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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犯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曾用名程某风,女,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显赫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月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及辩护人赵某、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先让学生去郑州、开封、威海等地上学,回来后安排在永煤集团工作为由,先后骗取刘一X、王XX、武XX等人现金x余元。

向法庭提供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刘一X、王XX、武XX的陈述;

3、证人刘二X、马X、高XX、刘三X、尹XX、许XX、谭XX的证言;

4、书证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中国移动通信通话清单、录音整理内容、欠条、永煤集团人劳部证明、山东华夏技校结业证登记表、情况说明、交款记录、合伙协议、学生名单、学生自存书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程某某辩解,欠王XX5万元,自己打了欠条,收刘一X安排就业的费用x元,已还x元,下欠x元;没有收取武XX的钱,自己与王XX、刘一X之间的行为是经济纠纷,不能构成诈骗罪。

辩护人赵某、王某某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程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程某某以先让学生去郑州、开封、威海等地上学,回来后安排在永煤集团工作为由或以直接安排就业为手段,先后骗取刘一X11人的就业费用x.40元,骗取王XX2人的就业费用x元;骗取武XX3人的就业费用x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后证实:

1、被告人程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主要内容为,自己于2002年在永城新城芒山路开了一家美容店,通过做美容的朋友,认识了贾XX,贾XX挺有能力,说自己认识永煤集团的人,可以安排小孩去永煤上班,但必须是在开封化工学校上学的小孩,因为永煤集团定期在那个学校招工。就这样,我与刘一X就各自安排自己的亲友小孩去那个学校上学,等到永煤去招工的时候,我再找贾XX花钱找人去永煤上班。其实如果永煤集团不招这样的人,我也没能力安排,我就是钻这方面的空子,如果安排成了,就落一部分钱,安排不了,就把钱退给人家。大约是2006年,贾XX给我说永煤所属公司,开封橡胶厂有2个指标,一个指标是1万元,我就问刘一X有没有要安排上班的孩子,刘一X说有,没过几天她交给了我2个小孩的钱,一共是x元,当时我没给她打条,我就去贾XX家交给她2万元,这2个小孩也就去橡胶厂上班了。这两个小孩身上我落了4000块钱;又过了一段时间,我打听到威海那边有个技校培训的正好是永煤集团所缺的技术人员,就给贾XX说了,贾XX说现在永煤集团不要永城人了,得想办法把小孩的户口迁过去,这样就可以避开这个政策。我给刘景兰,还有武丽说手里有小孩要安排工作没有,这个指标是先去威海上学,然后安排进永煤上班,其实我与贾XX心想着,永煤肯定去威海学校招工,就按正常的程某招工进永煤,也不必找关系。刘一X送了2个小孩给我,一个是x元,包含7000块钱的学费,武X也送了2个小孩,一个也是x元,这4个小孩一共是10万块钱,去掉学费,我与贾XX一共从中落了有x元,这个漏掉的钱一直在我手里拿着,结果后来面试时没合格,户口问题也没弄好。这4个小孩一个也没过关,我就把4个小孩的钱退给他们,刘一X说不退,再想办法安排。我把武X的那2个小孩的钱一共是5万元退了,刘一X那2个小孩,我又通过贾XX安排进永煤三公司了,后来这2个小孩因为缺工,不按时上班,被开除了。刘XX就让我退钱,我也没有退。

我是在2004年左右干理发店时认识的王XX,她曾找我安排过小孩上班的事,具体的细节我都记不清楚了。有一部分小孩我都安排上班了,还剩了一部分小孩我没安排成,后来她找到我要退钱,我们之间合计了一下,总共算是5万元钱,最后给她打了一个5万元的欠条。

2、被害人刘一X陈述。主要内容为,自己是通过武XX认识的程某某,程某某自称是永煤集团人劳处处长。大约是2006年9月份,她说有几个去永煤集团上班的指标,得先上学,一年毕业后,回来直接就去永煤煤化工上班了。自己及亲友的小孩正愁找工作的事来,就相信了。大约是2006年9月初的一天,在永城市东城区X路X路交叉口北路西的一家美容院,把8个小孩找工作的钱,每个小孩x元,一共是x元,交给程某某了。当时太相信她了,连条也没打。大约过了有三、四天,程某某就给8个空白的去开封化工学院上学的通知书,我们自己填上名字后就去上学去了。大约半年后到2007年3月份,程某某说还有几个指标是直接上班的,先去威海实习,回来到永煤机修厂上班。这次是在永煤集团救护大队交给程某某的钱,每个小孩x元,2个小孩5万元钱,这次也没打条。过了有三、四天,她就通知安排X个小孩直接去威海,她在威海等着来,2个小孩到威海后,她果真在那把小孩安排去厂里实习了。到一年后,那些小孩都毕业后,她也没给安排工作,找她要钱,她老推脱说再等等。最后亲友都找着要钱,没办法,自己就把房子卖了,把钱全部都还给人家了。在前天(2009年3月5日)早上,自己打手机给程某某,并把通话录音保存下来了,程某某在通话中也承认说拿这个钱了。同时证明被骗的孩子当中,其中有一名去威海的是自己的儿子,办理的是睢县户口,叫曹X。

3、书证,中国移运通信客户通话详单,主要证明,户名刘一X,号码x,主叫本地x,通话起始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8时33分35秒,通话结束时间为2009年3月15日8时39分27秒。

4、视听资料,永城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录音整理内容,主要内容证明,刘一X在与被告人程某某通话中,说到开封的8个小孩的工作安排问题,要求程某某退回威海的2个小孩的5万元钱。被告人程某某表示几天都安排完了,退5万元钱现在不行。

