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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7-01-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海刑初字第23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无为县,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X镇X村吴头自然村X号。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6年8月23日被羁押,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7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伙同藤某某、朱某某(另案处理)于2006年8月23日,在本市海淀区高粱桥附近,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向他人贩卖北京市商业企业专用发票125份时,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证人宋某某、朱某某、藤某某证言、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3日起至2007年2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七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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