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华,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北京伟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恒,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软公司)诉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琅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华、陈某某、被告琅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志恒、杨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软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从事JAVA软件工程师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户外广告、百度等网站以“清软国际”进行推广,并于2009年3月将“清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1月16日,我公司在百度网站以“清软国际”为关键字搜索后,在搜索结果中发现,琅德公司亦以“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参加了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琅德公司将我公司广泛推广的“清软国际”作为网站名称组成部分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琅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琅德公司辩称:1.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不是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2.我公司也是百度公司客户,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我公司在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可出现我公司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即使发生侵权,侵权人也是百度公司,不是我公司。3.清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清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一、清软公司使用“清软国际”的情况

在百度百科中搜索“清软国际”,出现以“清软国际”为标题的关于清软公司的介绍,其中提到“清软国际始创于2005年3月,已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由一支博士、硕士组成的讲师团队。……清软国际2009年6月19日与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达成战略伙伴关系,并承担中国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的制定,成为工信部指定的中国唯一的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制定企业……2010年1月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决定和清软国际深入合作,由工信部主办和清软国际承办‘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就业计划’”,该介绍中还专门指出了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学院的情况。

清软公司发放的宣传彩页中提及“清软国际”的承诺、清软国际学院的简介、课程及师资力量等内容,该宣传彩页中所留的学院网站为www.x.com。

2009年3月10日,清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上注册“清软国际x”商标,申请号为x。

2010年4月8日,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出具《合作证明》,证明其与清软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开通用户名为“bj-华软”的百度推广帐户,开始推广合作;2008年4月1日再次开通“bj-东方清软”帐户,并签订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合同,截至2010年4月8日,清软公司在百度投资总额共计x.16元。

二、双方网站情况

2010年1月29日,清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提出公证保全申请,所制作的(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清软国际”,搜索结果排名第一的网站显示为“java人才紧缺清软国际”,对该网站的描述为“助力企业解决java人才需求学java入职IT名企实现高薪梦想www.x.com”;排名第二的网站为“清软国际-Java培训专家”,对该网站的描述为“java诚信培训可享受5000元政府补助清软国际咨询电话:010-x.x.org”。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一项,网页上方注明“x清软国际学院”字样,页面中多处提及“清软国际”,页面底端注明版权所有为清软公司(清软国际)。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二项,进入左上角注明“北软教育”的网站,网页中介绍了多项JAVA软件工程师课程及多名JAVA设计师等,该网站中未出现“清软国际”字样。诉讼中,琅德公司认可北软教育网站(网址为www.x.org)是其经营的网站,其主要从事IT方面的培训业务。

诉讼中,清软公司表示其网站以“清软国际”关键字参加了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琅德公司则表示,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其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可出现其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

三、琅德公司与百度公司的合作关系

本案第一次庭审中,琅德公司表示,其与百度公司订立过竞价排名服务合同,由百度公司为琅德公司作宣传,但其未选择“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相关的关键字是百度公司后台软件自动提供的。庭审后,琅德公司提交了两份材料表示北京软件产业促进中心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曾与百度公司有竞价排名合同关系,后培训学校将该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琅德公司。这两份材料,一是2009年7月30日由培训学校与百度公司订立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该合同中培训学校的地址、电话与琅德公司的地址、电话一致,联系人亦为琅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二是2009年12月培训学校出具的《业务授权证明》,表示该校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停止原来业务,之前与百度公司的相关业务合作,转让给琅德公司,由琅德公司负责履行与百度公司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

本院于第一次庭审后向百度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就琅德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订立竞价排名合同及琅德公司是否使用了“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情况向百度公司进行调查。

百度公司向本院回函表示:1.百度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与培训学校订立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亦可称竞价排名合同),未与琅德公司订立过类似合同。培训学校将其与百度公司的相关业务合作转让给琅德公司一事,未曾通知过百度公司。2.培训学校于2009年7月31日在百度推广平台上注册帐户,用户名为“bj-北软教育”,此帐户至今仍正常有效。3.百度推广服务用户使用关键字的流程是:用户使用其自行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后台,进入关键字管理界面,添加关键字及提交网站URL地址。用户提交的关键字创意不受百度公司控制,百度公司不会也无法替代客户提交其关键字创意。4.用户“bj-北软教育”于2010年1月9日通过其帐户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并于2010年1月31日通过其帐户操作删除该关键字;该用户还于2010年2月1日再次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并于2010年2月4日再次删除该关键字。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双方认可百度公司上述回函意见。琅德公司表示其与培训学校有合作关系,其承继了培训学校与百度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后,仍使用“bj-北软教育”的帐户。

