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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7-0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丰刑初字第166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安庆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9月25日被羁押,2006年10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6年9月下旬,被告人黄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本市丰台区分钟寺新建村一无牌号出租房内,无照大肆经营盗版光盘,2006年9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向他人销售盗版DVD光盘时被民警查获,并当场起获盗版DVD光盘共计5656张(经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同时当场收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137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苏某某、朱某某证言,鉴定结论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牟利为目的,销售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本院对被告人黄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25日起至2007年1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已追缴被告人黄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三百七十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云强

二○○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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