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马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8月21日经朋友宋宝玉介绍相识,2008年10月21日在河南省镇平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因双方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彼此无共同语言,常为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经常回娘家居住,伤了原告的心。被告竟于2009年7月24日外出不归,去向不明,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被告不尽夫妻义务,无家庭观念,现又外出不归下落不明,给原告带来无尽的伤痛,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此,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的成立,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2、原告户口薄复印件

3、原告结婚证

4、证人周XX、宋XX、仵XX的当庭证词

被告马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无质证。

依据原告方提供的证据及陈述,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8月21日经朋友宋宝玉介绍相识,于2008年农历10月6日举行结婚仪式,2008年10月21日在河南省镇平县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被告于2009年7月24日外出不归,去向不明,原告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给原告带来无尽的伤痛,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综上法律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300元,被告马某某负担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延超

审判员杨奇

审判员梁付营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吕欢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6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