上述事实,由清软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清软公司宣传彩页、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百度公司的《合作证明》、(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百度公司回函与《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说明网页打印件、“bj-北软教育”的帐户历史操作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清软公司还提交了《户外广告合同》及图片、百度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出具的《证明》、清软公司与百度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订立的《百度竞价排名合同》、《北京市京客网x网站搜索引擎优化技术合同书》,但无原件。清软公司的解释是由于其内部人事变动,无法找到这些证据的原件了,琅德公司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清软公司还提交了记录其办公场所的光盘,用以证明其长期使用“清软国际”,琅德公司表示其中的视频未明确拍摄时间,也无法证明清软公司的证明目的,清软公司未能对此作进一步说明,本院亦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从清软公司与琅德公司网站对各自业务的介绍可知,二者均从事了包括JAVA培训在内的业务,为同业竞争者。

清软公司在其宣传彩页、百度百科介绍、网站竞价排名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多次使用“清软国际”,已使“清软国际”与清软公司的业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指向性联系,能体现出清软公司因使用而对此享有其业务范围内的一定的合法权益。琅德公司以“清软国际”不是清软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为由辩称清软公司对“清软国际”不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因清软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对“清软国际”主张商标专用权,故琅德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琅德公司将与清软公司产生一定联系,而与琅德公司未建立任何联系的“清软国际”作为其参与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关键字,足以导致通过搜索关键字“清软国际”的公众产生误解,本院认为,琅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琅德公司辩称,其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其在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出现琅德公司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即使发生侵权,侵权人也是百度公司,不是琅德公司。本院认为,首先应认定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的行为实施者。考虑到琅德公司认可百度公司向法院回函中表述的百度用户使用关键字的流程以及关键字由用户自行添加,百度公司不会也无法替代客户提交其关键字创意的意见,且琅德公司也承认其于2009年12月承继了培训学校与百度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并仍使用“bj-北软教育”的帐户。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发生于2010年1月和2月间的通过该帐户两次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的行为应为琅德公司所为,琅德公司所谓的网站链接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琅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使用过“清软国际”,在琅德公司经营的北软教育网站中亦未出现“清软国际”字样。故本院认为,琅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关键字“清软国际”参加百度竞价排名存在合理理由。

作为同业竞争者,琅德公司将他人付出劳动所使用的“清软国际”作为其经营的北软教育网站在百度公司进行宣传推广的竞价排名关键字,将与“清软国际”无任何联系的北软教育网站的推广名称及网站描述中嵌入“清软国际”,以使用户通过关键字“清软国际”搜索网站时亦出现北软教育网站。琅德公司此举足以使人产生北软教育网站与“清软国际”间存在联系之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对琅德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琅德公司应对其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均认可琅德公司已于2010年2月4日删除了关键字“清软国际”,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已停止,故本院再行判令琅德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关于赔偿损失,因清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琅德公司的违法获利均无证据证明,本院考虑清软公司对“清软国际”使用的方式和影响程度、琅德公司侵权使用方式、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清软公司主张的1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因清软公司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琅德公司全部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由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涂强

二Ο一Ο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榕嵘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财智国际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某华,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女,北京伟博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职员,住(略)。

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院X号楼X层X号。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贾志恒,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明利,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软公司)诉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琅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清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某华、陈某某、被告琅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贾志恒、杨明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清软公司诉称,我公司是国内知名的从事JAVA软件工程师培训的培训机构,在户外广告、百度等网站以“清软国际”进行推广,并于2009年3月将“清软国际”申请注册商标。2010年1月16日,我公司在百度网站以“清软国际”为关键字搜索后,在搜索结果中发现,琅德公司亦以“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参加了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琅德公司将我公司广泛推广的“清软国际”作为网站名称组成部分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琅德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被告琅德公司辩称:1.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不是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具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2.我公司也是百度公司客户,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我公司在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可出现我公司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即使发生侵权,侵权人也是百度公司,不是我公司。3.清软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清软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一、清软公司使用“清软国际”的情况

在百度百科中搜索“清软国际”,出现以“清软国际”为标题的关于清软公司的介绍,其中提到“清软国际始创于2005年3月,已通过软件企业认证,由一支博士、硕士组成的讲师团队。……清软国际2009年6月19日与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达成战略伙伴关系,并承担中国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的制定,成为工信部指定的中国唯一的JAVA软件工程师标准制定企业……2010年1月工信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成中心决定和清软国际深入合作,由工信部主办和清软国际承办‘后经济危机时期大学生就业计划’”,该介绍中还专门指出了清软公司的清软国际学院的情况。

清软公司发放的宣传彩页中提及“清软国际”的承诺、清软国际学院的简介、课程及师资力量等内容,该宣传彩页中所留的学院网站为www.x.com。

2009年3月10日,清软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第41类上注册“清软国际x”商标,申请号为x。

