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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某某贪污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甲,男,河南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于200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利用其担任淮阳县国营农场武装部长、负责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及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职务之便,将收取的职工养老保险金x.56元据为已有。淮阳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该案被告人供述、证某证某、书证某证某材料,认为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了贪污罪。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龚某某辩解:1、2009年上半年与劳动局核算后个人养老金账户已分清,经与领导汇报后由我先交10万元,我代收个人的钱某下2万元还有三个职工未与劳动局结账,当时未交。2、会计所开的借据我不在场我也不知道,之后我也给领导打电话汇报了此事,领导说这只是一个收据。3、我收的钱某个人交的养老保险金,我只是临时代收,存在我个人存折上待与劳动局结账时一并结算。4、由于政策的变动、时间安排等各种原因,与劳动局未及时结算所交的养老保险金,未能分到个人账户上,所以代收的个人补交的钱某有及时交到劳动局,因亲属急于购房一时未能筹够,我就把临时代收的个人养老保险金借用。5、对所收的个人养老保险金我没有占为已有的故意和动机,如果我有这种故意我就不会在我的工作日记中记录收款情况,或者事后销毁,去掩盖事实,且在与劳动局结账时,场财务上有足够的钱某付欠款,我何必再借给场10万元,所以我并没有想把收个人的款占为已有的故意。

辩护人辩解:1、被告人龚某某接受钱某的行为不是职务行为,不存在利用职务之便,龚某某不是会计,只是临时代为保管,所以更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龚某某主观上不具有将款占为已有的故意。主观上被告人龚某某对会计出具借条的行为是不予认可的,接受借条并不是自己真实意思所致,只是会计单方面的行为,而借这个钱某真实目地就是交养老保险金,所以龚某某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也构不成贪污罪。

