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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张某壬、李某癸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耕地一案一审刑事判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城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乙,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赵某丁,柘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徐某(乳名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戊,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庚(别名王某某思,绰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王某辛(乳名“五”),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段某,河南心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壬(乳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吴某,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癸(乳名“李某斌”),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诉刑[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张某壬、李某癸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耕地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甲、高严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等八被告人及辩护人赵某乙等六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纠合被告人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组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为达到非法占用柘城伯岗乡X村、伯西村的基本农田进行开发,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在部分村民不愿出售给其土地的情况下,在王某甲、王某丙组织指挥、徐某、宋某己积极参与,王某庚、王某辛参与下,采用随意殴打他人,毁坏财物,请艾滋病人威胁等手段,多次进行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使人民群众产生了恐惧心理,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生活秩序。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发起成立了稳定的犯罪组织,王某丙又在组织中负责财务的管理,应认定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徐某、宋某己积极参与实施犯罪,应认定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王某庚、王某辛在该组织中作用不大,实施犯罪次数少,应认定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寻衅滋事罪

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纠合被告人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张某壬、李某癸等人,为达到非法建设孔庙、伯西集贸市场,强行占用土地,获取暴利的目的,有组织的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犯罪:

1、2006年9月份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丙、徐某、宋某己、张某壬等人,从商丘请来二百余人分乘七辆客车到柘城县X乡孔庙集贸市场施工现场撑场助威,强行毁坏农民正在耕种的土地,辱骂、威胁群众。在毁坏柘城县X村民王某某的耕地时,遭到王某某X的阻拦,王某甲请来的人对王某某X进行殴打。当地群众迫于王某甲等人的淫威,没人敢再阻止其毁坏耕地的违法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张某壬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李某X、刘某某X、周XX、王某某X、王某某X的证言。

2、2006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等人将王某某X板厂的三间石棉瓦大棚捣毁,同时对王某某X的带锯和板厂门口用砖堵住,长达两个月之久。2008年4月15日,王某甲又带人将王某某X带锯的跑道挖一大坑,不让其做生意,致使王某某X直接经济损失x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某X的陈述、证人证言。

3、2006年冬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等人,指使伯岗乡X村民王某某X带领王某某X等三人,以每人一天30元、中午一顿饭的价格,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强行铲除农民小麦,在铲除约一分地麦苗时,与阻止其毁坏小麦的群众发生冲突,王某某X被打伤住院,后王某甲安排王某丙支付王某某X医疗费16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的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某X、王某某X、孙某X、史某的证言;相关书证。

4、2007年1月2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到柘城县X乡长、书记,并将书记办公室门、茶几砸坏,办公桌掀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证人李某X、齐某X、牛X等的证言;现场照片。

5、2007年春天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徐某到岗王某某双集庙,请谭某X(另案处理)带领谭某X等十余名艾滋病人分乘两辆车,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农民耕地内强行搭台唱戏,毁坏小麦近五亩,价值4000余元。后王某甲安排王某丙给艾滋病人每人现金50元,5元“红旗渠”牌香烟一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谭某X、谭某X、张某X、史某、朱某、潘XX的证言、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

6、2008年春天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等人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X路两侧的杨树林时,为防止群众阻止其毁坏行为,指使王某庚、张某壬等人撑场助威、恐吓群众,当地群众迫于王某庚等人的恶名,未敢制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王某庚、张某壬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7、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带领王某丙等人强行将伯岗乡X村王某某快成熟的小麦毁坏并强行下地基,王某某阻拦时,王某甲用杨木棍殴打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的供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

8、2008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等人指使伯岗乡X村民郭某玉驾驶其旋耕耙,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毁坏正在生长的小麦、油菜、蒜等农作物,价值x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X、徐XX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9、2009年6月中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指使慈圣镇X村民贾XX开着挖掘机,到伯岗乡X村X路两侧的基本农田强行挖约200米长、70公分宽、50公分深沟,将农民耕种的玉米、茄子等农作物毁坏。为防止农民阻拦其行为,利用群众谈“艾”色变的心理,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徐某、王某辛到岗王某某双庙集,请谭某江带领谭某思等9名艾滋病人,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撑场助威,威胁、恐吓群众,以达到在可耕地上强行挖沟毁坏农作物的目的。后给艾滋病人每人现金50元、5元“红旗渠”牌香烟一盒。农作物毁坏后王某甲安排王某丙给贾XX现金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王某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贾一X、贾二X、谭某、谭某X、张某X、史某、朱某、潘XX的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

10、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王某辛两次游说王某某X让其低价出售基本农田,遭到王某某X拒绝后,王某丙伙同徐某、王某辛以徐某与王某某X发生矛盾为由,从柘城县X乡双庙集请谭某江带领10余名艾滋病人到王某某X家中,殴打王某某X。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X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王某辛、谭某江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谭某、张某X、史某、朱某、潘XX的证言、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卷宗。

11、200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伯岗乡X村民李某X开着其旋耕耙,强行将伯岗乡X村民魏某X和其弟王某某X1亩8分地的辣椒、茄子、红薯、玉米等农作物毁坏,经柘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7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魏某X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X、李某X、许XX的证言、柘城县价格鉴定结论书、相关书证。

12、2007年夏,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指使伯岗乡X村民宗国旗开着其旋耕耙,强行毁坏伯岗乡X村民王某某X、王某某X四亩基本农田上正在生长的玉米,价值3000余元。在王某某X阻止其毁坏玉米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癸、张某壬等人殴打,并用车强行将王某某X拉走,后强行霸占王某某X4×49丈的基本农田,转手以x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X、王某某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李某癸、张某壬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X、王某某X、贾XX、王某某X、宋某己X、宋某己X、王某某X、宗XX、王某某X、王某某X、彭XX、张某X的证言、相关书证。

13、2007年12月份,在王某甲安排商丘施工队为张某X建房期间,被告人宋某己、王某庚向张某X索要建筑费时,与张某X在伯岗乡王某某X饭店发生争执,王某庚用木凳将张某X砸伤。后因未按合同规定一个月内完工,张某X找到王某庚催促建房,二人发生争吵,当晚王某庚示意其子王某甲带领宋某己、李某癸等十余人乘车到张某X家中,将其房屋、门锁跺毁,并对张某X及其妻刘某某X实施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张某X、刘某某X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李某癸、宋某己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郭某X、宋XX、刘某某X、刘某某X、王某某X、王某某X的证言、相关书证及照片。

14、2008年春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找到王某某X让其非法建房,遭到王某庚拒绝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宋某己、王某庚、张某壬、李某癸等人,在柘城县X村对王某庚进行殴打。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X陈述、有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王某庚、张某壬、李某癸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张某X、王某某X、王某某X的证言。

15、2008年4月25日夜,被告人王某甲纠集李某癸等人毁坏伯西村村民王某某X、杨XX等22户群众的杨树700余棵,价值4223元。后为平息事态,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庚出面调解,答应包赔群众损失。后因群众迫于王某甲等人的恶名,未敢追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X、杨XX、常丽霞、郭某X、刘某某X、王某某X、王某某X、赵XX、刘某某X、李某X、刘某某X、王某某X、张某X、吴XX、刘某某X、郭某X、王某某X、王某某X、张某X、宋某己X、梁XX、宋某己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李某癸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刘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

16、2008年5月12日中午,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别人建房影响其开发的房屋出售为由,威胁正在建房的李某X及建筑工头王某某X等人,阻止其施工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李某X、王某某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X、李某X、张某X、王某某X的证言。

