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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某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406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安徽省怀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宁县X镇X村团结组,现住(略)。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5年11月1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某,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某某于2005年11月18日7时许,在本市海淀区西苑挂甲屯附近被民警抓获,并当场起获其用于贩卖的光盘1129张,随后又在其暂住地起获光盘918张。经鉴定,起获的光盘(共计2047张)均系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储某、孙某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贩卖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程某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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