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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3月5日被焦作市X村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3月18日经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焦作市X村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左某某,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邵岳蕊、王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辩护人左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经S2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蒋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杰相撞,李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年龄证明、到案证明等书证、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在案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贾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自首。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月24日凌晨1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豫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豫x挂号重型厢式半挂车经S23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前蒋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李杰相撞,李杰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认定,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擅自改变结构的机动车夜间上道路行驶未降低行驶速度,应承担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和叫救护车,并陪同伤者到医院抢救,但在得知被害人无抢救可能后想逃跑,被公安民警追上。

关于民事部分,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于2010年7月10日前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义荣、李巧丽、李建红各项赔偿费用共计x.2元。二、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武陟县歌乐园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磊就本案放弃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分公司塔南营销服务部的任何理赔请求,并不再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义荣、李巧丽、李建红索要已支付的赔偿款x元。现保险公司已按调解协议要求将款项支付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毛义荣、李巧丽、李建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证人刘××证明车辆肇事时他也在车上,因怕挨打,再说不是自己开的车,就走了。证人王×证明其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贾某某是其雇佣的司机及车辆投保情况。2、120、122报警服务台接处警登记表证明贾某某打电话报警情况。3、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贾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4、血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李杰血样中酒精含量0mg/x。贾某某是13mg/x。车辆检验报告、尸检报告证明车辆检验及尸检情况。驾驶证查询结果、车辆信息、行驶证复印件、保险单证明车辆登记、参保相关情况。5、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注销证明证实李杰已死亡情况。6、发破案经过证明贾某某跟随修武县人民医院救护车送被害人李杰前往修武县人民医院救治,民警在医院将其找回并带回询问。情况说明证明在修武县医院医生告知民警被害人已无抢救可能,贾某某听到后就声称上厕所离开办公室,民警随即尾随,离开办公室后未见到贾某某,便立即下楼追赶,在医院大门外追上后将其控制。7、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承认,当日凌晨自己驾车行驶至云台大道前蒋村时与一辆自行车相撞,车停下后自己就打电话报警和打120,医院的人来后陪医生将伤者送往医院。后得知没有抢救过来,因害怕家属闹事,就借上厕所的机会想跑,被事故科的民警拦住。8、调解笔录、调解协议等证明民事部分调解及履行情况。

以上证据,经法庭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在得知被害人无抢救可能后想逃跑,被公安民警追上,其行为不能认定自首,但其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和打120,陪同伤者到医院的行为,可酌情从轻考虑。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鉴于本案民事部分达成了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量刑时可酌情从轻。本案系过失犯罪,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悔罪态度较好,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田英明

审判员聂瑶

审判员禹春慧

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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