17、2008年5月12日下午,购买王某甲非法征用土地的王某某X建房用电时,偷接公用线路被电工牛XX发现,二人发生争执。王某甲知道后以牛XX对其开发不提供方便为由,酒后纠集他人在伯岗乡X村殴打牛XX。牛XX在受伤后住院治病期间,被告人王某庚积极为王某甲协调,在赔付牛XX医疗费2000元后,迫使牛XX伤情未愈的情况下尽早出院,以达到使王某甲等人免受处罚的目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牛X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李某癸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宋某己X的证言。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应对寻衅滋事的全部行为负刑事责任;徐某、宋某己应当对其参与的6起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庚、王某辛、张某壬、李某癸应当对其参与的3起承担刑事责任。

三、敲诈勒索罪

200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王某庚为阻止他人建房,强行占用他人土地,以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严XX等4家钱财共计x余元。

1、2007年秋,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等人强行占用孔庙村村民严XX家4×22丈的基本农田。遭到严XX的反对,后在孔庙村委会支部书记王某某X的协调下,严XX被迫交给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现金x元,才买回自家的4×5丈基本农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严X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魏某X证言。

2、2007年底,在非法建设伯西集贸市X村民刘某某X在自家责任田建房时,遭到王某甲等人阻止,后在被告人王某庚的协调下,刘某某X被迫交给王某甲等人x元现金后才得以在自家的责任田内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某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的供述和辩解。

3、2007年底,伯西村村民刘某某X在自家责任田建房时,遭到王某甲等人的阻止,后在被告人王某庚的协调下,刘某某江被迫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x元现金后才得以在自家的责任田内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刘某某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的供述和辩解。

4、2007年底,伯西村村民孙某X准备在自家责任田内建房时,遭到王某甲等人阻止,孙某X被迫通过其姑父盛某交给王某甲现金x元后,才被允许在自家责任田内建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的供述和辩解、证人孙某X、王某某X、盛某证言、相关书证。

综上所述,王某甲、王某丙应当对全部敲诈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王某庚应对其参与的2起承担刑事责任。宋某己应对其参与的1起承担刑事责任。

四、强迫交易罪

2007年,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宋某己、王某庚,利用其组织恶名,强行占用他人土地或强行以高价与他人签订合同,实施了以下强迫交易行为:

1、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庚、宋某己等人,威胁、恐吓正在给太康县X村民张某X建房的建筑工头刘某某X,刘某某X迫于王某甲等人的组织恶名,安排工人停止给张某X建房。后王某甲强迫张某X与其签订承建房合同,且以每平方米高出刘某某建设费用45元的价格强揽工程,非法获利x元。

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伯岗乡X村王某某X的建房现场,威胁正在施工的建筑工人停止给王某某X建房。后王某甲等人强行占用王某某礼的责任田4×9丈,转手以x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王某某X陈述、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癸、张某壬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袁某、曹某、王某某X、王某某X的证言。

3、200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达到以借非法建设伯西集贸市场为名,强行占有、牟取暴利的目的,强行霸占郭某X4×8丈的责任田,转手卖给他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郭某X的陈述、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某X、王某某X、宋某己X的证言、相关书证。

五、非法占用耕地案

2006年8月至今,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丙、徐某、宋某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柘城县X村至王某某楼、张某村X村X路两侧和柘城县X村至太康县X村X路两侧的基本农田用于开发建房,造成13.821亩耕地严重毁坏,无法复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XX、李某X、李X、汪XX、郑XX、王某某X、王某某X证言、相关书证。

综上所述,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应当对非法占有耕地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为攫取经济利益,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多项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徐某、宋某己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多项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耕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多项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庚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实施多项犯罪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壬、李某癸随意毁坏财物、殴打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癸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对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有异议。

辩护人赵某乙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认为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为公诉机关的其他指控,均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不能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耕地罪。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柘城县X村委会、张某村X乡政府申请创建新村X村贸市场报告。

被告人王某丙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有异议。

辩护人赵某丁认为,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不能同时构成寻衅滋事罪和非法占用耕地罪,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属于牵连犯,二罪只能定其一。认为被告人王某丙的行为不符合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不能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有异议。

辩护人张某戊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占用耕地罪不能成立。被告人徐某虽有寻衅滋事的行为,但达不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亦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被告人宋某己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耕地罪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庚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

被告人王某辛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有异议。

辩护人段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辛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王某辛的行为不符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要件特征,不能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被告人张某壬、李某癸对公诉机关指控犯寻衅滋事罪均没有异议,肯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锋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壬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张某壬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癸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认为被告人李某癸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006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王某甲为攫取经济利益,先后纠合被告人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等人,借建设新农村集贸市场之名,非法占用柘城县X村、张某村X村的基本农田进行开发。在部分村民不愿出售给其土地的情况下,王某甲组织、授意、指使,被告人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积极参与,王某庚、王某辛参与,采用胁迫及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的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随意殴打他人,故意毁坏财物,非法占用耕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使人民群众产生了恐惧心理,在当地产生重大影响。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破坏了经济秩序。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后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供述,主要内容为,伯岗乡X村那片开发区是俺和王某丙、徐某、宋某己俺四个人开发的。搞开发也没有什么手续,乡里当时同意了。说是开发成功后向乡里交10万块钱,到现在也没有向乡里交一分钱。刚开始王某丙和徐某一起拿了10万元,以王某丙和宋某己的名义贷款4万,宋某己兑了6万,俺姑王某某兑了3万,总共就是恁多钱。后来谁又兑没有俺记不清了。具体分工是王某丙负责管帐,徐某和宋某己负责外围,俺负责给王某丙开车。俺从商丘找的有刘某某X、刘某某、X在工地上给帮忙,俺每月发给他们每人800块钱。在本地找的有伯西的王某某X、王某某、刘某某X。王某庚俺不发他工资,就是平常给他交点手机费,给点零花钱,请他吃饭,有时到商丘请他去玩。王某某是生产楼板的。俺请他帮忙答应以后盖房子用他的楼板。刘某某X俺找他是因为开发的有他的地,俺请他就是想着先从XX的地上盖房子到时好说话。刚开始俺和王某丙、徐某三个人一起去找三个村的支部书记商量的1万块钱1亩,给村X村民9000元,另外给三个支部书记每人4丈宽的地皮不收钱,由他们负责和村X村民大部分都不愿意答合同。我们采取破坏庄稼,在地里强行下地基,加宽路面,在责任田里挖沟等各种方式迫使村民卖地签约。在2008年收余桂珍地皮款3万元,房产证款3600元,2008年冬季收魏某X地皮款1万元,2009年又收其1万元,要了2000元办房产证款,2009年夏天收王某某1万元,2009年2月收刘某某X4万元,2006年收王某某x元办房产证款,2009年2月收孔XX2万元。俺收这么多钱就给余XX办成了一个准建证,其他都没办成。

