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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时间:2006-04-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540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灵璧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灵璧县X镇X村。因涉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于2005年9月4日被羁押,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6年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于2005年9月4日22时许,在本市海淀区公主坟中海航宾馆外,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他人兜售200份北京市定额专用发票,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当场起获上述发票。经鉴定,起获的上述发票均系伪造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闫某某、孔某某证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鉴定发票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出售伪造的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9月4日起至2007年3月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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