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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10-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大刑初字第00921号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化德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2005年11月6日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6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X镇X路边,非法贩卖盗版及淫秽光盘,获赃款人民币200元,后被抓获归案。查获盗版光盘787张、淫秽光盘72张。上述光盘已被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书,收缴收据,被告人张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经营音像制品,扰乱市场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据此,本院为严明国法,维护市场管理秩序,对被告人张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全部缴纳)。

二、扣押人民币二百元,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李秀芹

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建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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