2007年3月份,俺开始从伯西村X镇X村东头柘太交界处修路,俺修好路后就开始在路两旁准备开发盖门面房。其中王某某X的地皮有五、六十丈,除了给王某某X13间外,给皮XX2丈,收他x块钱。给王某某4丈,因为俺欠王某某x块钱,算是还帐了。给王某某X2丈,收他x块钱。给王某某X4丈,收他x块钱,给王某某X6丈,收他x块钱,给王某某X3丈,收他5000块钱,给王某某X的哥3丈,原来欠他x块钱,顶x块钱,还欠他5000块钱。给宗XX3丈顶的是沙子钱。给王某某X4丈,收他x块钱,给宗XX4丈,收他x块钱,刘某某X的地皮2块,东边的8丈地留给他自己,西边的7丈多地,俺卖给红X3丈,收她x块钱。献伟买一间收他3000块钱。另外还收刘某某X4间门面房钱5000块钱,刘某某X4间门面房钱1500块钱,孙某涛4间门面房钱x块钱。这些钱我都还帐了,打地基花的有十二、三万,修路花的有30万。剩的给文斌、亚亚、宝魁发工资了。

2、被告人王某丙供述,主要内容为,2006年农历8月份,王某甲让俺给他帮忙,说开发成不会亏俺,比打工强,所以俺就参与这个事啦。因为徐某有些文化,俺就把徐某介绍过来参加这个事,宋某己原来是开饭店的,他参加这个事是王某甲找的他,我们仨人是准备搞开发时一起参加的。俺和徐某每人拿出来x元,宋某己也拿钱了。王某甲给我们说,x块钱三个月给1000块钱利息。一开始搞开发没有会计,需要用钱就从x块钱里面拿,这些钱花完后,俺和徐某就借钱,直到后来路修好后,开始卖地时,俺才开始记帐、收钱。在俺管钱期间共收群众地款有30多万,王某甲和宋某己拿走的有21万左右,剩余的开支了。

3、被告人徐某供述,主要内容为,2006年初,俺村的王某丙找到俺说,王某甲搞开发,叫俺给王某甲帮个忙。x块钱给1000块钱利息,叫俺找钱。俺总共找了x块钱交给了王某丙。王某甲搞开发有没有政府批文俺不清楚,反正俺是没有见过。在孔庙开发前期是俺和王某丙、宋某己、王某甲俺四个干的,干到中间停了一段,到后期开发时,王某辛就加入进来了。俺只是帮帮忙,跑跑腿,啥家也不当。

4、被告人宋某己供述,主要内容为,自己从2006年7、8月份,到2008年麦收这段时间给王某甲帮忙,俺借给王某甲x块钱,以俺和王某丙的名义又在信用社贷款x块钱都借给了王某甲。算是借给王某甲的钱。俺帮助量量地,给群众做做工作,有不愿意卖地的帮忙说说。对于不愿意卖地的群众王某甲就采取强硬措施,用推土机推,找艾滋病人闹事。2007年王某甲在伯西村搞开发时,还请的有王某庚、商丘的张某、文彬、亚亚,俺几个人在工地上看料,给王某甲帮忙。

5、被告人王某庚供述,主要内容为,自己在伯西威信比较高,王某甲在伯西开发时,他不把俺放在眼里。老百姓都不同意,俺组织群众去告过他。他一看这情况就找人和俺商量让俺给他跑跑腿帮忙,群众如果闹事让俺问问,并答应给俺2间门面房。平常王某甲带俺到商丘玩,给俺充手机费,给点零花钱。在伯西开发时还有商丘的奎、张某、李某彬、亚、宋某己给王某甲帮忙。奎、张某、李某彬、亚负责看场子,俺负责摆平伯西闹事阻止施工的群众,宋某己负责开车进料。

6、被告人王某辛供述,主要内容为,王某甲在开发孔庙和伯西集贸市场时,俺没有参与。不过王某甲在孔庙开发买地时,俺给他当过说客,王某甲让俺、徐某和王某丙到岗王某某请过艾滋病人打架。2009年收罢麦,俺到徐某家去玩,见王某甲正和徐某说话。王某甲说,现在麦都收了,咱征的那些地老百姓别种上玉米,不中抓紧时间挖沟。徐某说可以。王某甲说去年搭戏台子老百姓都不愿意,要不是找艾滋病人根本弄不成事。不中挖沟还找艾滋病人。然后俺和徐某、王某丙到双庙,徐某找一个五六十岁的男子通过这个人又联系了七、八个人,这中间徐某跟他们如何说的俺不清楚。说好后,这七、八个艾滋病人就坐车跟我们一块到孔庙开发区了。这边找的挖掘机也到了。王某甲也在那。挖掘机挖沟没有老百姓敢阻拦。2009年3月份,王某甲还让俺去王某某桥家,让俺当说客,让桥把地卖给王某甲。俺当时也知道王某甲开发是非法的,因为他占用的都是大田地,老百姓都不想把好好的地卖给王某甲盖房子,俺都不想找桥商量,但王某甲孬的出名,他说让我去,如果不不去他敢找俺的事打俺。

7、被告人张某壬供述,主要内容为,自己是经过同学介绍认识的王某甲,王某甲开始在伯西搞开发时,他缺资金,自己借给他10万块钱。王某甲在伯西搞开发期间,自己是王某甲的司机,跑跑腿,帮忙买点零碎东西,没说报酬的事,有时自己回商丘,王某甲给拿点路费,有时给个一、二百块钱。

8、被告人李某严供述,主要内容为,2007年夏季通过张某壬介绍认识了王某甲,去了柘城伯岗乡王某甲开发的工地上,给王某甲帮忙看工地清点沙子、石料、砖,王某甲管吃住,每月给800块钱。

9、书证,被告人王某丙的帐册。主要内容为共计支出13项,分别为兑现地皮款、树苗款、修路款、孔庙开发区起会唱戏支出;买电料、广告牌、架电支出;孔庙开发区逢集起会发款;王某庚医疗费;孔庙开发双庙来人花费;买车;加油修车、电话费、烟水费;王某甲拿款;宋某己拿款;支老五地皮款;还借款帐。以上13项共支出x元。房子总支出x元。总收入地皮款x元,借款、贷款x元,房子收入x元,总计(略)元。总收入(略)元减去13项总支出x元,房子总支出x元,欠外款x元。

开发孔庙、张某、王某某寨占地总数有257丈,卖掉131.6丈,现有124.4丈地没有卖掉。每丈4000元,124丈土地价值x元。

10、书证,被告人王某丙的统计记录,主要内容为,开发共涉及到孔庙村X村X村土地共计30.35亩,三个村大小树797棵。

11、书证,柘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王某甲等人牟取巨额经济利益100余万元计算说明。主要内容为共有购买人和被害人32名,被告人王某甲等人所获利益共计109.81万元。

另外,被告人王某甲等八被告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和据以定案的证据分述如下:

(二)寻衅滋事罪

2006年8月至2009年7月间,被告人王某甲纠合被告人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张某壬、李某癸等人为达到非法建设孔庙、伯西集贸市场、强行占用土地、获取暴利的目的,有组织的实施了以下寻衅滋事犯罪。