5、证人刘二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自己是与刘一X一块做保险业务的。2006年的时候,听刘一X说每个人x元,在开封学习一年,回来给安排在永煤集团上班。结果自己就把女儿以及侄女刘X、干女儿程X三个人的钱x元交给刘一X。当年他们3个一块去开封上的学,结果回来也没安排。自己就找刘一X要钱,刘一X带着找过程某某,当时程某某说,晚一段时间就给钱,自己一听这,就问刘景兰要,一直到2009年3月份,刘一X才把x元钱退给我。

6、证人高X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自己与刘一X是邻居,又是同学,听刘一X说每个小孩x元能安排工作,自己交给刘一X2个小孩的钱x块钱。2个小孩去开封上的学,到2007年7月份小孩毕业后,一直都没安排工作。

7、证人刘三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听刘一X说,先到开封上学,毕业后,安排在永煤集团煤化工上班,安排一个小孩要x元,自己给了刘一x元,把2个孩子送到开封技校学习,毕业后一直都没安排工作,自己多次找刘一X要钱,到2008年底,刘一X才把钱退清。

8、证人马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3月份,为给自己的儿子李X安排工作交给刘一x元钱。去威海实习后就可以到永煤集团机修厂上班。可小孩在威海实习回来后,一直都没上成班。后来找刘一X问才知道她的儿子也是去威海回来后没上成班,自己与刘一X都被骗了。

9、书证,山东华厦技工学校结业证书2份,编号为结字第x号,结字第x号。华厦技校结业证盖章登记表1份;短期培训(钳工、焊工)学期及学费表1份以及证人华厦技校招生办公室职员谭XX证言,该组书证及证人谭XX证言主要证明。曹X、李X于2007年3月20日入校在钳工专业学习,2007年7月29日办理结业证,每个钳工每月学习标准是980元。

10、书证,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理财金帐户历史明细清单以及证人刘三X证言,被害人刘一X陈述,该组证据主要证明2008年10月5日刘一X给被告人程某某工行卡汇款2万元整,用于为刘三X的干儿子张亚光找工作。

11、书证,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付款收据2份及证人李XX证言。该组证据主要内容证明,领款人刘一X签字退程某箴保金9782.80元,退司忠玲保金9782.80元,合计刘一X签字领取保金x.60元。

12、书证,刘一X的记帐本2页。该组书证与证据10相结合,主要内容证明,刘一X付给被告人程某某去开封学习8人,每人x元,共计x元;去威海学习2人,每人x元,共计x元;2008年10月5日刘一X为刘二X的干儿找工作从工商银行汇给被告人程某某x元。以上合计被告人刘一X交给程某某现金x元。该组书证显示,被告人程某某给刘一X现金5000元,银行卡x.00元。共计x.00元。与书证9、11相结合,被告人程某某为李X、曹X在威海技校支付学费每人980元,共1960元,刘一X代领被告人程某某父母退保金每人9782.80元,共计x.50元。以上合计被告人程某某付给刘一x.60元。被告人程某某尚非法占有刘一X现金x.40元。

13、被害人武XX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9月份,程某某说有3个指标去郑州上学的小孩,上一年回来就能在永煤集团上班。自己2次交给程某某3个小孩的费用,每个x元,共计x元。程某某给了3个空白的去郑州上学的通知书,一个是俺邻居许一X的妹妹叫许二X,一个是俺侄女叫李XX,一个是俺侄女的儿子叫刘四X(又名刘X),3个小孩就去郑州上学了。经过了解郑州的学校没有给永煤集团签就业合同,自己知道被骗了,就叫3个小孩都回来了。给程某某钱时没有给打条,2009年3月5日给程某某通话时有录音,我的手机号是用俺女儿尹X的名开的户,号码为:x,程某某的号码为:x。

14、书证,中国移动通信客户通话详单。主要证明户名尹X号码为x,于2009年3月5日9时27分13秒至9时28分05秒主叫x。

15、视听资料,永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整理的录音内容。主要证明武XX在通话中要求退回3个去郑州的小孩的钱x元,程某某表示管、好。

16、书证,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程某某处提取的,学生自荐书和履历表等。从中可以看出有被害人武XX要安排的李XX、许X2人。

17、证人尹X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7、8月份听武XX说,一个小孩x元钱去郑州上学,回来安排在永煤工作。自己交给武x元钱,我儿子刘四X去郑州上了一个学期就回来了,武XX讲不能安排了,后来武XX把x块钱退给我了。小孩现在出去打工去了。

18、证人许X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7月份,听武XX说一个小孩拿x元钱先去郑州上学,回来安排在永煤工作。自己交给武台丽x元钱为妹妹许X安排工作,去了几个月之后,听说事不能办成,我妹妹又回来了,武XX就退给我x块钱。我妹妹现在外出打工去了。

19、被害人王XX陈述,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7月份,程某某说,有小孩需要安排工作吗,去永煤上班,每个小孩x元。自己就交给程某某2个小孩的钱,一个是自己的小孩,一个是俺妹妹的小孩,钱都是俺出的,一共是x块钱,俺感觉不能让他白帮忙,还多给了程某某1000块钱。当时程某某答应一个多月两个小孩就可以去永煤上班,结果半年多了也没去上班,打电话催程某某,他不接电话,到2008年10月份俺去找程某某,程某某说再等等,俺就让她打了一个欠条,条子上写的数额是x元。

20、书证,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王XX一处的钱现金五万元整,落款为程某某,2008年10月29日。

21、书证,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人劳部证明。内容为该公司从未委托社会闲杂人员去郑州、开封、威海等地区的学校签订招工协议或委培学生。

22、永城市公安局刑警大队说明,内容为经了解刘五X和李XX已外出打工,无法对其取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能为他人安排就业,虚构招工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某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程某某无罪的意见,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程某某犯罪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程某某违法所得x.40元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建永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新爱

二Ο一Ο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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