2003年12月27日,梁与广州摩特贸易行的李萌签订合同,主要代理该贸易行的泰姆勒斯机油。合同签订后该贸易行送来价值3万多元的润滑油,黄某丙收货、开支票。这些货大部分在店里卖了,小部分卖给了开平的人。

(2)2004年2月,梁骗取番禺通宝公司价值6万多元的机油。梁与对方签订合同,范明提货,黄签发两张空头支票支付货款。这批货梁卖了30桶,黄卖了60桶,梁得款(略)元,其中(略)元交给陈某甲,余款用作运费。

(3)同月梁骗取广州伟天公司价值8万多元的一哥润滑油。梁打电话向该公司订货并与该公司的一员工达成口头协议,黄某丙签收货物后签了两张空头支票支付货款。

(4)同月梁骗取广州星火公司南海40CC机油一批。梁打电话向对方订货,黄某丙签收货物并开了一张金额为(略)元的空头支票支付货款,后也由黄销售这批货物。

(5)同月梁骗取广州亿益公司轻捷牌机油一批。梁、范明到该公司洽谈,梁与该公司签订合同,范明收货,黄开具一张空头支票给对方。后梁卖了30箱到开平市,得款9000元,剩下的由黄出售。钱都由周仔收款后交给了陈某甲。

(6)同月梁骗取佛山力盛公司机油一批。梁与对方的推销员洽谈,黄收货并写了一张收条给对方,后这些机油由周仔卖了,得款约5000元,都交给了陈某甲。

(7)同月梁骗取广州中奇公司美国康龙科润滑油一批。梁与对方的推销员洽谈,黄收货并写了一张收条,后还开了两张空头支票。这些货一部分由梁卖了,其余是黄卖的。

(8)同月梁骗取广州科胜贸易公司润滑油一批。梁伟文与对方洽谈,梁某乙在合同上签字,接着梁和黄去提货,黄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这些货全由梁卖给了开平人,得款(略)元,梁扣除运费后交给陈(略)元。

4、被告人黄某丙供述。证实诈骗的方式、内部分工、支票日期的确定、分赃情况及分赃方案的确定等均与被告人陈某甲、梁某乙的供述相同。

黄曾在梁某乙所开的饲料店打工,后经他介绍入行的,2003年11月始参与了在广州、佛山顺德、东莞、惠州、广州番禺的五次诈骗。每次作案的出资者都是陈某甲,行动由他指挥,参与人员由他确定。在广州他给了黄3万作案费用。在东莞、惠州、番禺作案都是黄去租铺,租金由他支付,是他先物色好店铺再让黄去租。

陈某甲在安排租铺的同时也会在铺位附近租有仓库,所骗货物通常先搬入仓库,然后安排后勤人员周仔负责将货运去广州的中转仓存放销售,大部分货物是由陈联系买主和收钱的,一般都是以4至7折的低价销售。

新力商行于2003年11月底开业,老板是陈某甲,法人代表是梁某乙,黄任出纳。支票是以梁某乙的名义白云摩配市场对面的工商银行开户、由黄和梁购买的。梁伟文、李某己、周仔、范明等等做业务。

黄曾给以下单位开过的支票:广州星火公司、广州伟天公司、广州中奇公司,另写过收据给佛山力盛公司。大部分支票由黄开,梁某乙自己也开过。支票以商行的名义开,盖梁某乙的私章。

在广州、东莞、惠州黄没出面做业务,是打杂的,包括找车、搬货、租铺等,按总利润的一成提成,但黄没领过钱。黄行骗时使用的名字是王(黄)强或王(黄)志强。

(二)被告人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以下简称方联五金商行)实施票据诈骗的证据

1、一组报案材料

(1)顺德市容桂区明邦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在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的李友德以空头支票骗取450桶油漆,货款为(略)元,当时是证人龚某华与李签订合同的。

(2)佛山华斯达润滑油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30桶“南海牌”润滑油。

证人陈某甲添辨认出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

(3)佛山市南海区平洲英华达润滑油厂报案材料。证实在2004年4月,该厂被方联电器商行的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以空头支票骗取了CC40柴油机油20桶,68#抗磨液压油35桶。

