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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深圳电影制片厂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7-06-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高民终字第539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高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殷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艺术研究所作家,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卫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电影制片厂,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东深圳电视广播大厦D区X-208房。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厂艺术部主任,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建春,北京市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董某某,主席。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深圳电影制片厂艺术部主任,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宿州电视台,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X路百惠园广电大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台长。

委托代理人杨保全,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北省宜昌市电视台编剧,住湖北省宜昌市X村十栋X-2-X号。

委托代理人张卫成,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体禹,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殷某某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2007年3月26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成、单体禹,被上诉人深圳电影制片厂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张建春,被上诉人深圳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简称深圳市文联)的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宿州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杨保全,原审原告张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卫成、单体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3年第一期《新剧本》杂志刊登了电影文学剧本《大雪小雪》,署名为张某某。张某某指出该剧本是其与殷某某两人共同构思、创作并修改的,两人约定,如该剧本投拍,两人同时署名。2002年3月,深圳电影制片厂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简称电影局)报送了电影剧本《送你一根魔杖》。该部电影投拍后,名称变更为《我们手拉手》。2004年4月15日电影局颁发了该部电影的《公映许可证》。该电影的制作方包括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文联、宿州电视台及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殷某某、张某某在本案中放弃对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主张权利。经对比,电影《我们手拉手》中存在部分与《大雪小雪》相似的剧情,但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均不相同。电影《我们手拉手》在个别人物的设定以及部分情节的安排上,与深圳电影制片厂向电影局报送的剧本《送你一根魔杖》存在不同之处。此外,殷某某、张某某为进行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为《大雪小雪》剧本的著作权人。在张某某确认殷某某为剧本的共同作者的前提下,殷某某、张某某是剧本《大雪小雪》的共同著作权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针对同一客观存在,任何人均可以创作出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只要该作品在具体表达上没有以不合理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没有将他人的作品据为己有,则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侵权。对两种不同类别的作品进行侵权判断时,应以在后的作品是否完整体现了在先作品的内容为判断依据,而不以在后作品是否再现了在先作品的思想、创意为判断依据。剧本《大雪小雪》的公开发表时间是2003年初,电影《我们手拉手》的摄制完成时间应在2004年4月15日前。尽管二者在个别素材的选择上存在一致性,但在具体情节的表达形式上,电影《我们手拉手》的故事场景、剧情设置、人物对白等均与剧本《大雪小雪》存在明显的区别。剧本《大雪小雪》及电影《我们手拉手》这两部不同表现形式的作品均是其创作者运用各自的聪明才智独立创作完成的,二者之间不存在剽窃的问题。殷某某、张某某提出的诉讼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驳回殷某某、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殷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其理由是: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剧本《大雪小雪》与电影《我们手拉手》相比,有相同的人物设置、相同的家庭背景、相同的情节链,二者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因此,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文联、宿州电视台侵犯了殷某某、张某某的著作权。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文联、宿州电视台、张某某服从原审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3年第一期《新剧本》杂志刊登了电影文学剧本《大雪小雪》,署名为张某某。该剧的主要剧情是,一对孪生姐妹大雪、小雪双双以高分考取了重点高中,但因家境贫困,她们只能一个上学、一个留在家里挣钱并照顾生病的母亲;小姐妹俩一再互相谦让,母亲只好让她们抽篾片来决定命运;妹妹抽到了上学的篾片,却想出了和姐姐“轮流上学”的主意,姐妹俩轮流上学、轮流拾废品,晚上再由上学的辅导没上学的;当同学们发现姐妹俩轮流上学之后,就开始想办法帮助姐妹俩,却又惹出了麻烦;最终,学校的领导、老师决定帮助姐妹俩重返校园。

张某某对剧本《大雪小雪》的署名情况做出说明,称该剧本是殷某某及张某某两人共同构思、创作并修改的,只是在向《新剧本》杂志投稿时,由于特殊原因未署殷某某的名字,但两人约定,如该剧本投拍,两人同时署名。

