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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7-02-2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东刑初字第9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32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昌乐县,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9月17日被羁押,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7)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9月17日12时许,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北京好友大宅门招待所X房间内,向卢某某出售伪造的面额为100元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130张,非法获利人民币20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某发当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某井大街派出所民警抓获。赃物已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王某井大街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北京市东城区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人卢某某、于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物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发票管理规定,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某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保护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不受侵犯,对被告人王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17日起至2007年5月1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某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NOKA)予以变卖,变价款并入罚金项中执行。扣押在案的非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元及伪造的面额为100元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一百三十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又明

二OO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崔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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