证人莫某强辨认出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和方联五金商行内一不知名男子,即被告人黄某丙。

(4)南海平洲国林机电高周波设备厂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厂被方联五金商行的钟汉清以空头支票骗取景隆牌高周波设备2台

(5)中山市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的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以空头支票骗取百利通牌节能灯和T4光管支架一批,廖收货后支付现金575元,另签发金额为(略)元的空头支票一张。

(6)三水华盈制漆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电器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220公斤红丹醇酸防锈漆。

证人何某郁辨认出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

(7)南海紫南化工厂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厂被方联五金商行的梁润年以空头支票骗取红丹油漆200桶。

证人梁某乙明辨认出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

(8)佛山市南田润滑油化工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润滑油25桶,当时是梁润年收货并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

证人伍某南辨认出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

(9)南海松岗镇石碣锌合金制品厂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厂被方联五金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锌合金材料(略)公斤。

(10)顺德勒流嘉盟电器五金厂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厂被方联五金电器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德宝利一号”玻璃胶960支,由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订货、收货,由另一人签发空头支票支付货款。

(11)南海城区广北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的钟汉清以空头支票骗取电火花

(12)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恒力装修材料店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店被方联五金商行一姓钟的男子以空头支票骗取铝塑板160张,当时是钟向该店订货并签发一张10天后兑现的支票支付货款,后该支票未能兑现。

(13)佛山市顺德区维强电器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略)米电线,对方由李友德(即同案犯潘启明)订货并签发支票付款,由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带领卸货。

(14)顺德大良嘉誉电脑经营部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经营部被方联五金商行的李友德、钟汉清骗取价值(略)元的电脑3台。李、钟二人打电话向该经营部订购电脑,该经营部的唐桂吾、阳巧发货后对方由李收货、钟签发支票。

(15)广东万家乐电缆有限公司报案笔录。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价值5万多元的电线电缆一批。

(16)佛山市顺德区蓝孔雀化工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246桶星冠牌纳米墙面漆。当时是廖恒华打电话提出订货、收货的,叫一姓李的同事开出一张支票支付货款,后支票被退。

(17)佛山市禅城区派迪装饰制品厂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该厂被方联五金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1555平方米天花板及配件。当时是廖恒华向该厂订货并支付了2000元订金,发货后由李友德签收货物并签发两张空头支票支付货款。

证人招某深辨认出廖恒华和李友德,即被告人廖某、潘启明。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04年4月,陈在顺德大良开了方联五金商行和方联商行进行诈骗,前者用于骗五金产品,后者用于骗百货、食品。陈和潘启明、廖某合伙开办方联五金商行。当时是阿某癸提议的,约一个月后陈给了阿某癸2000元在顺德大良租铺及办理有关手续,店名为方联五金商行。期间陈在顺德也看中一铺位决定用于骗百货,名为方联商行。陈另叫梁某乙去潘启明所在的方联五金商行做业务员,叫黄某丙去方联商行做业务员。潘启明还叫了范明、姓陈和姓钟的男子参与。陈另外安排周仔去做后勤。

这两间商行骗的货物主要是五金、百货、食品、油漆等,总计约五、六十万元。他们确定支票的日期是在2004年4月28日后,并决定同月27日逃走。梁某乙将骗回的锌合金卖给他开平的朋友,获款8万多,钱已交给我,其它货是潘启明等人卖的,共得款20多万,陈从中获得3、4万。梁分得3万多,黄分得1800元。

3、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证实2004年3月,陈某甲说李友德(即潘启明)和廖恒华(即廖某)在顺德大良开了一间店铺准备诈骗,问梁有无兴趣参加。次日梁和黄某丙来到顺德,当时他们准备工作已做得差不多了,店铺已开张叫方联五金商行,执照办妥,支票帐户还在申请。当时有陈某甲、潘、廖及周仔在,后范某戊和姓钟的清远人也来了,是梁叫范某戊过来的。潘、廖二人是出面组织,周仔是后勤,负责请车、转货、卖货、收钱。

