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户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略)。2009年4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到方城县公安局投案,2009年4月21日被方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古明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户某甲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户某甲和侯某二人在四里店乡X村酒后发生口角,被人捞开,侯某到该村其岳母朱某丙家,户某甲持砖头也随到朱某丙家,用砖头朝侯某砸去,将侯某怀中所抱女儿侯某某的头部砸伤后逃跑。经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07年8月22日被告人户某甲的亲属赔偿侯某某人民币x元。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户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自首,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户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户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户某甲在案发后能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建议合议庭对被告人户某甲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7年8月16日中午,被告人户某甲和侯某同在方城四里店乡X村亲属家吃喜酒,下午18时许,被告人户某甲与侯某二人酒后发生口角被人劝开,侯某到该村其岳母朱某丙家,户某甲持砖头也随到朱某丙家,并用砖头砸侯某,将侯某怀抱的女儿侯某某(2岁)头部砸伤,户某甲外逃,2007年9月12日经南阳市公安局(200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序鉴定:侯某某目前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户某甲的亲属赔偿经济损失x元,2009年8月6日南阳市公安局(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侯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2009年4月13日户某甲到方城县公安投案。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害人侯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侯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中,被告人户某甲与被害人侯某某的法定代理人达成和解协议,户某甲赔偿侯某某经济损失x元,征得被害人的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户某甲供述,被害人侯某某的法定监护人侯某陈述、证人侯某、户某乙、朱某丙、朱某丁、户某戊、刘某某等人证言、南阳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2007)X号、(2009)X号鉴定书、侯某某伤情照片、南阳市第九人民医院CT检查井报告单、南阳市中心医院神经外科病历、CT诊断报告单、方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砖头照片、经济补偿协议书、和解协议书、收款凭条、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户某甲酒后为琐事与他人发生口角,持砖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户某甲的辩护人认为,户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征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建议对被告户某甲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户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19日起至2010年11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广普

审判员陈庆阳

审判员杜瑞山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培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