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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某某,男。2008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收购、运输滥伐、盗伐林木主动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2009年11月20日被南阳市森林公安分局监视居住。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方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10月23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方城县X乡X村耿X家门前空场,非法设立木材收购点,共收购周围群众盗伐、滥伐的林木x根,经鉴定立木材积38.246立方米。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孟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法庭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23日至10月28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方城县X乡X村耿X家门前空场,非法设立木材收购点,共收购南召、方城群众盗伐、滥伐的林木x根,经南召县林业工程师计算,立木材积38.246立方米。2008年11月20日,被告人孟某某到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X、朱XX、董XX、候XX、魏XX、朱X、李XX、王X、王XX、李XX、孟XX、崔XX、李XX、谢XX、耿X、谢XX、袁XX、郭XX、牛XX、刘XX等人的证言,南召县林业局证明、方城县林业局证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南召县林业工程师材积计算、南召县X乡X村委证明、云阳镇X村委证明、云阳镇X村委证明、小店乡X村委证明、小店乡X村委证明、小店乡X村委证明、河南省人民政府文件、南召县森林公安局情况说明、被告人孟某某的人口基本信息表等证据在卷佐证。以上证据已经法庭当庭质证,被告人孟某某不持异议,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非法设立木材交易场所,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予以收购,立木材积38.246立方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孟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孟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6000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红伟

二0一0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代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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