1、2009年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纠集被告人王某丙、徐某、宋某己、张某壬等人,从商丘邀合约200人,分乘7辆客车到柘城县X乡孔庙集贸市场施工现场撑场助威,强行毁坏农民正在耕种的土地,辱骂、威胁群众。在毁坏伯岗乡X村民王某某X的耕地时,遭到王某某X的阻拦,王某甲请来的人对王某某X进行殴打。当地群众迫于王某甲等人的淫威,没人敢再阻止其毁坏耕地。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张某壬的供述、证人王某某、李某X、刘某某X、周XX、王某某X、王某某X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06年8、9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等人将伯岗乡X村民王某某X板厂的3间石棉瓦大棚捣毁,同时对板厂的带锯跑道挖坑。为迫使王某某X尽快答应给其签合同卖地。被告人王某甲又指使王某丙、宋某己将王某某X的板厂门口用砖堵住,长达二个月之久。致使王某某X无法经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X的陈述、以及被害人王某某X所拍摄的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3、2006年冬季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等人,指使伯岗乡X村民王某庚带领王某某彬等人,以每人一天30元、中午一顿饭的价格,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强行铲除农民小麦,在铲除麦苗时,与阻止其毁坏小麦的群众发生冲突,王某庚被打伤住院,后王某甲安排王某丙支付王某庚医疗费163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宋某己的供述、证人王某某X、王某某X、孙某X、史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某丙的帐册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4、2007年1月2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甲酒后到柘城县X乡长、书记。并将书记办公室门、茶几砸坏、办公桌掀翻,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为此,被告人王某甲于2007年9月17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书证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物证现场照片、以及证人李某X、齐某X、牛X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5、2007年春季,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徐某到岗王某某双集庙,请谭某X带领谭某X等10余名艾滋病人,分乘2辆车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为王某甲等人撑场助威,强行在农民耕地内搭台唱戏,毁坏小麦近5亩,价值4000余元。后王某甲安排王某丙给艾滋病人每人现金50元、5元“红旗渠”牌香烟1盒。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的供述、证人谭某X、谭某X、张某X、史XX、朱XX、潘XX的证言、被害人李某X、王某某X等人的陈述、柘城县农业局关于2006年至2009年小麦、玉米产量及价格说明、柘城县卫生局关于经检测谭某X为HTV感染者的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6、2008年春季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甲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X路两侧的杨树时,为防止群众阻止其毁坏行为,指使宋某己、王某庚、张某壬等人撑场助威,恐吓群众,当地群众迫于王某甲等人的恶名,未敢制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王某庚、张某壬的供述、证人王某某X、被害人王某某X、王某某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7、2008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强行将伯岗乡X村王某某X快成熟的小麦毁坏并强行下地基,王某某阻拦时,王某甲用杨树条殴打王某某X。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王某某X的陈述、证人王某某X等人的证言证实,足以认定。

8、2008年4月9日,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徐某等人,指使伯岗乡X村民郭某X驾驶其旋耕耙,到伯岗乡X村集贸市场毁坏正在生长的小麦、油菜、蒜等农作物,价值约x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徐某的供述、证人郭某X、徐XX的证言、被害人阮某、王某某X、王某某X、王某某X、王某某X陈述、柘城县农业局关于2006年至2009年小麦及玉米产量价格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9、2009年6月中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指使慈圣镇X村民贾XX开着挖掘机,将伯岗村孔庙至张某公路两侧的基本农田强行挖约200米长、70厘米宽、50厘米深的沟。将农民耕种的玉米、茄子等农作物毁坏,为防止农民阻拦,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徐某、王某辛到岗王某某双庙集,请谭某江带领谭某思等9名艾滋病人,到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撑场助威,威胁、恐吓群众。后给艾滋病人每人现金50元、红旗渠牌香烟一盒。农作物被毁坏后,王某甲安排王某丙给贾XX现金6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王某辛的陈述、证人谭XX、贾一X、贾二X、谭某X、张某X、史XX、朱XX、潘XX的证言、被害人阮某、王某某X、王某某X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0、2009年6月15日,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丙、王某辛二次游说伯岗乡X村民王某某X让其低价出售基本农田,遭到拒绝后,王某丙伙同徐某、王某辛以徐某与王某某X发生矛盾为由,从岗王某某双庙集请谭某江带领10余名艾滋病人到王某某X家中,殴打王某某X及其家人。为此,被告人徐某于2009年7月18日被柘城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王某辛的供述、证人谭XX、谭某X、张某X、史XX、朱XX、潘XX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X的陈述、柘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1、2009年7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伯岗乡X村民李某X开着其旋耕耙,强行将伯岗乡X村民魏某X和其弟王某某X的1亩8分地的辣椒、茄子、红薯、玉米等农作物毁坏,经柘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1773元。2009年8月10日,被告人王某甲赔偿魏某某经济损失8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鹏、李某某、许某某等人的证言、柘城县价格鉴定结论书、赔偿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2、2007年夏季,被告人王某甲指使伯岗乡X村民宗国旗开着旋耕耙,强行毁坏伯岗乡X村民王某某、王某某四亩基本农田上正在生长的玉米,价值3000余元。在王某某阻止其毁坏玉米时,遭到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癸、张某壬等人殴打,并用车强行将王某某拉走。事后王某甲赔偿王某某药费300元,玉米损失1000元。按每亩800斤计算,赔偿了王某某经济损失。迫使王某某转让4×49丈的基本农田后,转手以30余万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李某癸、张某壬的供述、证人王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王某某、宋某某、宋某某、王某某、宗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某所签的合同书、王某甲书写的收款条、被告人王某甲给张某某、王某某等人办理的建筑许可证、房权证等、被害人王某某、王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3、2007年12月份,在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商丘施工队为张某某建房期间,被告人宋某己、王某庚向张某某索要建筑费时,与张某某在伯岗乡王某某民饭店发生争执,王某庚用木凳将张某某砸伤。后因未按合同规定一个月内完工,张某某找到王某庚催促建房,二人发生争吵,当晚王某庚示意其子王某甲带领宋某己、李某癸等十余人乘车到张某某家中,将其房屋、门锁跺毁,并对张某某及其妻刘某某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李某癸、宋某己的供述、被毁物证照片、证人郭某某、宋某某、刘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4、2008年春季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某甲找到伯岗乡X村民王某某X让其建房,遭到王某某X拒绝后,被告人王某甲伙同宋某己、王某庚、张某壬、李某癸等人,在柘城县X村对王某某X进行殴打。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王某庚、张某壬、李某癸的供述、证人张某X、王某某X、王某某X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5、2008年4月25日夜,被告人王某甲纠集李某癸等人毁坏伯西村村民王某某X、杨XX等22户群众的杨树700余棵,价值4223元。后为平息事态,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庚出面调解,,答应包赔群众损失。后因群众迫于王某甲等人的恶名,未敢追讨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李某癸的供述、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某X、杨XX、常XX、郭某X、刘某某X、王某某X、王某某民、赵国良、刘某某杰、李某真、刘某某军、王某某勤、张某兰、吴秀荣、刘某某珍、郭某芹、王某某领、王某某、张某勤、宋某己志、梁伟英、宋某己成的陈述、柘城县公安局现场勘查检验笔录、被毁杨树照片、柘城县林业局关于柘城县2006年至2008年度杨树苗木价格情况的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6、2008年5月12日,被告人王某甲以别人建房影响其开发的房屋出售为由,威胁正在建房的李某X及建筑工头王某某X,阻止其施工建房。

上述事实,有证人李某X、李某X、张某X、王某某X的证言、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被害人李某X、王某某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17、2008年5月12日下午,购买王某甲非法征用土地的王某庚建房用电时,与电工牛XX发生争执。被告人王某甲以牛XX对其开发不提供方便为由,酒后纠集他人在伯岗乡X村殴打牛XX。牛XX在受伤后住院治病期间,被告人王某庚积极为王某甲协调,在赔付牛XX医疗费2000元后,迫使牛XX在伤情未愈的情况下,提前出院。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李某癸的供述、证人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牛某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等八被告人,为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组织数百人,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引起群众恐慌,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有组织的雇请艾滋病人,威胁恐吓群众,多次随意殴打他人,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王某甲直接参与或指使其他被告人实施了上述全部犯罪;被告人王某丙参与实施了第1、2、3、5、9、10共6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徐某参与实施了第1、2、5、8、9、10共6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宋某己参与实施了第1、2、3、13、14共5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王某庚参与实施了第13、14、17共3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王某辛参与实施了第9、10共2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张某壬参与实施了第1、12、14共3起寻衅滋事犯罪;被告人李某癸参与实施了第12、14、15共3起寻衅滋事犯罪。