梁当时用的是梁润年这个假名,梁主要是用店铺的固定电话与客户联系,有时用在顺德买的电话卡。梁一共联系了6个客户,骗得4批货物,分别是:

(1)南海的一间润滑油公司和三水华盈制漆公司是由梁联系的,交范某戊跟进,梁下订单,但梁不知范骗得多少。

(2)南海平洲英华达润滑油厂是由梁先其购买了6桶润滑油并支付现金6000多元,以骗得对方信任。随后,梁分批向该厂拿了价值5万多元的润滑油,一次20桶,一次35桶,梁开了两张支票支付货款。

(3)湖南湘潭三环化工公司是由梁打电话联系的签订购销合同,后对方送来6万元仿红丹粉。

(4)南海紫南化工厂是由梁打电话联系洽谈的,该厂分两批送来价值3万元左右的红丹漆,一次60多桶,一次130多桶,两批货梁都是用支票支付货款的。

(5)佛山市南田润滑油公司是由梁打电话联系的,后对方送来25桶机油,梁当场给了2000元现金作为油桶押金,并开了一张2万多元的支票支付。

上述支票不知是哪间银行的,都是梁本人填写的。支票放在商行的办公桌内,潘说过谁需要谁开。4月初的一个晚上陈某甲、潘启明、廖某跟他们说确定在4月28日关门走人,支票的开票日期要在该日期之后。

听潘和廖说在大良还开了一间方联商行,经营日用百货,为的是骗取更多货物。陈某甲安排黄某丙去方联商行负责拿货。2004年4月27日,陈某甲获悉姓陈的男子被抓,他马上安排人将货搬走,并叫范某戊收拾行李撤退,并叫梁不要再回商行。当晚陈叫潘分给梁5000元现金。

4、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2004年3月20日左右,陈某甲约黄和梁某乙在广州见面,陈说他和李友德(即同案犯潘启明)在顺德开了一间五金商铺和一间杂货铺,准备用于诈骗货物,叫黄和梁一起去。其实陈是想黄和梁过去学习潘的管理方法,看看如何节约成本,因为陈认为黄和梁在广州行骗的费用太大。陈说过这次活动的负责人是潘启明、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次日黄和梁来到顺德大良的方联五金商行,当时店里已有陈某甲、潘启明、廖某和周仔在了。几天后范某戊、陈志明和姓钟的清远人也来了。周仔负责后勤。他们通过翻电话本确定作案对象,有时陈某甲也会给他们一些客户的姓名及联系电话。黄当时使用王志强这个假名与客户联系。后陈某甲安排黄到方联商行做事,黄在此期间共联系了3个客户骗了3批货,包括:(1)骗取福地矿泉水经营部矿泉水一批;(2)骗取顺德千汇贸易公司饼干和卫生巾一批,支付部分货款;(3)骗取罗村的一间糖业公司白砂糖一批。

对以上三客户梁都没开支票和签合同,都是支付部分货款骗取对方信任。梁总共拿了2万元的货,支付了9000元货款,因经营日用品的基本上都要求收货后给货款,不好骗。预付的货款都是梁打电话征得陈某甲同意后向潘启明支取的。骗得的货物基本上搬入方联商行仓库,然后将进仓单交给潘,部分货存放在方联商行内,这些货都由陈某甲安排周仔运走了。2004年4月27日陈志明被抓,陈某甲要求他们离开顺德。陈某甲给了1800元给黄作为分红。

另外,范某戊和梁培新联系了开平市正大化工有限公司,对方送了一批化工材料过来,当时范和梁不在,由梁代为签收的。

5、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实2004年3月初,廖妻子的大哥潘启明对廖说,潘与陈某甲合伙在顺德开了一间方联五金商行,想让廖过去帮忙,每月给廖1500元底薪,如廖能拿回1万元以下的货,他还会付给500元提成。廖答应了。潘帮廖起了一个假名叫廖恒华,并帮印了名片买了顺德当地的储值电话卡,廖使用上述名片和电话卡去联系业务。潘还教廖先少量购货支付全部现金,骗得客户的信任后就大批进货支付少量现金剩余货款开支票。