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龚某某利用负责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及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职务之便,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x.56元不及时上交淮阳县劳动局占为已有,在2009年7月9日其单位在缴纳职工养老保险金及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被告人龚某某将其中的x元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其单位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金及办理职工退休,并有利息,案发后下余x.56元追回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某有下列证某予以证某:1、被告人龚某某的供述证某:我任河南省国营淮阳农场武装部长负责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期间,收取职工退休时补交的养老保险金12万多元,没有及时上交,在2009年7月初的时候,上交场财务10万元,一直到2009年7月底,下余2万多元还没有交。2006年退休的有9个人,我总共收取这9个人退休时应补交的养老保险金大约有8万多元钱,这8万多元钱某没有交给劳动局,存到我农行的个人账户上了。这9个人退休时补交的养老保险金是从农场大帐上划的,2007年退休的有8个人,我收的养老保险金都交给劳动局了,劳动局给我开的有票。另外的6个人我收了6万多元钱,我实际交给劳动局x元,下余的有1万多元钱某没有交劳动局,存在农行我个人账户上了。2008年退休的有8个人,这8个人我收取养老保险金大部分都交给劳动局了,下余有2000多元钱某有交给劳动局,这个钱某了一部分,退给张怀宾有300多元钱,于成河120元钱,其他人还没有退哩。2008年下半年,因为王某辛从2003年以后每年应当交纳的养老保险金没有交,当时因为要给场里职工办养老保险本,我就通知王某辛交钱,王某辛的家属张某某在西关交给我x多元钱,这个钱某没有交给劳动局也没有交给场财务,办本时随着场里职工一块办的,用俺农场大帐上的钱某的,这个钱某到我个人农行卡上了。我当时收王某辛x多元钱某给张某某打的有个收条,后来本给他办好了,我将条子也收回来了,收其他人钱某时候我没有出具啥手续。2009年7月初,我们场和劳动局基本算清,我们场欠劳动局养老保险金有17万多元,劳动局让我们补交,我给马洪芳书记汇报后,我提出我拿出来10万元,场里拿7万多元交给劳动局。2009年7月9日上午,我从我在农行的个人折子上转给刘喜梅10万元钱,可能是转到俺农场的账户上,我给刘喜梅说,我给劳动局算过账了,这次应该交劳动局17万元,我先交10万元,下余的一并交。我并让刘喜梅给我出个手续,当天上午没有给我出手续,在当天下午,还是在西关农行营业厅,刘喜梅把手续给了我,我看了看手续,发现刘喜梅给我打了个借条,我问刘喜梅为啥给我打了个借条,刘喜梅说先暂时给你出个借据,后来我给马书记说了这个事,马书记说只是先给我出个手续,等算账时再给我冲账。下余有2万多元钱某暂时没有交,想着到最后算账时一块结账。在办理2006年农场退休职工手续时,共收取大约9万多元养老保险金,我后来买房子用了。2、证某刘喜梅(淮阳县农场现金会计)证某证某:我们场职工退休时补交的养老金我所知道的是交给我们场武装部长龚某某了,他是负责这一块工作的。财务没有收过这个钱,但我们场借过龚某某x元钱。2009年7月9日那天农场通知我到场里开会,我正等车马洪芳书记给我打电话说:“今天你不用去场里开会了,你跟龚某某一块把养老金交了,一会儿龚某某给你联系。”大概到十点多的时候,龚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你过来吧,我在西关农行等你。”我到西关农行之后龚某某就给我说:“得往县劳动局转x多元钱。”当时龚某某给我说的有个具体数,我就到农行柜台上买转帐支票,买罢转帐支票之后我才发现没有带帐号章,我就对龚某某说:“今天上午不能办了,我没有带帐号章,下午再转吧。”我正准备走哩,龚某某突然对我说:“我先转给你x元钱。”我就问龚某某:“你转给我的是啥钱”龚某某说:“马书记叫我借给场里的钱。”我也没有多问,龚某某又说:“你先给我打个白条吧。”我说:“我不想给你打白条,要不把钱某到场帐户上,你先拿着缴款单,到下午我开好收据咱俩再换。”然后龚某某拿出他的银行卡取x元钱,我写的现金缴款单缴到农场帐户上之后我把缴款单给龚某某了,回到家中午的时候我给陈某壬打电话说:“龚某某说他借给咱场里x元钱。”陈某壬说:“他说他借给场里钱,你就按借款给他办。”我就在俺家里面(平时我的帐都在家放着)给龚某某开了一张收款收据,内容是:场部借龚某某个人款x元钱,利息1%。因为农场的规矩借个人的钱某是按1%给利息。到下午我到西关农行正填往县劳动局交养老金的转帐支票哩,龚某某过去了,我办好转账后,把我在家给龚某某开的收据交给了龚某某,龚某某看了看,什么也没说,把上午的缴款单给了我。然后我把往劳动局的进账单也交给了龚某某,他拿着进账单就走了,说是去劳动局,我也回家了。3、证某陈某壬(河南省国营淮阳农场主管会计)证某证某:2009年7月9日,我在家刘喜梅给我打电话说:“龚某某交10万块钱某知道不知道”,我说:“不知道,刘喜梅说:“马书记让我给龚某某出个条”,我说:“是借款就按借款手续办吧”。过几天,刘喜梅把这些手续给我,我就下账了。4、证某马洪芳(淮阳县农场党某书记)的证某证某:退休人员补交养老金这个事是龚某某负责的。职工到退休年龄后,需要办理退休手续时,劳动局核算好每个人应补交的数额,通知龚某某,龚某某负责通知到退休人员,退休人员把需补交的钱某给龚某某,龚某某拿着钱某劳动局办理退休手续。这些事和农场财务都没有任何牵连。2009年7月份,纪委调查期间,场里给劳动局结账,应该补交给劳动局24万元,当时农场没有这么多钱,龚某某提出来他个人先拿10万元,我说你去财务办手续吧。第二天,会计刘喜梅给我打电话说:龚某长给我10万块钱,让我给他打个借条。我说:钱某收到没有,刘喜梅说:收到了。我说:既然收到了,他让你给他出什么手续,你给他出什么手续。当时刘喜梅没有给我说利息的事,但是农场有个规矩,凡是农场借个人的钱,都是月息1分。龚某某这10万块钱某应该是月息1分的利息。5、证某李某(淮阳县国营农场场长)证某证某:我场的职工补交养老保险金及退休手续的办理是由龚某某负责的。我不知道场里借龚某某个人的钱某个事情,也没有谁给我汇报过,班子成员也没有开会说过这个事。6、证某范某某(淮阳县劳动局参保科科长)的证某证某:2007年元月份我到参保科工作时,淮阳县农场已经往淮阳县劳动局养老保险专户缴纳x.62元,2009年6月份之前没有细分到个人账户上,也就是说这x.62元具体哪个人应缴或者已缴多少没有细分到个人账户上,就是个大总帐,我所知道的全县就农场这一个单位是这种情况,需要办理退休手续都是淮阳县农场的龚某某来办理的,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我们通过查询,确定应当补缴多少,补缴之后才能给他们办理。