三、敲诈勒索罪

2007年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胁迫的手段,阻止他人建房,强行占用他人土地,有组织的实施了以下敲诈勒索行为。

1、2007年底,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在非法建设伯西集贸市X村民刘某某X在自家责任田建房时,遭到王某甲等人阻止,后在被告人王某庚的协调下,刘某某X被迫交给王某甲等人x元现金后才得以在自家的责任田内建房。

21、2007年底,伯西村村民刘某某X在自家责任田建房时,遭到王某甲等人的阻止,后在被告人王某庚的协调下,刘某某X被迫交给被告人王某甲等人x元现金后,才得以在自家的责任田内建房。

3、2007年底,伯西村村民孙某X准备在自家责任田内建房时,遭到王某甲等人阻止,孙某X被迫通过其姑父盛某交给王某甲现金x元后,才得以在自家责任田内建房。

上述事实,有以证据经法庭质证后给予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在伯西村X区自己的责任田里盖房的有刘某某X、刘某某X弟兄俩和孙某X。刘某某X是4间门面,他给我拿了5000块钱。因为他是第一户在开发区开始盖的,我收他5000块钱,给他打了x块钱的收条,因为他的双腿断啦是残疾人,我想让他起个带头作用,往下面好发展。刘某某X拿了x块钱,我给他打了一个x元的收条,孙某X的钱是他姑父盛某交的,我给他打的多少钱的条子我记不清啦。这些钱办建筑证、房产证花了有x多块钱,还修路石灰钱x元,剩下的钱我给文斌、亚亚、运魁发工资啦。

2、被告人王某庚的供述,主要内容为,王某甲开发的地都是我们伯西的大田地,他没有合法手续,属于非法开发,非法占用耕地。2008年春天,王某甲开发伯西至绿庄的路南北两沿的大田地开始建门面房。按王某甲的要求,谁的地谁盖,每间给王某甲3000块钱,如果王某甲盖一亩地给群众1万块钱,其中伯西的刘某某X和刘某某X弟兄俩的地临路沿,想自己盖,但家里穷,想少拿点钱就找我给王某甲说,我找到王某甲说,刘某某X和刘某某X家里急,还是艾滋病人,不中让他们少拿点,当时刘某某X和刘某某X具体盖多少间,我记不清了,经我的手转给王某甲3万块钱,另外他弟兄俩还剩下一丈六的地皮给王某甲啦。

3、被害人刘某某X陈述,主要内容为,2007年王某甲在伯岗至马头镇X路两侧搞开发,说的是9000块钱一亩买我们的地,当时路两边有地的老百姓都不同意卖地,就去找乡X村书记反映。因为王某甲在这一带孬的出名都不敢问。这一片的群众都怕他,有地的群众看没人问,也不敢再告了。到2008年农历正月份,我和俺兄弟刘某某X准备盖房子,因为王某甲不让盖,我就找王某庚想让王某庚给王某甲说说,看能在我自己地上盖房子不。王某庚当时答应了,说他问问王某甲,等了几天,我见到了王某甲就问他,王某甲说,王某庚给我说了,地卖的是7000块钱一丈,你要盖4间就拿x块钱。王某甲给我说过,我考虑着不给他钱,他不会让盖。我就和俺兄弟商量,我盖4间,刘某某江盖4间,剩下的一丈五给王某甲,另外我再给王某甲拿x块钱,刘某某江给他拿x块钱。俺商量好以后,我就找到王某庚,把条件给王某庚一说,让王某庚给王某甲说说,看他同意不同意,最后王某甲同意啦。我先交给王某甲一半的钱,王某甲给我办好准建证、房产证以后,我又交给他另一半的钱,情况就是这样的。

4、被害人刘某某X陈述,主要内容为,开发区是王某甲开发的,王某甲不允许盖,没有王某甲同意谁也不能盖,咱不能违法,那时王某甲就是法。我就去找王某甲,王某甲说你盖可以,得办证,办证需要2万块钱。最后我给王某甲x块钱,王某甲给我办了准建证、房产证,我就盖起来了。

5、证人孙某X证言,主要内容为,王某甲把伯西公路两侧开发成集贸市场,占用我们路西沿的大田地,王某甲规定,谁的地自己盖,每间给王某甲钱。因为俺的这片地,我让俺三儿孙某涛种啦,文涛想自己盖,但不给王某甲钱王某甲不让盖,没办法,我儿种的这片地,文涛通过他丈叔王某某明给王某甲x块钱。给过钱后,俺自己才可以盖房子。

6、证人王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为,去年的秋天,俺侄女婿XX找到我说,叔,我想盖房王某甲不让盖,说路是他修的,他要x块钱,你找王某甲说说,看能不能少一点。俺俩一块找到王某甲,给王某甲说的好话,王某甲才同意让我们交x块钱。当时我对王某甲说,XX现在急一些,先交给你1000块钱定金,他说中,XX递给我1000元块钱,我把1000元块钱交给江华啦,他没有给我打条子,等的有十几天,我就去内蒙打工了,XX给我打了一个电话,说通过他姑父盛某交给王某甲x元块钱。王某甲打的有收条。

7、证人盛某证言,主要内容为,因为王某甲在伯西搞开发,占用我俺娘家侄女孙某X的地啦,今年孙某X给我打电话说给王某甲x块钱,因为以前我干生意借过文涛的钱,就在2009年3月28日,王某甲到俺家要这x块钱,我把钱交给王某甲后,王某甲给我写个收条。

8、证书,王某甲书写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孙X现金壹万染仟元整,2009年3月28日。

9、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给被害人刘某某X、刘某某X办理的村镇建筑许可证2份,房产证1份。

10、证人柘城县X镇建设办公室主任李某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被告人王某甲要求办理准建证,给他办的有七、八个证,总共收取费用是1500块钱。

11、书证,伯岗乡X镇建设发展中心于2008年3月2日共收取王某甲办证费1500元。

12、证人柘城县房地产交易所工作人员刘某某、张X、周X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按本单位副局长邢XX安排,于2008年7、8月份,给伯岗乡X区办了四、五户房产证,没有收取房产证费用。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手段,强行索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甲辩解所要的钱是办证费用,与法庭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某甲不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四、强迫交易罪

2007年,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强行占用他人土地或强行以高价与他人签订合同,实施了以下强迫交易行为。

1、2007年11月份,被告人王某甲指使被告人王某庚、宋某己等人,威胁、恐吓正在给太康县X村民张某X建房的建筑工头刘某某X,刘某某X迫于王某甲等人的恶名,安排工人停止给张某X建房,后王某甲强迫张某X,以每平方米高出原刘某某X建设费用45元的价格与其签订承建房屋合同。

2、200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等人到伯岗乡X村王某某礼的建房现场,威胁正在施工的建筑工人停止给王某某X建房。后王某甲等人强行将用王某某X的责任田4×9丈,以x元的价格卖给他人。