方联五金商行由陈某甲出资,潘是其合伙人负责日常管理,而陈某甲叫来的其它人以业务员的身份出面骗货。廖来到顺德大良时潘已租铺,潘办理好支票开户手续后就由廖和其中一女工去购买支票。方联五金商行除了廖和潘外,还有梁润年(即梁某乙)、王志强(即黄某丙),钟汉青、陈志明和一范姓男子。潘启明是组织管理者,支票也由其管理,平时放在柜里,谁联系业务就由谁签发。廖曾帮潘在大围医院附近租了一间仓库,廖主要负责管理仓库,带客户来仓库卸货。平时也看守铺位和买菜,有时间还去联系客户。钟汉青在升平派出所附近也租了一间仓库,其平时负责联系业务。梁某乙和姓范的男子主要负责联系业务。

2004年3月至4月期间,廖参与诈骗了7个客户,分别是:

(1)顺德嘉盟电器五金厂的960支的德宝利X号玻璃胶,签发支票支付货款。

(2)中山普尔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7000多元的百利通节能灯和T4光管支架,据潘说支付了500多元现金,剩余货款以支票支付。

(3)广州市白云区康彩化妆品厂的6000多元的洗头水和沐浴露,当时是口头购货,该厂未收到货款他们就关门逃走了。

(4)佛山市同文纸品有限公司是由钟汉青向该公司订货,廖签收货物,骗取了1100包A4纸。

(5)顺德维强电器有限公司是由他们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该公司(略)米电线,由廖签收货物。

(6)佛山市禅城区派迪装饰制品厂是由廖联系业务,潘启明与对方洽谈,潘签收货物后支付2000元现金并签发两张空头支票,骗取铝质天花板一批。

(7)顺德蓝孔雀化工有限公司是由钟或潘向该公司订货并签发空头支票骗取246桶墙面漆,由廖签收货物。

4月底,方联商行有一人被公安机关抓获,潘启明就叫廖和另两名看铺的女工离开。后廖总共获得工资加提成3000元。陈某甲还在红英路开了一间方联商行,参与人有一姓陈的男子、黄某丙等,具体情况廖不知。

6、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系方联五金商行的雇工)的证言。证实陈于2004年3月11日进入方联五金商行任售货员的,是廖恒华面试的,发工资的是李友德,经常出入商行的还有钟汉清、梁润年、范某戊。陈刚来的时候商行内还是空荡荡的,后来逐渐有客户把货物送过来,有光管支架、螺丝、钢钉等,但商行只是摆很少一部分货做样品,绝大部分客户送来的货都是经上述几个人带路运到仓库存放。他们卖出去的货很少,廖对陈说过陈主要负责看铺,不用怎么去管销售。营业执照上写的法人代表是凌晓亮,但陈从未见过此人。商行的人自2004年4月27日中午离开后就没回来过,最后离开的是廖。廖还叫他们不用慌,可以把店铺关了。陈听廖说他们还有一间店铺叫方联商行。

李是作为文员被李友德招进来的,但后来做的是接电话、做饭等工作,有时负责往商行的帐户里存钱。2004年4月,廖恒华和李一起去农行及信用社往商行的帐户里存钱,一次4000元,一次5000元。当时廖说是存钱是为了方便使用支票和向客户购货,他们存钱后领取了支票。

店里有李、陈翠琼、陈志明、范某戊、钟汉清、李友德、廖恒华、梁润年等,除李和陈翠琼外,其它人平时在铺里就是喝茶、看电视、打扑克等。有时李见他们用电话与客户联系生意,接着客户就会来跟他们洽谈,谈好了价钱后,谁联系的就由谁开支票给客户,客户收到支票以后就会将货物搬到店铺或者仓库。支票主要由李友德负责保管。据李所知他们租了两个仓库。李还知道他们有时可能会去那间方联商行,那是经营日用百货的,也雇了一个女孩看铺。方联五金商行的法人代表是凌小亮,但没见过这个人。该商行的税务登记和方联商行的电话都是李友德让李用凌小亮的身份证去办的。

