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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11-1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东刑初字第526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东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43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龙江县,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2日被羁押,同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06年8月2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武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崇文区前门X路公交车站南侧,以人民币8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伪造的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59份。2、2006年8月2日19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武强”(另案处理)在北京市东城区X街X号“奥华餐厅”内,以每本70元的价格向张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3本(其中: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共计50份、北京市汽车维修业专用发票共计50份)。后被告人李某某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上述赃物已全部起获并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东交民巷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张某某、刘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的发票鉴定证明,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目无国法,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其行为妨害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可酌予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被告人李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2日起至2007年6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非法制造的发票一百五十九张,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张又明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崔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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