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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2010年4月9日因涉嫌盗窃犯罪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滑县看守所。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祁凤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孙红生(在逃)在山东省单县中心医院盗窃闫XX的宗申摩托车一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宗申x—9型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

2010年4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孙红生在滑县电机厂门口盗窃薛XX的雅马哈摩托车时,被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当场抓获。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雅马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在实施第二起盗窃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属未遂。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虽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无异议,但辩解称第二起盗窃其没有参与。并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孙红生(在逃)窜至山东省单县中心医院,撬锁盗窃闫XX的宗申x—9型黑色摩托车一辆。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宗申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案发后,该摩托车追回退还被害人。

2010年4月8日晚20时许,被告人梁某某伙同孙红生携带作案工具,窜至滑县电机厂门口,实施盗窃薛XX的雅马哈摩托车时,被滑县公安局巡逻民警发现,被告人梁某某被当场抓获,孙红生逃跑,盗窃未遂。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盗的雅马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58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在侦查等阶段曾有供述,且有被害人闫XX、薛XX陈述、证人闫X证言、滑县公安局办案说明和抓获经过、被盗摩托车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被盗摩托车的购车发票、被告人梁某某的户籍证明、滑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且在实施第二起盗窃行为过程中,因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系未遂,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某辩解其没有参与第二起盗窃行为的意见因与本案证据和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对其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为打击刑事犯罪,确保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9日起至2011年10月8日止。罚金自判决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森彪

审判员王士玲

审判员冯建领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刘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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