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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诉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2-1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333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穗中法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二楼X-X号。

法定代表人厥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琼,谢建东,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X镇南园工业区(长春路X路尾)。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诉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李琼,谢建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诉称,国产电视连续剧《无忧公主》之中国大陆的音像制品(VCD、DVD)版权,是原告通过合法的途径取得,原告独家拥有该节目音像制品在中国大陆出版、制作、复制、发行之专有使用权。原告在制作和发行上述该节目音像制品的过程中,发现位于广州市X路柯子岭X号“出租影碟”店中有上述节目之盗版影碟售卖(据原告客户反映,在外省很多地方都有销售)。为此,原告将上述盗版影碟送交公安部光盘鉴定中心进行检验,经该公安部中心鉴定确认上述盗版碟的SID码为R404、R405,即为本案被告所有。对此,原告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或授权,擅自非法复制了上述该节目之音像制品,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为此,原告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3、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和鉴定费等1万元人民币;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一、证据1是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证据2是《版权转让协议》,证据3是《授权书》两份,证据15是原告的正版碟,证据16是《证明》,证据17是《情况说明》,拟证明原告享有《无忧公主》VCD、DVD音像制品出版、发行、销售的权利。

二、证据4、11是四份《鉴定书》,证据13是公安部鉴定的光盘,证据18是购买证据13被控侵权光盘的票据;证据5、14是《公证书》及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光盘,证据6是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证据10是被控侵权光盘的封面,拟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

三、证据7是鉴定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损失。

四、证据8是公证费发票,证据9是广东天环律师事务所开出的律师查询服务费发票,证据12是律师费发票,拟证明原告的合理支出。

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3年9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发出的《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上记载的剧目名称为《无忧公主》,制作单位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编号为甲第X号。

2003年7月8日,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电视连续剧《无忧公主》(35集×50分钟)版权属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现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的无线电视、有线电视播出权、卫星电视播送权、音像制品(DVD、VCD)的销售权(除网络播映权及高清版权外),独家授权给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授权期限从2003年7月10日起至2006年7月10日止。

2003年8月8日,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该授权书载明: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法独家拥有电视剧《无忧公主》(35集X50分钟)的影视音像版权。现将中国大陆地区音像制品版权(VCD、DVD)独家授权给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专有使用,授权期限三年。

2003年8月9日,原告(乙方)与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版权转让协议书》,双方约定就电视连续剧《无忧公主》(35集X50分钟)中的VCD、DVD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权转让的有关事宜,经过共同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依法享有该剧的版权,现甲方同意并有权将所享有的该剧版权的VCD、DVD音像制品(包括出版、发行、销售权)版权有偿独家转让给乙方专有使用。二、版权转让范围:使用地区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使用期限叁年。

2004年1月17日,广州市白云区公证处对原告的代理人江秋萍在位于广州市X路柯子岭X号“出租影碟”店的店铺内购买《无忧公主》影音光碟制品一盒的行为进行了公证,并出具了(2004)穗白内经证字第X号公证书。该VCD碟上无出版号、发行单位,碟芯上无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经当庭播放,原告认为被控侵权的VCD《无忧公主》的内容作了部分的删减,但整体内容与原告发行的光盘《无忧公主》是相同的。

2003年,原告从市场上购买到一套《无忧公主》VCD,并将其中的盘片标有“无忧公主24”、“无忧公主22”、“无忧公主23”及“无忧公主21”字迹的光盘送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鉴定上述光盘的生产来源。该鉴定中心出具编号分别为公光盘鉴字(2003)342、343、344、X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书》记载鉴定结论为:送检的盘片标有“无忧公主24”、“无忧公主22”、“无忧公主23”及“无忧公主21”字迹,SID码被破坏的光盘分别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为(略)、(略)的样本光盘是同一生产源制造。

经当庭播放,该送检的VCD“无忧公主21-24”的内容与原告发行的光盘《无忧公主》的对应部分的内容是相同的。

《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中显示,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的SID码为R400-R409。

另查明,原告支出公证费800元,鉴定费7600元。原告称为本案诉讼向其诉讼代理人支付了律师查询服务费300元,该律师所作事务所为此开出发票。

本院认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电视剧《无忧公主》的著作权人。中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及海外的音像制品(DVD、VCD)的销售权(除网络播映权及高清版权外),独家授权给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告根据北京时代春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授权,独家取得该剧在中国大陆地区的VCD、DVD音像制品版权,该版权包括出版、发行、销售权,原告的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被告是否复制、发行了被控侵权光盘的问题。首先,原告从市场上购买取得并送检的4张光盘的鉴定结果为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SID码为(略)、(略)的样本光盘是同一生产源制造,而根据《全国光盘复制单位SID码一览表》的记载,上述SID码为被告所持有,即上述4张送检光盘是由被告的光盘生产源所制造。虽上述4张VCD反映的仅是电视剧《无忧公主》的部分内容,但结合剩余未送检的VCD,则是完整的电视剧《无忧公主》,据此可认定被告有复制、发行过电视剧《无忧公主》VCD的行为。综上,被告未经许可复制、发行的音像制品VCD《无忧公主》侵犯了原告的独家发行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因双方均未对原告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利润举证,本院将根据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情节酌定本案的赔偿额。另外,赔礼道歉主要是侵犯人身权利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而原告指控被告侵犯的是其财产权利,且原告没有提供被告侵权行为对其人身权利造成损失的证据,故本院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礼道歉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享有专有发行权的VCD《无忧公主》的行为。

二、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略)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略)元由原告广东金图影音有限公司负担3568元,被告普宁市金盘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542元(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本院不予退回,由被告在履行本判决第二判项时迳行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雪梅

代理审判员刘冬梅

代理审判员郑志柱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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