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12月15日诉至本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朱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1年1月5日登记结婚,于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xx。由于原告与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没有感情基础,被告游手好闲,不听原告劝解,动不动对原告又打又骂。2009年2月20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该法律文书送达生效八个多月,原、被告没有一丝和好迹象,互不见面、互不联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特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儿朱xx随原告生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成立,向法庭提供了如下证据:

1、原、被告结婚证一份。

2、原、被告及婚生女儿户口簿复印件一份。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证人郭xx当庭证言一份。

5、证人安xx当庭证言一份。

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宋某某所诉不属实,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很好,不同意离婚。女儿应归被告抚养,请求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无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基于上述证据和查明事实,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于2001年1月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儿朱xx。2009年2月双方生气吵架后,原告宋某某回娘家居住。原告宋某某于2009年2月20日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方城县人民法院以(2009)方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在一起生活。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经人介绍认识结婚,夫妻之间缺乏感情基础,双方常因为家务事生气吵架。原告常年在外务工,被告在家务农,双方长期分居。在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互不联系,未在一起生活,也未履行夫妻义务,已无和好可能。为此,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儿朱xx一直随被告朱某某生活,改变环境不利于孩子的教育成长,因此婚生女儿仍应由被告朱某某抚养较为适宜。原告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支付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儿朱xx由被告朱某某抚养,原告宋某某于2010年5月1日起每年支付抚养费919元,至孩子18周岁止。待其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文改

审判员曹天祥

审判员贾建锋

二○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胡玉玺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