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唐某某与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案

时间:2005-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湘高法行终字第16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5)湘高法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某某,男,38岁,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地址长沙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包某某,该局法规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局法规处干部。

第三人北京王某网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新起点嘉园C座X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第三人长沙市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地址在长沙市国储电脑城三楼X号。

原审原告唐某某诉湖南省知识产权局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一案,上诉人唐某某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长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原审原告唐某某于1999年1月1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种名称为“11笔字型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于2003年8月13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略).9,目前该项专利为有效专利。该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为:一种可用于数字式移动电话的11笔字型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其特征在于:(1)将汉字的笔划分为横(一)、竖(|)、撇(丿)、点(、)、折(乙)、提(/)、亠、角、八、九、口等十一种,一、八、九、口作为一个整体编码,并定义到键盘的0--9个数字键上。(2)横、竖、撇、点、折不作部首,不分部首的汉字按书写顺序取最先的两个笔划和最后的两个笔划,笔划不足4画,按书写顺序取完为止,不重复取划,按上述顺序编码输入。(3)有部首的汉宇的编码方法是:①按书写顺序部首在先的,部首按书写顺序取最先一划和最后一划,除去部首后剩余的部分按书写顺序取最先二划和最后二划,部首只有一划,部首取一划,除去部首剩余部分不足4划,按书写顺序取完为止,不重复取划,按上述顺序编码输入。②按书写顺序部首在后的,按书写顺序先取除去部首剩下的部分的最先二划和最后二划,后取部首的最先一划和最后一划,除去部首剩下的部分不足4划,按书写顺序取完,不重复取笔划,部首不足2划只取1划,按上述顺序编码输入。

2003年11月10日,原审原告唐某某发现由第三人同和经营部销售,第三人王某科技公司制造的《五笔数码王某9键汉字输入软件》产品(以下简称“9键6码”),接着从互联网上又查到了“王某网教学一五笔数码一五笔数码教学”教材,教材中介绍了“9键6码”数字码汉字输入技术。

第三人王某科技公司制造的“9键6码”汉字输入软件及编写的教材所记载的汉字输入方法可以归纳总结为如下特征:1,一种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2、笔划编码:将汉字的笔划分为29个码元,一、王某排在1键上,将丨、土编排在2键上,将丿、心编排在3键上,将丶、ツ、氵三编排在4键上,将乙、乡、幺编排在5键上,将口编排在6键上,将十、ナ、ㄨ编排在7键上,将人、八、亻、冫及其变形编排在8键上,将日、月编排在9键上;3、无首部的汉字取码规则:依笔顺取第1至第4划以及最后一码最多五码;4、有首部汉字取码规则:从结构上划分为首部和余部两个部分,首部由独立键元或单笔划组成的,取键元或单笔划,首部由非独立键元或非单笔划组成的,取首尾各一码最多两码,对该汉字的余部,依笔顺取第1、第2、第3划及最后一划最多四码。

原审原告认为上述软件及教材的内容包某了与其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特征。故向湖南省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1、责令第三人同和经营部、王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2、就侵权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原审被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受理后,于2004年7月7日作出了(2004)湘知侵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该决定书对比专利技术方案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认为:

“对于两者特征1,都是一种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两者相同。

对于两者特征2笔划编码,两者比较可以看出完全相同的有:(1)将口都作为一个单独的键元;(2)将八及其变形作为一个键元;(3)将连续两笔相交的部分作为一个键元。有相同点,但有差异的有:(1)专利技术方案将横(一)作为一个单独键元,而被控侵权方案将一、王某为一个键元;(2)专利技术方案将竖(|)作为一个单独键元,而被控侵权方案将|、土作为一个键元;(3)专利技术方案将点(、)作为一个单独键元,而被控侵权方案将丶、灬、氵作为一个键元;(4)专利技术方案将撇(丿)作为一个单独键元,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将丿、心作为一个键元;(5)专利技术方案将折(乙)作为一个单独键元,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将乙、纟、幺作为一个键元。完全不相同的有:(1)专利技术方案是将11种笔划编码分别定义在0---9的10个数字键上,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将其29种笔划码元定义在1--9的9个数字键上;(2)专利技术方案将提(/)、亠作为一个键元,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此键元;(3)专利技术方案将角作为一个键元,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没有此键元:(4)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将日、月作为一个键元,而专利技术方案没有此键元。众所周知,笔划是构成汉字的基本元件,所有的汉字都是由基本笔划相互连接构成,而现有国家标准规定了五种基本笔划,即横(一)、竖(丨)、撇(丿)、点(、)、折(乙),目前现存的数字码汉字输入法的码元,都是在国家标准五个笔划的基础上衍变发展起来的。就本案而言,在除去国家标准五个笔划码元后,两者相对国家标准的区别特征在于:1、各自的码元数量,专利技术方案为11个码元,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6个码元;被控侵权方案为29个码元,在国家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24个码元。2、键元的设置,专利技术方案是将11种码元定义在10个数字键上,而被单侵权技术方案是将其29种码元定义在9个数字键上。从上述对两者特征2的分析比较可知,两者的相关参数是有差异的,对于汉字输入法而言,码元的选取、数量的多少、键元的设置是技术方案的核心,这些参数的不同,是需要大量的创造性劳动作基础的,这些参数的不同,其技术方案解决问题的途径、技术效果也将不同。因此,两者涉及笔划编码的技术特征有明显的不同,是不一致的技术特征。

对于特征3,是独体字的取码规则。专利技术采用“前二后二”的取码方法,被控侵权技术采用“前四后一”的取码方法。在人的惯性思维中,按笔顺取前四划符合人的惯性思维,最后一划显而易见,而“前二后二”,按笔顺取前两划符合人的惯性思维,最后一划显而易见,对于倒数第二划,有的汉字并不是显而易见,需要通过人的逆向思维倒推至倒数第二划或者按笔顺书写至倒数第二划时才能够得出。对于“前四后一”的取码方法,一方面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就已经运用在键盘汉字输入法中,另一方面在数字码汉字输入法中采用“前四后一”是需要大量的创造性劳动作基础的,且“前二后二”与采取“前四后一”在效果上是有一定的区别,因此,二者不是等同的技术特征。

对于特征4,是关于合体字的取码规则。专利技术方案是将两个以上部件离散构成的合体汉字区分为部首和除部首以外两部分,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将合体汉字区分为首部和余部两个部分,其所称的首部,是指将合体字“一分为二”,含首笔划的部分为“首部”,“首部’’以外的部分统称为“余部”。就两者比较而言,二者都将合体汉字区分成两个部分,从后面的取码规则上看,都是从汉字书写顺序开始的那部分开始取码,然后再取另外一部分,因此,就这一点而言可以认为两者是相同的。对于特征4二者尽管是都将合体汉字区分成两个部分,取码规则二者都是从汉字书写顺序开始的那部分取码,但是专利技术方案采用“前二后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采用“前三后一”,与特征3相同的理由,我们认为二者是不相同的技术特征。”

因此,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不包某请求人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略).X号专利的保护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驳回请求人唐某某的处理请求。

唐某某不服,遂于2004年7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判认为:通过对原告(略).X号“11笔字型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发明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以及说明书与第三人王某科技公司制造的“9键6码”汉字输入软件及编写的教材所记载的汉字输入方法相比较,两者的技术方案存在着实质性区别。第三人王某科技公司的技术方案不包某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没有落入原告所有的专利保护范围,第三人王某科技公司和同和经营部没有侵犯原告的专利权。遂判决维持被告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04)湘知侵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并随卷移送本院。各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关于(略).X号“11笔字型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发明专利和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涉及的主要技术特征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认定。

上诉人唐某某上诉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长中行初宇第X号行政判决认定两者技术特征不等同的事实有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具体应以权利要求中独立权利要求内容为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来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独立权利要是从整体上反映发明的技术方案,是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就本专利而言,是把汉字的笔画定义到数字键盘上与汉字编码方法相结合而形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一审判决并没有对二者的相应技术特征的作用、效果、目的作任何的研究和结论就认定原被请求人不构成侵权,这就违反了《专利法》第56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请求撤销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长中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书和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04)湘知侵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有关诉讼费用。

