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祁某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7-04-0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昌刑初字第265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昌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某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祁某,男,35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于2006年9月9日4时30分许,驾驶“斯太尔”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车牌号:冀(略),冀(略)挂)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X国道北京明皇宫门口处时,将由西向东横穿马路的无名氏(男)撞倒,致使无名氏当场死亡,经公安局交通支队认定,祁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祁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关某某、王某某证言,公安机关某具的接报警记录、到案经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被告人祁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未避让行人,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纪士常

二○○七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黄德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8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