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天津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6年6月1日被羁押,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西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非法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于2006年6月1日14时许,在本市西城区西单电话局门前,以人民币150元价格向周某出售伪造的发票100份(面值(略)),被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书证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证人周某、李某证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西长安街派出所到案经过、起赃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违反国家关于发票的管理规定,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故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马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6月1日起至2007年3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追缴后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马某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付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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