答辩人湖南省知识产权局答辩称:一、《11笔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是一种涉及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我局在处理决定中详细而且重点的分析了键盘的码元布局,对每一个键元进行对比分析,得出不同点。答辩人对比的是码元在键盘上分布,而不仅仅就是码元之间的对比。二、关于独体字的取码规则,答辩人认为,“前四后一”与“前二后二”,作为两种公知的取码规则,都是前人通过大量的劳动总结得出的,各有各的优势,各有各的特点,那么显然不能认定为两者是等同的。三、关于合体字的取码规则,答辩人认为,原告所称的都是一种汉字的编码方法,是人为规定的一种思维方法,汉字的编码方法本身不是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必须要和特定的键盘结合才能形成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技术方案,才能成为专利权的保护客体,即便二者在编码法上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二者的键盘码元布局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不能认为二者等同。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第三人北京王某网科技有限公司和长沙市芙蓉区同和软件经营部没有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04)湘知侵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一、本案关键是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本案专利产品的的保护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某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了本案专利产品的的保护范围,应依据含有计算机软件发明的专利审查标准确定双方的技术特征是否具有等同性来进行判断。

二、《专利审查指南》规定了计算机软件发明的专利审查标准。2001年10月1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局令第X号发布了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的《专利审查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根据该指南第九章“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问题”的有关规定,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是指为解决发明提出的问题,全部或部分以计算机程序处理流程为基础的解决方案。汉字编码方法本身属于一种信息表述方法,就信息表述方法本身或者汉字编码方法本身而言,同声音信号、语言信号、可视显示信号或者交通指示信号等各种信息表述方式一样,只取决于人的主观意念或者人为的规定,因此,汉字编码方法本身不是技术方案。实施该编码方法本身的结果仅仅是一个符号/字母数字串,不是技术效果;因此,发明专利申请主题仅仅涉及汉字编码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不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如果把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作为计算机系统处理汉字的一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使原来不能运行中文汉字的公知计算机系统能够以汉字信息为指令,产生出若干新的功能,以至能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控制或者办公系统的自动化管理;那么,这种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或者计算机汉字信息处理方法属于可给予专利保护的客体。对于这种由汉字编码方法与该编码方法所使用的特定键盘相结合而构成的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在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中应当描述该汉字输入方法的技术特征,必要时,还应当描述该输入方法所使用键盘的技术特征,包某该键盘中对各键位的定义以及各键位在该键盘中的位置等。本案涉及的11笔字型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的发明专利和王某科技公司制造的“9键6码”汉字输入软件及编写的教材所记载的汉字输入方法都属于与计算机软件相关的专利发明,应用于手机的键盘输入法也同属此类。从计算机知识产权保护的角度看,含有计算机软件发明的专利审查标准只有一个:它必须是软件与有形实体相结合或相影响的产物,能够产生技术效果,并构成一个能够实施的完整技术案。

三、被上诉人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认定本案上诉人专利技术方案与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不等同是正确的。根据以上标准,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方案和第三人的被控侵权技术方案中的汉字编码方案与对应的键盘键位相结合,将双方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了对比,认为尽管两者都是一种数字码汉字输入方法,但是,两者在笔划编码和取码规则上的技术特征有明显的不同:1、对于汉字输入法而言,码元的选取、数量的多少、键元的设置是技术方案的核心,两者以国家标准为基础所取的各自的码元数量和键元的设置的相关参数不同,如专利技术方案是将11种笔划编码分别定义在0---9的10个数字键上,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是将其29种笔划码元定义在1--9的9个数字键上。设计这些不同的参数即技术手段,是需要大量的创造性劳动,因这些参数的不同,其技术方案解决问题的途径、技术效果也不同;2、在两者涉及笔划编码的技术特征上,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采取的是“前四后一”的取码方法,与上诉人的专利技术方案所采取的是“前二后二”的取码方法,采取的手段是不同的,其效果也不同,也是需要大量的创造性劳动。第三人北京王某网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以上技术方案不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据此,被上诉人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04)湘知侵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在技术特征的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与申请人的专利技术方案不具有等同性,没有落入(略).X号专利的保护范围,驳回上诉人的处理请求是正确的。

综上所述,被上诉人湖南省知识产权局(2004)湘知侵处字第X号《专利纠纷处理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80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廖具之

代理审判员朱晓春

代理审判员张阳

二○○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骆莎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8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