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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10-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宣刑初字第278号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宣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涉县,初中文化,无业,暂住(略)(户籍地:河北省涉县X镇X村);2006年4月29日因倒卖有价票证被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6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宣武区看守所。

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宣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0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6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李某某(另案处理),在本市宣武区国华商场门前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向刘某某非法出售《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1份(经鉴定为真的发票)。后从其暂住地收缴各类发票共计1234份(经鉴定,其中500份为假的发票、734份为真的发票)。当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某、李某某、吕某某证言、辨认笔录、北京市地税局票证中心和宣武区地税局出具的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某出售给刘某某的发票经当庭出示,被告人张某某无异议并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无视国法,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和真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和非法出售发票罪,应依法合并处罚。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仅出售1张发票即被抓获,其余发票尚未售出,其行为属犯罪未遂,且自愿认罪并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进行审理,可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四款,第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出售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5月12日起至2007年5月1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作案工具(详见清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喻晓敏

代理审判员王红奎

人民陪审员刘某忠

二00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邢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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