3、200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以非法建设伯西集贸市X乡X村民郭某X4×8丈的责任田,转手卖给他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后证实。

1、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主要内容为,张某X盖房处属于太康县X区西边离的比较近。2007年11月份,张某某正请一班老师给他盖房时,王某庚给我说,他盖房子影响这边开发又影响往西开发,不中让他停喽。当时我说,你往西开发,我不问这事。后来我去商丘了,伯东村的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江华,西边不叫人家盖房子的事你知道吗,我说不知道。我回到伯岗后,王某某找到我,把张某X叫过去,我给张某X说,你停工的事是王某庚做的,不是我叫他去的,张某X一开始找的盖房子的老师也不给他干啦。我当时说,那班老师不给你干,就用我的老师给你干,王某庚也说不出来啥。给我干活的老师是我从商丘请过来的,张某X当时也同意啦,就与我签了盖房协议,讲好的是每平方米120元。经我的手就转5000块钱交给干活的老师,谁知没盖好,王某庚找主家要8000块钱,后来王某庚如何领着人去打架我就不知道了。

因为我叫王某某X的儿子王某某X干爹,在开发区盖房的这个事上,他在开发区有十八丈门面地皮,群众都看着他们哩。2007年秋的一天,在伯西村X路上我见到王某某X的媳妇,我对她说,干娘,你盖房子别慌哩,我修路垫的都有钱,你这一盖我的钱都不好收啦,要盖你最后盖,俺干爹也不在了,到时候你要盖我给你拿几个钱。俺干娘说,中,等你兄弟回来。说罢这话之后没有几天,王某某X在他那十八丈里面的西边九丈地皮里下地基,那是开工的第一天,我对给王某某礼下地基的工人说,你别盖哩,俺的事还没有说好哩,工头说我正不想给他盖哩,他给的价格低,我给这个工头说罢后,这个工头就不给王某某礼干啦。等过春节以后,俺干娘的儿“工作”找着我说这个事,我对他说,原来是刘某某X开发的,路是我修的,地皮你一半,我一半,当时签的有协议。他九丈,我九丈,“工作”开始动工盖的房子,我把这九丈地皮卖啦。卖给王某某立4丈,他交给我x块钱,我给他打的条子上是x元,因为我想把地价格叫高一些,常建设的3丈,他交给我x块钱,我给他打的有条,宋某己2丈,他交给我x块钱,我给他打的x元的条子。

刘某某X的两块地在开发区路北侧,西边那一块是七丈多一些,东边那一块是八丈,2007年的秋天,刘某某X用的媳妇郭某X在是地里锄地,我说,你看你的地咋弄,别人的都弄罢啦,她说不当家,等小孩回来再说。在2009年的3月底,我和皮庄的大队书记“XX”去找的刘某某X的媳妇。当时我们谈的,西边那七丈多地给我,东边的那八丈地归她。我们签的有协议。我把西边的七丈多地的其中三丈卖给伯西村的红娜啦,红娜给我x元,我给她打的是x元的条,她后来给我2000元没有打条。XX买了一间,给我3000块钱,因为俺是老伙计没有打条,还有2丈没有卖出。

2、被告人宋某己供述,主要内容为,伯西的地和太康马头镇绿庄的地挨边,有一天,具体时间我记不清啦,王某甲在伯西村X路上说,绿庄的盖房子不能让他们盖,他们盖的话影响咱开发区的房子销售。当时我和王某庚在跟前哩。又过的有几天,王某甲对我和王某庚说,西边开始建房啦,先看看去,当时我开着车拉着王某庚,有没有王某甲和商丘的那仨小孩,我记不清啦,我们就到绿庄,过了桥,在柏油路南一户,这一户正摆着四间门面的地基哩,王某庚对工头和这户的主家说,您不能盖,再盖要出事,说罢话我们就回来啦。后来我听说这一户的人托王某某、王某某X找的王某甲,王某甲和这一户签的合同,王某甲找的施工队给这一户盖的。听王某某说,王某甲要的手工费比别人的高。

3、被告人王某庚供述,主要内容为,2007年9月份的一天,当时王某甲正在伯西搞开发,商丘来的施工队正在下地基。太康县X镇绿庄的张某X在绿庄南地路南也正在下地基准备建房。我和王某甲、宋某己、奎四个在伯岗集上说话,王某甲说,老天爷,你去绿庄一趟,别让张某X的房子盖啦。伯西的房子咱盖完,别让其他人盖啦。我说人家归太康,咋说,王某甲说,你请去啦,就说我说的。有我,宋某己、奎三个人开车到张某X盖房子的地方,我对正在给张某X建房的刘某某X说,你盖房子有几个老师,刘某某X说五、六个人。我说五、六个人能盖成不能,不中我给你调一个连吧。意思就是你盖不成,我找人盖。刘某某X不同意,我说你不知道这是王某甲开发的吗你敢给王某甲抢生意吗。你也不打听打听王某甲的为人。然后我就走啦,后来听说刘某某X当天就不敢给张某X盖房啦。第二天王某甲找张某X签合同,强揽给张某X盖房,况且手工费每平方米比人家贵40多块钱,还答应人家一个月建好,然后就让商丘的施工队给张某X盖房子,总共二百多平方米,张某X多拿八、九千块钱。

4、被害人张某X及其妻子刘某某X陈述,主要内容为,盖房一开始是刘某某X负责建的,王某甲安排王某某思及另外三个人,开着红色桑塔纳车到建房的地方阻止建房。王某某思对刘某某X说,你来多少人,刘某某X说五、六个,王某某思说给你调过来一个连吧,不准你干啦,再干没有好下场。刘某某X那一班都不干了,等有一个多月,托的宋某己X、王某某X、王某某等人去给王某甲说的,王某甲说叫盖,得用他的老师,条件都一样,原来刘某某X给我们盖的每平方米要80元,王某甲要120元。我们嫌价钱高,王某甲经说嫌高就不让你们盖。没办法只好同王某甲签了合同,我们支付给王某甲x块钱。房子只建了主体。

5、被害人王某某X陈述,我的地在东西路路南,东西地临路长有十八丈。2007年10月份,我找王某某X给我盖房子时,就盖西头九间,刚打好地基,王某甲威胁王某某X,不让王某某X给我盖,王某某X因为害怕,就不敢给我盖啦,我就找王某甲因为啥不让人家给我盖房子。王某甲说这路是他修的,路西边的门面房得由他开发负责盖,任何人不准盖,我不同意,因为我孙某正成媒,女方催着盖好房子结婚,最后王某甲说,你的地东西一共十八丈,你已打好地基九丈啦,另外九间的地得给我,当时我不同意,心想我的地为什么给你一半,况且一分钱不给我,我又多次找王某甲说盖房子的事,一直没有说成,到2007年底,我没办法啦,孙某妇那边催着盖房子,我被迫同意把东边的九间门面的地皮给王某甲啦,这才同意我自己盖房。王某甲要我九间门面卖给王某某X四间、常XX三间、宋X二间。这九间门面价值6万多块钱,王某甲一分钱也没有给我,就是答应让我盖打好地基的九间门面,另外给我办好准建证。