上述两名证人还某映,2004年4月29日前几天很多客户打电话追收货款,称方联五金电器商行开出的支票到期无法兑现,银行也称该商行的支票帐户里没有钱。

证人李某贤辨认出王志强即被告人黄某丙、李友德即被告人潘启明、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

7、一组证人证某,反映被告人租用商铺、仓库的情况

(1)证人陈某庚证言。证实2004年2月26日,其将位于大良南国中路佳翠楼X号铺租给了李友德,双方签订合同后见到该铺挂牌名为方联五金商行。店铺内每天晚上都有五、六名男子在这吃饭,主要销售的是装饰材料。

(2)证人黄某辛证言。证实2004年4月初,其帮业主吴桂好位于顺德大良祥乐路X号的房子租给了廖兴华。当时廖说他是在附近做工程的,要租一间仓库放建筑材料。

(3)证人梁某壬证言。证实2004年4月20日,其将位于顺德大良联安新区X巷X号的地铺租给了一个自称是佛山人的男子,该男子说他在附近做生意,打算租用该铺做仓库,用来存放涂料和油漆。

8、证人查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4月21日,方联五金商行的一个身材肥胖的男子曾叫其和其它几个几个搬运工,将50多桶油漆从大围一间仓库搬到开平派出所后面的另一间仓库。查还证实每天都可见到该男子和其他四五名男子,但4月27日后就没再见过了。

9、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认识方联五金商行姓廖的一个工作人员,他经常带朋友来买啤酒。

证人吴某某辨认出姓廖的男子,即被告人廖某。

(三)被告人利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以下简称信诚商行)进行票据诈骗的证据

1、一组报案材料

(1)柳州市欧科塑胶机械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9月被信诚商行的温伟良以空头支票骗取两台注塑机,温签发一张金额为(略)元的空头支票。

(2)惠州市加速度文体用品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9月被信诚商行以空头支票骗取复线机和传真机各一台。

(3)惠州市惠城区鑫科网络技术部报案材料。证实该技术部于2004年9月被信诚商行的范远桂以空头支票骗取三台电脑和一台打印机,范签发一空头支票支付剩余货款。

证人叶某红辨认出范远桂,即被告人范某丁。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2004年8月,陈出资在惠州行骗,参与人有黄某丙、梁某乙、范某丁和一姓潘的广州人、一姓陈的男子。这次陈没找合伙人,由黄办理有关手续。

3、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黄参与了在惠州的行骗,这次由陈某甲出资并由他自己负责。其它参与人有梁某乙、范某丁和一姓潘的广州人、一姓陈和一姓张的男子。

陈某甲出资约4万元,骗得货物共价值10多万,有电脑、复印机、月饼等,已支付货款约1万多元。所骗货物由陈某甲负责销售。黄负责办理执照、租铺及其它打杂的工作,包括租车、搬货等。租铺的租金由陈支付,是他先物色好店铺再给钱让黄去租。

所开商行名为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2004年8月上旬开张,9月中旬关门逃离。

这次黄没出面做业务,按总利润的一成提成,但没领过钱。9月21是黄被抓,次日黄带警察去市桥将陈某甲、梁某乙、范某丁抓获。

4、被告人范某丁的供述。证实2004年7月,范认识了被告人陈某甲。陈对范说他有店铺,范过去帮骗货,事后按骗得货物的30%分成。陈某甲是该团伙的组织策划者,从出资到卖货都由他负责。他并不出面骗货,也不接触团伙以外的人员,所以被害人都不会认识他。黄某丙负责租铺、办理工商税务手续,很多时候也由他负责开支票。通常他们把货骗回来,再由黄开具支票给对方。货物骗回来后先存放在店铺里,然后由陈某甲安排朱仔、黄某丙等人租汽车把货物运走。每次作案前陈某甲或黄某丙会在当地的手机店开好储值电话卡供他们作案时使用,以避免被公安机关发现。每次开店还会请一两个临时工做杂务以作掩护,这些人不知是诈骗。