2002年3月,深圳电影制片厂向电影局报送了由苏曼华创作的儿童题材电影剧本《送你一根魔杖》。电影局艺术处审读后,于2002年4月电话通知深圳电影制片厂可以投入拍摄。该部电影投拍后,名称变更为《我们手拉手》。电影制作完成后,电影局于2004年4月15日颁发了该部电影的《公映许可证》。该电影的制作方包括深圳电影制片厂、深圳市文联、宿州电视台及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电影《我们手拉手》包含两条故事主线,一条主线是描写男同学之间的友谊,主人公是深圳的于远大与井冈山的黑豆;另一条主线是描写女同学之间的友谊,主人公是深圳的谭慧与井冈山的徐伶、徐俐。两条故事主线并行,主要内容是表现在深圳特区的学校与革命老区井冈山的学校之间开展的“手拉手”活动中,身处两地、生活条件差别很大的同学之间相互学习、共同进步、共同成长的故事。其中发生在女同学之间的故事梗概是:由于学校组织的“手拉手”活动,谭慧与徐伶、徐俐姐妹俩经常通信;深圳的学校利用假期组织同学们到井冈山,与结成“对子”的同学见面;徐伶、徐俐姐妹由于家庭贫困,母亲让她们抓阄决定谁来上学,抓阄的结果是妹妹上学、姐姐放牛;妹妹不忍心自己单独上学,就想出了轮流上学的主意,但很快被同桌发现了;谭慧发现了姐妹俩轮流上学的情况后,组织深圳的同学凑钱帮助姐妹俩;谭慧生了重病,母亲来接她,并答应她要帮助孪生姐妹共同上学;影片的最后是徐伶、徐俐姐妹俩都穿着校服与其他井冈山的同学一起来到深圳,看望他们的好朋友。

殷某某、张某某主张,电影《我们手拉手》中孪生姐妹抓阄上学、换穿校服、轮流上学、被同桌发现、同学和同学家长资助孪生姐妹上学的情节与剧本《大雪小雪》是一致的。在一些独创性的细节上,二者也有一致之处,包括主人公的家庭背景、妹妹为姐姐不能上学感到不平的心态、姐妹俩在一人不能上学的情况下的情感对白、晚上回家后由上学的教没上学的课程、同桌发现姐妹俩轮流上学后表示保守秘密、老师对姐妹俩轮流上学产生怀疑、学生之间的贫富差距、同学们凑钱帮助姐妹俩的情节等。

针对殷某某、张某某的主张,三被上诉人称,电影《我们手拉手》是依据苏曼华创作的剧本《送你一根魔杖》进行拍摄的,其中的故事均来源于生活中真实的素材。谭慧的原型是“手拉手”活动中的先进个人事迹,孪生姐妹的故事来源于井冈山下七中学的生活原型肖琴、肖慧姐妹,男同学的故事源于深圳实验学校与井冈山下七学校所开展的“手拉手”活动中发生的典型事例。影片中反映的学生家庭背景、姐妹俩相互推让上学的心情、对难于抉择的问题采用抓阄的方式解决、学生上课及劳动的情形、轮流上学被发现的过程等细节均来源于现实生活,是对客观真实的提炼,符合事态发展的必然逻辑,不是殷某某、张某某独创的内容。而且这些情节的表现形式也与剧本《大雪小雪》的表现形式不同,根本不构成相同或近似。

