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戚某某、周某某、王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11-1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32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北省滦南县,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安苑北里X号楼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9月7日被羁押,同年9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北京市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X街道朝阳社区X组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河南省平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玉县X乡X村委王某村X队。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8月10日被羁押,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戚某某、周某某、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戚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被告人周某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戚某某雇用被告人周某某、王某、魏某某(另案处理)于2006年8月10日19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华清嘉园华晨融光青音像店内出售光盘时被当场抓获,并起获DVD、CD光盘3217张。经鉴定,起获的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戚某某于2006年9月7日17时许在北京市海淀区北苑家园附近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魏某某、孙某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戚某某、周某某、王某贩卖非法出版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戚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9月7日起至2007年9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07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10日起至2007年8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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