8月初,陈某甲在惠州选好地点、确定人员后叫范过去,这次同样是由黄某丙办理开铺、开支票手续,范、阿某癸、阿某某等人出面骗货。这次是在惠州市X街的信诚商行作案,手段与以前相同,不同的是,陈对他们说这次开出的支票里要有少量资金,这样向客户拿货就更容易,支票里的钱由他先垫付。范这次使用的假名是范远桂,骗得三台组装电脑和一台打印机,价值(略)元,客户是惠州电脑城里的一个体户,范支付了1000元订金(订金是陈某甲给的),另签发了一张(略)元的空头支票交给客户,货物骗回后交给了黄某丙。

被告人范某丁辨认出同案犯黄某丙、梁某乙、陈某甲、廖某。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04年8月7日开始在信诚商行做搬运工,店主是肖艳,一直没见过其本人。店里除了王和雇来的两个女孩外,还有范远桂、张某某、梁日沛、陈思顺、还有姓温、姓赵和姓王的男子。2004年10月14日有三个货主上门来要货款,他们拿着信诚商行签发的支票去取钱时发现是空头支票。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7月22日,其将位于惠州市桥东平大道X号东晖苑C栋X号商铺租给了一个叫王启强的人,他们装修了几天后就开了一间信诚商行。开了两个月左右便关门,听说他们是在半夜将货物全部搬走了。

7、现场勘查照片。勘查地点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五金装饰材料商行。

二、合同诈骗的证据

(一)被告人利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汽配润滑油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佛山市张槎力盛机油贸易部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2月24日,新力商行梁某乙打电话要求订货,当天下午送货后由王强签收,王写了收据,称15天内结清货款,但至今未收到,被骗摩托车油和柴油机油一批,货款(略)元。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二)被告人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电器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一组报案材料

(1)广州白云区康彩化妆品厂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25日,方联五金商行打电话向该厂订货,该厂送去“多芙”牌的洗发水和沐浴液等货物一批,由李友德签收,当时李叫陈29日来结清货款,到期发现李等人已不知去向。

证人陈某甲毅辨认出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

(2)佛山市同文纸品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24日,同文公司应方联五金商行钟汉清要求送去同乐A4复印纸1100包,当时协商4月30日前结清货款,后发现该商行已关闭。

证人刘某汉辨认出方联五金商行的男子,即被告人廖某。

(3)开平市正大正化工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被方联五金商行骗取聚烯醇五吨,起初是由梁润年向该公司订货并提出以支票结算,后与对方的范某戊面谈商定以支票结算,最后在发货当天又与王志强另外签订一份协议,将支票结算改为汇款结算。送货司机告诉王先生已签收货物,一直未能收到货款。

证人熊某锡辨认出王志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4)湖南省湘潭市三环新产品开发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该公司于2004年4月,被方联五金商行的梁润年骗取108复合防锈料12吨,当时双方约定4月30日支付一半货款,但该公司至今未收到货款。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5、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6、一组证人证某,证实方联五金商行雇工情况、参与人的活动情况以及租用商铺、仓库的情况

(1)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2)证人陈某庚、黄某某、梁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证人查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三)被告人利用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佛山市顺德区千汇贸易有限公司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4月初,千汇公司员工欧阳锦英来到方联商行推销货物,自称该商行老板的王志强订购积士佳饼干80件,卫生巾130件,货款为人民币6628.68元。王收货后以周栋的名字签收,并叫欧阳锦英在28日来支取货款,但至今没有支付。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梁某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5、被告人廖某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6、证人陈某甲允(系同案犯)的供述。证实其经朋友介绍来顺德大良方联商行打工,该商行主要经营日用百货。商行的负责人姓黄,陈负责联系客户拿货,由黄支付货款。

7、一组证人证某,证实方联商行租用商铺、仓库的情况

(1)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30日,其将位于顺德区大良南三四广宏新村X街X号首层的车库租给方联商行的王强,双方签约后王将一汽车的饮料放入车库,此后车库存放的货物进出比较频繁,一般当天存入的货,次日就被搬走。货物有饮料、卫生巾等。

(2)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证实2004年3月15日,其将红英路X村X街X号的商铺租给了两个男子,一个叫“凌小亮”,一个叫李友德。他们一共六、七个人在这间店铺内经营日用百货,铺名叫方联商行,平时卖卫生纸、洗衣粉、饮料和化妆品、洗洁精等等。听说他们在方联商行后面一百米处有一仓库,在南国路与环市X路交界处还有一间“方联五金商行”。