从2007年元月份我到参保科工作到现在,淮阳县农场只往淮阳县劳动局养老保险专户缴纳两笔钱,2009年6月25日缴纳一笔x.28元,2009年7月10日缴纳一笔x.62元,也就是说在今年缴纳这两笔钱某已经全部给淮阳县农场职工的养老保险帐算清啦,已经全部细分到个人帐户。淮阳县农场2006年度办理退休的职工总共9个人,总共x.48元,这x.48元是从淮阳县农场已缴养老保险专户上抵缴的,因为是从总帐中抵缴的,所以没有开发票。2007年度淮阳县农场办理退休职工共计8人,这些钱某龚某某到银行缴的钱,劳动局分别给龚某某开了一张x元和一张x元的发票。2008年度淮阳县农场办理退休职工共有8个人,这些钱某是龚某某缴的钱,劳动局给他开的也有发票。通过查询,王某辛属于第一批办理养老保险本的人员之一,淮阳县农场第一批办理养老保险本的都是从淮阳农场在淮阳县劳动局养老保险专帐上抵缴的,王某辛的1996年至2007年的养老保险金也是从县农场在劳动局的养老保险专帐上抵缴的,目前还没有办理退休。7、证某冯某某的证某与证某范某某的证某基本一致。8、证某李某乙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9747.28元,证某李某丙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吴某某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李某丁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方风莲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9888元,证某张某某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多元,证某彭某某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9700元,证某赵某某证某其妻子叶喜云均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4200元,证某王某戊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同时这些证某证某某证某退休手续已办好。但截止到现在龚某某也没有退钱。(这些证某证某2006年交的养老保险金)。9、证某党某某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常某某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陈某己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孙某某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陈某庚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程某某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王某辛证某交了养老保险金x元,其妻子张某某也证某了交给龚某某养老保险金x元。同时这些证某证某某证某退休手续已办好。但截止到现在龚某某也没有退钱。(这些证某证某2007年交的养老保险金)。10、证某孙某英交养老保险金3800元,证某明琴交养老保险金3800元,证某曾现云交养老保险金6200元,证某许宣英交养老保险金6200元,手续未办好。证某于成河交养老保险金6200元,证某张培元交养老保险金6200元,并证某手续未办好。证某张淮滨交养老保险金x元,证某陈某壬证某给其妻子化玉灵交养老保险金3795元,同时这些证某证某某证某退休手续已办好。但截止到现在龚某某也没有退钱。(这些人证某2008年交的养老保险金)。11、证某钱某某证某证某龚某某以13万元的价格从其手中购买一套房子。12、书证:(1)记账凭证、账目记载、现金缴款单、收款收据、明细账目及龚某某银行取款凭证某实:龚某某于2009年7月9日个人借给淮阳农场10万元(利息1分)及取款手续。(2)、龚某某收取张淮滨等人养老保险费及淮阳县企业养老保险中心的票据证某:2008年18日张淮宾等人交养老保险金x元。2008年12月10日交曾现云、许宣英、张培元、于成河交养老保险金x元。2008年7月14日孙某英、任玉灵、明勤交养老保险费x元。常某某、陈某庚、陈某己、程某某、孙某某、党某英交x元。王某兰、许瑞华交x、50元。(3)、龚某某笔记本复印件证某:2006年第一批退休人员名单及所交养老保险金款额。(4)、河南省国营淮阳农场组织机构代码证。(5)、河南省国营淮阳农场证某证某:龚某某,2002年4月至今任河南省国营淮阳农场党某委员武装部长,分管人事、武装、计划生育工作。(6)、龚某某及其家属刘艳春存折及帐户明细查询清单。(7)、龚某某以其家属刘艳春(刘连芝)的名义购房的商品房买卖合同。(8)、户籍证某证某: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负责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及办理职工退休手续的职务之便,收取职工养老保险金x.56元没有上缴劳动局,后被告人龚某某将其中的x元以个人的名义借给其单位缴纳了职工养老保险金及办理职工退休,并付有利息,说明被告人龚某某想将公款占为已有的故意,但由于被告人龚某某将x元的公款借给其单位之后没有将公款要回,并没有实际占有,属于贪污未遂,下余的x.56元属于贪污既遂,被告人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了贪污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辩解的理由无相关证某予以证某,本院不予采纳,但被告人龚某某犯罪未遂部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龚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7日起至2015年8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迟俊英

审判员:刘芳

审判员:刘山脉

二00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高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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