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博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博爱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女,20岁。

委托代理人杜保金,河南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某某,男,50岁。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2月26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2010年4月15日被博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010年4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博爱县看守所。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被害人陈某娟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冬霞、赵静静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的委托代理人杜保金、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1日12时许,博爱县X镇X村的陈xx与母亲张xx路X村被告人陈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陈某某妻子陈xx因家事与张xx、陈xx发生吵骂并撕打,被告人陈某某赶到后将侄女陈xx摔倒在地,致陈xx左锁骨骨折。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害人陈xx的陈某,证人陈xx、张xx、陈xx、陈xx、陈xx的证言,博爱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柏山镇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诉称,2009年12月31日12时许,陈xx与母亲张xx路X村陈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陈某某妻子陈xx因家事与母亲张xx发生吵骂并撕打,被告人人陈某某赶到后将陈xx摔倒在地,后被送到博爱县红十字医院治疗,经查陈xx左锁骨骨折,住院13天。请求法院判决:一、依法追究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二、判令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原告人医疗费2970.2元、误工费792元、护理费3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三、判令被告人给付欠款x元。并向法院提交了陈xx的博爱县红十字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收费票据,张xx的身份证明。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因当天看到我五兄弟媳妇张xx骑在我媳妇陈xx身上打,张xx的女儿陈xx抓住我妻子的头发也在打我媳妇的头,我很生气,就上去捞住陈xx让她起来,她不起来,我就抓住她的衣服把她甩过了一边,后听说我甩她跌倒骨折了。我认罪,民事部分我愿意按法律规定赔偿。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1日12时许,陈xx与母亲张xx路X村被告人陈某某家门口时,被告人陈某某妻子陈xx因家事与张xx、陈xx发生吵骂并撕打,被告人陈某某赶到后将侄女陈xx摔倒在地,致陈xx左锁骨骨折。经博爱县公安局法医鉴定,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受伤后在博爱县红十字医院住院治疗13天,花去医疗费2970.2元,住院期间由陈xx的母亲张xx护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过程中均有供述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陈xx陈某证,我三伯陈某某家织机用我家丝,欠了我家x元丝钱,我家多次问他家要,他不承认。2009年12月31日12时许,我母亲张xx骑摩托车带我路过我三伯陈某某家时,我三婶陈xx骂我妈说我妈骂她妹妹了,后两人互相撕打中不知道谁倒在地上,陈某某便从家里面出来抓住我妈头发,朝我妈后背打了几拳,我上去拉陈某某,被他抓住将我摔在地上,我左侧和左肩先着地,起来后左胳膊就不能动了,后被送去医院。2、陈xx证,陈某某是我家排行老三,我是老五。当天我媳妇张xx和我三嫂陈xx两人在吵骂,后陈某某先动手打我媳妇,我女儿陈xx上前帮她妈时,被陈某某摔在地上,后来被人给拦开,到医院查我女儿陈xx左肩锁骨骨折。3、张xx证,当天因家庭矛盾我和三嫂陈xx在骂中间撕打起来,我三哥陈某某从家里出来,边骂边冲到跟前上去抓住我头发,用巴掌拳头打我头和身上,我女儿陈xx边叫边上拦时,陈某某又抓住我女儿将她摔倒在地上,后被拦开,我女儿说肩膀疼,后送去医院治疗。4、陈xx证,因家庭矛盾与五弟媳张xx吵骂,后张xx和她女儿陈xx两人将我按翻在我家门口的木头板上,对我进行殴打。5、陈xx证,当天我五婶张xx和她女儿陈xx骑摩托车路过我家门口时,我妈骂了我五婶张xx,后两人就撕打起来,陈xx和她妈将我妈按翻在木头板上,我爸陈某某上去抓住陈xx和她妈将她们拦开了。6、陈xx证,陈某某妻子陈xx和她五弟媳张xx因要账问题在吵架,张xx和陈xx撕打在一起,撕打中两人都摔倒在陈某某家门口的木板上,陈xx准备上去帮她妈,陈某某一把抓住陈xx的衣服将她摔倒在地上,眼镜也摔在地上,陈xx从地上起来后一直哭,后被拦开。7、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案发现场位置。8、博爱县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陈xx的损伤程度为轻伤。9、柏山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被告人陈某某证明及其无前科证明证,被告人陈某某在柏山镇X村被抓获,陈某某没有违法犯罪记录。10、户籍证明证,被告人陈某某的身份。1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提供的博爱县红十字医院的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出院证、住院收费票据、张xx的身份证等证据在案。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博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本院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要求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支付欠款x元,不属于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受伤时系学生,要求的误工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要求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支付精神抚慰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要求的护理费的过高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对被告人陈某某进行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有关法律政策之规定判令被告人陈某某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进行赔偿。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1年10月14日止)。

二、被告人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医疗费2970.2元,护理费171.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20元,共计3501.41元。限被告人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杨维臣

审判员张瑞明

审判员聂荣

二O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郜东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故意伤害罪 陈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