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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村委会主任。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因与被申请人新乡县X镇X村民委员会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县人民法院(2009)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以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张某某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自己主张的事实,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综上,再审申请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再审人张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景源

审判员:林海英

审判员:刘长虹

二○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信(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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