6、被害人郭某X陈述,主要内容为2007年秋,我在地里砍玉米秸的时候,王某甲见我问,是你的地,让我把地卖给他,我说不卖,后来他又到俺家找我几趟,让我把地卖给他,我不同意卖,他对我说的有孬话,也有好话,说孬话是你不卖,我盖也得盖,不盖也得盖,他又找的皮庄的书记和袁某的一个人到俺家去的有五、六次,他俩给我做工作让我把地卖给他。去年秋季,王某某会找的挖掘机把我西边地里的土挖了垫柏油路北侧的沟,地里种的芝麻都毁啦。今年刚收过麦,俺村的人对我说,有人在俺西边的地里下地基,我就到西边的地里去看,我见俺村的红娜的兄弟和她公爹在那儿,工人正准备下地基哩,我不让下,我们吵了起来,过一会红娜回来说,咱们吵不着,这是王某甲卖给俺的。

7、证人刘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冬天,张某X找我给他干活,我们去了有五、六个人,说好的价钱可能是每平方米75元。我们正摆地基,去了辆红车,从车上下来俩个人,这时我从车上听到有人说,你们不是人少吗,我给你调来一个连,我说咱这农村人,给我一个连还领不住哩,又听车上的人说,到明天不要来了,我说中,明天不来了,不干了。这几个人说完就走了。

8、证人刘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为,我与俺村的刘某某X一班到绿庄张某X家盖过房,讲好的是按市场价每平方米手工费75元。刚打好地基,伯岗的人去威胁俺,不叫俺这一班干啦,我们就给主家说不干这个活啦。

9、证人宋某己X证言,主要内容为,2007年农历10月份,有一天绿庄的张某X到俺家说,正盖房子哩,刚打好夯,摆好地基,伯岗的王某某思领着人来,不让盖啦,把请的老师刘某某X也撵跑啦。张某X气的不得了,托我去伯岗找王某某思、王某甲说说,看能不能让他盖。我和村会计袁某一路找的王某某X,我给他说,张某X盖房子又不在您开发区的范围里边,也不属于伯岗地盘,你咋能不让人家盖,王某某思说如果谁想盖谁盖,俺开发的地皮卖给谁。最后王某某X说给王某甲商量再说。我与袁某又去一趟找着王某某X说这事,王某某X就说,反正谁盖都是盖,他要盖就让王某甲的老师给他盖。我回来后给张某X说了这个情况,后来张某X又咋找的人去伯岗说的我都不清楚啦。

10、证人郭某X证言,主要内容为,2007年农历10月份,张某X找我说,他家盖房子料都备好啦,请了一班建房老师刚打过夯,正摆地基,伯岗的王某庚领着几个人去啦,不让盖,把老师也撵走啦。非得有他们找老师盖,张某X很生气,托我去伯岗说说这个事。我去伯岗好几趟,找王某某、王某某给王某甲说,最后还是确定由王某甲找老师盖,并且说手工费按每平方米120元的价格算,少喽不行。张某X最后也被迫同意啦,在伯岗王某某家,王某某执笔写的协议书,张某X和王某甲也都签字啦,后来一直到过罢年也没盖好。

11、证人王某某证言,主要内容证明,张某X盖房子王某甲不让盖,自己在中间调解的。用的王某甲的施工队,最后给他们说成了,在伯岗集上写的协议。

12、证人曹某、刘某某证言,主要内容证明,在农村搞建筑领工好多年了,平常都在伯岗乡周围承接个人建房,2007年底和2008年期间,在伯岗周围建房所需费用价格不一样,有每平方米60多元的,但不包括建筑工具,有每平方米70至80元的,这个价格由建筑方提供一切建筑设备等工具。

13、书证,张某某与王某甲签的合同书,内容为张某X建楼房4间X层,偏房2间X层,包括楼梯在内约有200多平米,经双方研究同意,每平方米120元,开始建楼时先交压金5000元,建好一层再交x元,到楼房完工后手工费一次交清。

14、书证,王某甲、宋某己、王某庚、郑家国给张某某打的收条、借条、证明,证明共收到张某某现金x元。

15、证人袁某证言,主要内容为,2007年底,王某甲在伯西搞开发,占用路南北两沿的大田地,当时俺儿工作正等着结婚,没房子住,女方非让俺盖房子后才嫁,没办法,我们只好在伯西俺的地上建房子,俺找马头镇袁某的工头王某某,大名王某某X给俺下的地基。王某甲知道后,找到王某某威胁人家,不让给俺盖房子,王某某说王某甲不让盖,不然的话要找俺工人的事,没办法我们正下地基的房子停工啦。因为俺儿媳妇那边还催着要房子,俺丈夫因车祸去世,我一个妇女,也是逼的没办法啦找王某甲,俺公爹王某某X也找王某甲,最后王某甲算给俺九丈,他要九丈,给俺办好准建证。过才让俺盖房子。王某甲要俺那九丈转手几万块钱卖给人家啦。

16、证人曹某证言,主要内容为,俺丈夫常XX在2007年从王某甲手里,在伯西开发区买了三间门面,每间8000块钱,总共x块钱。

17、证人王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为,俺女婿宋某己从王某甲手里买的伯西王某某X的地,是两丈地皮x元。

18、证人王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10月份,我们给伯西的王某某X盖房,因为王某某X买的这块地皮,给王某甲开发的门面房挨边,在我们挖地基起土时,王某甲不让挖,当时还领着二、三个年青人我都不认识,非要打我,被其他人劝开啦,王某甲说,你不能盖,你盖喽你得挨打。我们这一班人,就没再盖。

19、证人王某某X、王某某X证言,该父、女二人的证言,主要证明,付给王某甲x块钱,从王某甲手中购买3间刘某某用(乳名铁锤)家的责任田,自己建房下地基时,刘某某X的媳妇不让下,后来又找的王某甲中间商量的,才打的地基,到现在还没盖。

20、书证,被告人王某甲为王某某娜书写的收据2份,证明共收到王某某娜现金x元。

21、证人王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9年2、3月份,自己从王某甲手中买了2间地皮,每间8000元,共x元。交给王某甲的钱没有打条,王某甲是开发商,他是卖的刘某某用的地。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伙同王某庚等人,采用威胁手段,让对方接受明显超出合理价格的要求,签订建房协议。在违背对方意愿的情况下,强卖他人土地,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被告人王某甲、王某庚的行为均构成强制交易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参与实施强迫交易犯罪3起,被告人王某庚参与1起。对于被告人是按照协议交易,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的辩解。本院认为,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经法庭质证后,均能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违背了对方当事人的意志,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不能构成强迫交易罪的意见,不予采纳。

(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006年8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柘城县X村至王某某寨、张某村X村X路两侧和柘城县X村至太康县X村X路两侧的基本农田用于开发建设。造成13.821亩耕地严重毁坏。

上述事实,有在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中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张某壬、李某癸的供述外,还有以下证据经法庭质证后给予证实。

1、书证,柘城县国土资源局伯岗国土资源所证明,内容为,柘城县X村至王某某寨、张某村X村X路两侧属基本农田。2006年至今,柘城县X村民王某甲等人在孔庙至王某某寨、张某村X村X路两侧建集贸市场所占有的农田属非法占地;柘城县X村至太康县X村X路两侧属基本农田。2006年至今,柘城县X村民王某甲等人在伯西村X乡X路两侧建集贸市场所占用的农田属非法占地。

2、柘城县X乡X村集贸市场及伯西集贸市场勘测笔录。主要内容证明,2009年12月16日勘测的伯岗乡X村集贸市场,已建成面积2661.83平方米,合3.993亩;建成地基面积2118.59平方米,合3.178亩;门前出路面积158.15玉方米,合0.237亩。伯岗乡孔庙集贸市场已建成面积3256.41平方米,合4.885亩;建成地基面积534.02平方米,合0.801亩,门前出路面积484.80平方米,合0.727亩。两集贸市场总计占地9213.80平方米,合13.821亩。

