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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5-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411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宗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楼X号。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6年2月8日被羁押,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宗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宗某于2005年11月以来,在本市海淀区X路X号院内长期贩卖盗版光盘。2006年2月8日17时许,被告人宗某在上述地点贩卖盗版光盘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起获各类光盘1602张。经鉴定,起获的光盘均系非法出版物。被告人宗某被民警抓获后,带领民警将向其贩卖盗版光盘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韩某某(均另案处理)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照片、抓获经过、证人胡某、李某某、韩某某证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审查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宗某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贩卖非法出版的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宗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宗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冬香

二OO六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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