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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向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4-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227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X排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11月30日被羁押,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仙桃市X排胡村。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11月30日被羁押,2006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3月27日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向某某于2005年8月至11月间,在本市海淀区盛宏达市场内销售非法出版物。2005年11月30日二被告人被抓获,并起获非法出版的图书(略)册。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书证材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向某某非法经营非法出版的图书,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向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被告人向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5年11月30日起至2006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某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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