3、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给部分买地户办理的准建证,主要内容证明户主皮XX兴占地面积87.78平方米,吴XX占133平方米,彭XX占133平方米,宋某己X占133平方米,刘某某X占222.2平方米,王某某X占133平方米,赵XX民占159.3平方米,刘某某X占176.89平方米,刘某某X占176.89平方米。

4、书证,被告人王某甲给部分买地户办理的房产证,主要内容证明,户主皮XX建筑面积95.64平方米,吴XX68.27平方米,刘某某X88.78平方米,张某X39.1平方米,王某某X133平方米。

5、书证,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柘国土资监[2007]X号至X号。柘国土资监[2008]X号至X号;柘国土资监[2009]X号至X号。主要内容证明,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对非法占用土地人王某某X等22户,给予了限期拆除非法占用土地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

6、证人伯岗乡X乡长李X证言。二人证言主要证明,被告人王某甲在伯西和孔庙搞开发,不是乡里的招商引资项目,王某甲给乡政府也没有签过合同,王某甲占用的是大田地,属于非法开发,王某甲没有给乡X乡里知道后,就安排土管所长郑久清,依照职责该处罚就处罚,土管所也下去检查过。

7、证人伯岗乡国土所所长郑XX证言,主要内容为,2006年8月份,伯岗村的王某甲、王某丙等人到所里找我说,准备在伯岗乡孔庙至张某的路上建一个集贸市场需要占地。我对他们说要想占地建集贸市场必须把耕地变为建设用地,经上级政府批后你们再建。等一段时间我们下去巡查时,发现在孔庙至张某村X路上有人拉土垫两边的路沟,我们就把车扣了,第二天王某甲去所里找我要车,说拉大堤的土,不是大田地里的土,我们也到拉土的现场看了,确实不是大田里的土就罚过款后把车放了。没多长时间,我们下去巡查时发现有人要在那里建房子,有二、三户。我们就责令他们停工,下发有停工通知书,违法行为告知书等,但是这些建房户不听,我就上报国土资源局了,给当时的郑一X局长作了汇报,郑一X局长安排监察队的李某X带人来查的。因为找不到开发商,他们就走了。

8、证人李某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7年春天,我和监察大队的段纪领一块去了伯西和孔庙开发的地方一看,路两边地里有放的线,可能是准备盖房子的,我们找了一圈,也没有看到人,我和段XX就回局里了。中间隔了几天,我和段XX一块又到伯西和孔庙去了一次,也没有找到人,从那以后,这个事就交给伯岗土管所问了。

9、证人伯岗乡X镇办公室主任李某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8年开始王某甲找我们办证时,我不给他办,因为当时我也不知道他搞的开发手续合法不合法,再说我到小城镇办公室工作没多长时间,工作经验不足,也把握不准该不该给他办,王某甲就给我吵,在电话里骂我。说实话王某甲在伯岗这一带孬的很,没人敢惹,他连书记、乡长都敢骂,办公室都敢砸,俺是一个村的,我也不敢得罪他,他还说,他所办的准建证都在规划区域内,应该给他办,后来又拿了几张某产证叫我看,我想着他房产证都办出来啦,也就同意给他办了,总共就给他办了三次七、八个证。后来他再找我,我就以没有证为由推托,没有再办。现在我才知道他搞的开发区都不合法,办的这些证也应该不符合规定。

10、证人孔庙村支部书记王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证明,2006年春节前,王某甲给我打电话说,想在二中北面搞开发,建门面房卖,我给他说,俺村的地少,主要是王某某寨和张某的地多,得找另外两个书记一块商量,没几天,王某甲约了王某某寨支书王某某X,张某的支书王某某X,俺四个在伯岗集上饭店里商量这个事。我们几个说,只要乡里同意,我们没啥意见,群众的工作你们自己做,之后王某甲又找我们三个支书商量几次,大部分都是在饭店里,有时候王某甲指派王某丙、宋某己、徐某和我们谈这事,大致都是要求我们帮他们做群众的工作。当时说的是1亩地x元,给群众9000元,给村里提1000元,我们三个村支书每人一处方四丈的地皮都是门面房,现在我的门面房和王某某X的门面房都已盖好了,地皮钱没有给王某甲,我就是帮王某甲手下的人徐某、王某丙、宋某己等人指指是谁家的地,在哪住,由他们去找群众做工作,做通后,我帮他们量量地。对于做不通工作不愿意签合同的,王某甲就采取强制措施,不断来推庄稼,在地里挖沟,打墙头。徐某还带着人打了张某的王某某X一顿。

11、证人王某某寨村支部书记王某某X证言,主要内容为,王某甲亲自和我们几个谈开发这个事的有数次,我都记不清了,大部分都是在酒场上,一般情况下都是我们孔庙、王某某寨、张某三个村的支书,王某甲和他的几个手下,徐某、王某丙、宋某己等人,说的是一亩地9000元给群众,1000元给村X村的支部书记每人一处临街门面,给我的一处是3.6×3.6丈的,都是无偿的。我帮王某甲给群众做了工作,有几户群众做通工作后和王某甲签了合同,大部分被占土地的群众都不愿意签合同。王某甲对于不愿意签合同的村民,就让手下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等人采取软硬兼施的办法,要求签合同卖地,真不同意,就请人破坏村民的庄稼,殴打不想卖地的村X村民的责任田,均属可耕地。

综上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中被告人王某甲、宋某己参与了孔庙、伯西二处的开发,造成基本农田毁坏13.821亩。被告人王某丙、徐某参与了孔庙一处的开发,造成基本农田毁坏6.413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予以成立,但适用罪名不当,应予更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宋某己辩解毁坏的没有13.821亩耕地。本院认为,认定该数字的依据有柘城县公安局委托柘城县国土资源局进行实地勘测后得出的结论,具有客观真实性,本院给予采信。四被告人的意见不予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徐某不能构成犯罪的意见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被告人王某甲等人为攫取经济利益,发起和组织了被告人王某丙、徐某、宋某己、王某庚、王某辛参与的较为稳定的犯罪团伙。同时网罗了被告人张某壬、李某癸等社会闲散人员,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占用农用地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敛取钱财。树立以被告人王某甲为代表的强势地位。在柘城县X乡孔庙、伯西及周边地区,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形成重大社会影响。使群众安全感下降,政府公共管理职能受阻。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生活秩序。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逐步发展形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被告人王某甲是发起者,在组织中起领导作用,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丙在组织中负责管理财务,且与被告人徐某、宋某己积极领受被告人王某甲的犯意,参与实施具体犯罪活动,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王某庚、王某辛参与实施被告人王某甲指使和授意的犯罪活动。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不能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黑社会性质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财产安全,对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和基层政权建设都构成了严重的威胁。理应从严惩处,但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被告人王某甲等在法庭审理中均有不同程度的认罪、悔罪表现。均可酌情给予从轻处罚。其中被告人李某癸在犯罪时尚不满十八周岁,应予从轻处罚。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

二、被告人王某丙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

三、被告人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

四、被告人宋某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

五、被告人王某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并处罚金元。

六、被告人王某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年。

七、被告人张某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八、被告人李某癸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朱某永

审判员陈素霞

审判员张某爱

二О一О年月日

书记员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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