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忠义、李某某有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1-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朝刑初字第00279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朝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1979年5月被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惯窃罪于1980年3月被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84年11月刑满释放;现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9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因涉嫌犯非法经营于2005年9月1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义、李某某犯有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忠义、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伙同李某华(已判刑)于2005年8月5日,在本区X路附近,非法为他人兑换外币,通过尤某某(利比亚国籍)向境外汇款12万美元、1109.7万日元(折合10万美元),从中赚取差额。

该项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华、苏某某、尤某某等人的证言,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证明材料,辨认纪录,银行出具的业务明细单,取款凭条,汇款单据,外汇买卖凭条,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在国家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外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刑律,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故酌情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上,对二被告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及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12日起至2007年2月11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小娟

二OO七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贾浩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5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