经对比,电影《我们手拉手》与剧本《大雪小雪》中虽然均存在姐妹俩以抓阄的方式决定谁来上学、两姐妹换穿校服并轮流上学、姐妹中的一个因手被划破导致被同桌发现、家庭条件好的同学和同学家长资助孪生姐妹上学等剧情,但在具体的表达方式上两部作品均不相同。如其中姐妹俩用抓阄的方式决定谁去上学一节,剧本《大雪小雪》中的描述是:大雪小雪的父亲去世、母亲有病,家中无力供养两人同时上学,大雪小雪的母亲将一根篾片折成长短两截,将篾片露出齐齐的顶端用手握住,谁抽到长的篾片谁就去上学读书,大雪抽到了长的篾片,却将自己的篾片藏到身后折掉一节,把上学的机会留给了妹妹;电影《我们手拉手》的剧情是,徐伶、徐俐的父亲去世、奶奶生病,家中贫困,姐妹俩的母亲将两个字条揉成团放在碗里,谁抓到有字的纸条谁去上学,姐姐抓到没字的纸条后难过地跑出屋外。又如姐妹俩轮流上学的起因,剧本《大雪小雪》的描述是:小雪的脚受伤了,不能上学,想出了让姐姐替自己上学的办法,此后姐妹俩才开始轮流上学;电影《我们手拉手》的表述则是:妹妹放学后去找正在割草的姐姐,姐姐因心中委屈不理妹妹,在姐妹俩进行了一段思想的沟通后,画面切换到第二天的课堂,在这里,妹妹提出轮流上学的建议是隐含的。再如姐妹俩因手被划伤导致被同桌发现一节,剧本《大雪小雪》的描述是:小雪在拾废品时手上被电线割破了一道口子,被同学冯扣扣的父亲发现,冯扣扣从父亲那里知道了这一情况,开始注意自己的同桌,并且亲自来到姐妹俩拾废品的工地,发现了姐妹俩轮流上学、轮流拾废品的秘密;电影《我们手拉手》的表述则是:徐俐的同桌黑豆用铅笔刀削铅笔,徐俐没注意,手一抬,碰到了黑豆的小刀,手上划了个小口子,黑豆连忙帮她擦伤口,第二天上课时,黑豆发现同桌手上的伤口不见了,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黑豆告诉同桌他发现了秘密。

另查,殷某某、张某某在提起本案诉讼时,将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作为被告之一,后又撤回对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的起诉。一审法院于2006年10月8日做出准许其撤回对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起诉的裁定。

2006年7月26日,殷某某、张某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追加苏曼华、王某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后又于2006年8月3日、2006年10月17日明确表示放弃追加苏曼华、王某为本案第三人的申请。

此外,殷某某、张某某为进行本案诉讼,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

上述事实有剧本《大雪小雪》、电影《我们手拉手》光盘、电影局2006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深圳电影制片厂报送电影局立项的剧本《送你一根魔杖》复印件及电影局2006年6月5日出具并加盖该局印章的此复印件复印于原件的说明、2001年3月4日的《深圳晚报》、1996年3月28日的《今日女报》、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证明。

本院认为,殷某某、张某某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曾书面申请追加苏曼华、王某为本案第三人,后撤回该申请。因此,殷某某、张某某主张一审法院没有追加苏曼华、王某为本案被告违反法定程序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殷某某虽提出电影局于2006年6月5日出具的证明以及复印的《送你一根魔杖》剧本是假证的主张,但是没有提交支持其主张的证据,故对殷某某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信。

以文字形式表现的文字作品与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电影作品,属于不同表现形式的文艺作品,任何人均可以通过不同的表现手法对相同题材进行创作。电影作品《我们手拉手》反映的是城市学生和老区学生牵手互助、共同成长的故事,文学剧本《大雪小雪》涉及表现贫困学生渴望上学以及同学之间互相帮助的主题,均是属于反映现实生活的题材。虽然电影《我们手拉手》中存在姐妹俩以抓阄的方式决定谁来上学、两姐妹换穿校服并轮流上学、姐妹中的一个因手被划破导致被同桌发现、家庭条件好的同学和同学家长资助孪生姐妹上学等与《大雪小雪》相似的情节,但两者在具体情节的表达形式上,电影《我们手拉手》的故事场景、剧情设置、人物对白等与剧本《大雪小雪》是存在明显区别的,均有各自的独创性。而且三被上诉人提供了其创作电影作品《我们手拉手》的有关素材,如一个家庭的兄弟姐妹以抓阄方式决定上学,贫困孩子没钱买校服等等,资助贫困学生上学的事例更是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在角色设置上,将角色设计为双胞胎是文艺作品中制造戏剧冲突的惯用手法,由此引出的有关情节也是对实际生活的合情合理的加工与提炼。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电影作品《我们手拉手》是三被上诉人独立创作完成的,没有使用电影文学剧本《大雪小雪》的有关内容,因此,没有侵犯殷某某、张某某的著作权。

综上,殷某某提出的上诉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元,由殷某某、张某某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五百一十元,由殷某某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某

代理审判员岑宏宇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二00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耿巍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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