8、证人陈某某、李某某的证言。证实方联商行的存在。

(四)被告人利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装饰材料商行进行合同诈骗的证据

1、惠州市惠城区长江电缆经营部报案材料。证实2004年8月25日,信诚商行的张某某向该经营部订购电线一批,双方洽谈签约后张支付订金(略)元。9月4日该经营部业务员郭悦生送去第一批价值(略)元的电线。同月10日郭送去第二批货,张签发一张支票用以付款,郭拒收支票坚持要求现金付款并将第二批货运回,后无法再联系到张。

2、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3、被告人黄某丙的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4、被告人范某丁供述。证实的内容与票据部分的供述相同。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信诚商行的参与人情况。

6、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信诚商行租用商铺的情况。

7、现场勘查照片。惠州行骗地点在惠州市惠城区信诚五金装饰材料商行。

三、综合证据

1、一组辨认笔录

(1)被告人陈某甲辨认出范仔(即被告人范某丁)、黄某丙、肥佬(即被告人梁某乙)、阿某癸(即被告人潘启明)、阿灿(即被告人廖某)。

(2)被告人梁某乙辨认出李友德(即被告人潘启明)、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范仔(即被告人范某丁)、唐少(即被告人陈某甲)。

(3)被告人黄某丙辨认出陈棠(即被告人陈某甲)、梁某乙、陈姓男子(即被告人陈敬允,另案处理)、阿某癸(即被告人潘启明)和姓廖的男子(即被告人廖某)。

(4)被告人范某丁辨认出同案犯黄某丙、梁某乙、陈某甲、廖某。

(5)被告人廖某辨认出同案犯黄某丙、梁某乙、陈某甲、潘启明。

(6)证人陈某甲添、何志郁、梁伟明、伍沛南、邓家义辨认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

(7)证人莫某强辨认“梁润年”(即被告人梁某乙)和方联五金商行内一不知名男子(即被告人黄某丙)。

(8)证人刘某汉辨认搬运A4纸的男子(即被告人廖某)。

(9)证人熊某锡、欧阳锦英、李满园辨认王志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10)证人招某深、侯荣杰、李明友辨认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和李友德(即同案犯潘启明)。

(11)证人陈某甲毅、吴荣清、谈培坤辨认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

(12)证人叶某红辨认范远桂(即被告人范某丁)。

(13)证人李某贤辨认王志强(即被告人黄某丙)、陈敬允、李友德(即被告人潘启明)、廖恒华(即被告人廖某)。

(14)证人黄某丙坚、刘晓屹、成喆、刘伟东、江建文、张斌、李啟芬辨认梁某乙、王强(即被告人黄某丙)。

2、一组搜查笔录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1)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南国中路佳翠楼X号铺即方联五金商行发现并扣押有电线套管、光管支架、荧光灯、节能灯、油漆、万能胶等物品一批。另扣押有方联五金商行的公章、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支票开户申请表、支票开户核准通知书、农行支票、顺德信用社支票等。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5月8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红英路X村X街X号方联商行发现并扣押有洗发水、纸巾、方便面、花生油等日用副食品一批。

(3)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广宏新村X街X号首层车库发现并扣押有卫生巾、纸尿布等物。

(4)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联安新区X巷X号地下铺位发现并扣押有天之杰铝质天花板、天花支架、天花安装配件等物。

(5)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明2004年4月30日,侦查人员在顺德大良街X路X号地铺发现并扣押有景隆牌高周波塑胶机两台、护墙漆10桶。

(6)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黄某丙处扣押的其与梁某乙、陈某甲准备用于在江门行骗的商铺的租赁合同、及雇工的身份证和其自己使用的假身份证(王啟强)。

(7)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从陈某甲处扣押人民币(略)元。

(8)发还、处理物品清单。证明上述扣押物品发还被害人或销毁、拍卖。

3、查询存款资料。

(1)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商行的农业银行帐号44-(略),2004年4月28日帐户余额为308元;大良农村信用合作社帐号(略),2004年4月26日帐户余额为202元。

该商行所开具的农行支票,上有财务专用章和凌晓亮的私章。

(2)惠州市惠城区信诚五金装饰材料商行的情况。

(3)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商行的工商银行广州增槎路支行帐户余额98.88元

4、一组价格鉴定结论

(1)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顺价鉴证[2004]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利用新力商行从伟天公司等上述各被害单位所骗的货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略)元。

(2)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顺价鉴证[2005]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利用方联五金商行和方联商行从上述各被害单位所骗的货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略)元。

(3)佛山市顺德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顺价鉴证[2004]X号价格鉴定结论。证明被告人利用信诚商行从上述被害单位所骗的货物,价格总额为人民币(略)元。

5、书证材料

(1)被告人廖某指认其参与的7次诈骗活动的涉案支票、送货单、送货合同、认购单。

(2)各被害单位提供的各自营业执照,涉案的送货单、订货单、购销合同、收据、支票和银行的退票通知书,以及所收取的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范某戊派发的假名片等。经核对,方联五金商行所签发支票的出票日期均在2004年4月28日之后,这与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供述关于约定出票日期的情况是一致。

(3)被告人梁某乙、黄某丙指认的各自所参与的诈骗活动的涉案支票、送货单、送货合同、销售单,以及所使用的假身份证等。

(4)被告人用于行骗的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商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商行、惠州市惠城区信诚商行的工商税务登记资料、商铺租赁合同、银行开户资料。

6、户籍材料。

7、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丙归案后,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陈某甲、梁某乙、范某丁的事实。

对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没有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商行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商行进行投资,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梁某乙向陈借款的借条,认为该两处的诈骗数额不应计算在陈诈骗数额以内的辩护意见。经查,2003年12月至2004年3月初,陈出资在广州白云区开了一间新力商行。陈是分批出资的,先出了(略)元。梁某乙是法人代表兼业务员,黄某丙负责财务、会计等。2004年4月,陈在顺德大良开了方联五金商行和方联商行进行诈骗,前者用于骗五金产品,后者用于骗百货、食品。当时是阿某癸提议的,约一个月后陈给了阿某癸2000元在顺德大良租铺及办理有关手续,店名为方联五金商行。期间陈在顺德也看中一铺位决定用于骗百货,名为方联商行。陈另叫梁某乙去潘启明所在的方联五金商行做业务员,叫黄某丙去方联商行做业务员,陈另外安排周仔去做后勤等。证实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陈某甲在归案后多次稳定一致的供述,且与同案人梁某乙、黄某丙、廖某的供述等相互印证。对于被告人梁某乙向陈某甲出具的借条反映:“今借到陈棠先生现金人民币六万三千元整,以用于白云摩托配件城的115档的安力商行的有关费用。”该借条反映的内容可能与本案无关,本案中陈、梁开办的是广州新力商行,而借条中提到是安力商行;即使是梁向陈“借款”开办广州新力商行,因陈、梁、黄等多人的供述,均证实陈、梁商议以开办商行为名,采用空头支票的方式诈骗他人财物,并不影响认定陈参与诈骗行为的法律性质。故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范某丁采用签发空头支票的方式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范某丁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票据诈骗罪。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均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甲、廖某、梁某乙、黄某丙在犯票据诈骗罪同时,又犯合同诈骗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负责出资、召集合伙人、制定诈骗计划、确定分配方案、安排分工等,起组织、指挥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乙在参与利用广州新力商行实施诈骗活动中充当合伙人、制定诈骗计划、组织人员、安排分工、销售赃物等,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廖某、黄某丙、范某丁的行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丙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丁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没有对广州市白云区石井新力商行和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方联五金商行进行投资,该两处的诈骗数额不应计算在陈诈骗数额以内的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根据五被告人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其主观恶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21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乙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16年9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廖某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10月29日起至2013年10月2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丙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21日起至2010年9月2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范某丁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9月22日起至2006年4月2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谭显刚

代理审判员胡智鸿

人民陪审员胡玮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徐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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