2010年4月8日,百度时代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出具《合作证明》,证明其与清软公司于2007年5月31日开通用户名为“bj-华软”的百度推广帐户,开始推广合作;2008年4月1日再次开通“bj-东方清软”帐户,并签订了百度竞价排名服务合同,截至2010年4月8日,清软公司在百度投资总额共计x.16元。

二、双方网站情况

2010年1月29日,清软公司委托代理人向北京市海诚公证处提出公证保全申请,所制作的(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显示:在百度搜索栏中输入“清软国际”,搜索结果排名第一的网站显示为“java人才紧缺清软国际”,对该网站的描述为“助力企业解决java人才需求学java入职IT名企实现高薪梦想www.x.com”;排名第二的网站为“清软国际-Java培训专家”,对该网站的描述为“java诚信培训可享受5000元政府补助清软国际咨询电话:010-x.x.org”。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一项,网页上方注明“x清软国际学院”字样,页面中多处提及“清软国际”,页面底端注明版权所有为清软公司(清软国际)。点击进入搜索结果第二项,进入左上角注明“北软教育”的网站,网页中介绍了多项JAVA软件工程师课程及多名JAVA设计师等,该网站中未出现“清软国际”字样。诉讼中,琅德公司认可北软教育网站(网址为www.x.org)是其经营的网站,其主要从事IT方面的培训业务。

诉讼中,清软公司表示其网站以“清软国际”关键字参加了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琅德公司则表示,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其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可出现其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

三、琅德公司与百度公司的合作关系

本案第一次庭审中,琅德公司表示,其与百度公司订立过竞价排名服务合同,由百度公司为琅德公司作宣传,但其未选择“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相关的关键字是百度公司后台软件自动提供的。庭审后,琅德公司提交了两份材料表示北京软件产业促进中心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培训学校)曾与百度公司有竞价排名合同关系,后培训学校将该合同中的相关权利义务转让给了琅德公司。这两份材料,一是2009年7月30日由培训学校与百度公司订立的《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该合同中培训学校的地址、电话与琅德公司的地址、电话一致,联系人亦为琅德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二是2009年12月培训学校出具的《业务授权证明》,表示该校正在办理注销手续,停止原来业务,之前与百度公司的相关业务合作,转让给琅德公司,由琅德公司负责履行与百度公司合同约定的权利及义务。

本院于第一次庭审后向百度公司发出协助调查函,就琅德公司与百度公司之间订立竞价排名合同及琅德公司是否使用了“清软国际”作为关键字参加百度公司的竞价排名等情况向百度公司进行调查。

百度公司向本院回函表示:1.百度公司于2009年7月30日与培训学校订立了《百度推广服务合同》(亦可称竞价排名合同),未与琅德公司订立过类似合同。培训学校将其与百度公司的相关业务合作转让给琅德公司一事,未曾通知过百度公司。2.培训学校于2009年7月31日在百度推广平台上注册帐户,用户名为“bj-北软教育”,此帐户至今仍正常有效。3.百度推广服务用户使用关键字的流程是:用户使用其自行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系统后台,进入关键字管理界面,添加关键字及提交网站URL地址。用户提交的关键字创意不受百度公司控制,百度公司不会也无法替代客户提交其关键字创意。4.用户“bj-北软教育”于2010年1月9日通过其帐户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并于2010年1月31日通过其帐户操作删除该关键字;该用户还于2010年2月1日再次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并于2010年2月4日再次删除该关键字。

本案第二次庭审中,双方认可百度公司上述回函意见。琅德公司表示其与培训学校有合作关系,其承继了培训学校与百度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后,仍使用“bj-北软教育”的帐户。

上述事实,由清软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网页打印件、清软公司宣传彩页、商标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百度公司的《合作证明》、(2010)京海诚内民证字第X号公证书、百度公司回函与《百度推广服务合同》、《百度推广服务合同》说明网页打印件、“bj-北软教育”的帐户历史操作记录以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清软公司还提交了《户外广告合同》及图片、百度公司于2010年2月1日出具的《证明》、清软公司与百度公司于2008年3月31日订立的《百度竞价排名合同》、《北京市京客网x网站搜索引擎优化技术合同书》,但无原件。清软公司的解释是由于其内部人事变动,无法找到这些证据的原件了,琅德公司对这些证据不予认可,本院认为上述证据材料不具备法定的形式要件,故对上述证据不予采纳。清软公司还提交了记录其办公场所的光盘,用以证明其长期使用“清软国际”,琅德公司表示其中的视频未明确拍摄时间,也无法证明清软公司的证明目的,清软公司未能对此作进一步说明,本院亦对此证据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从清软公司与琅德公司网站对各自业务的介绍可知,二者均从事了包括JAVA培训在内的业务,为同业竞争者。

清软公司在其宣传彩页、百度百科介绍、网站竞价排名以及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多次使用“清软国际”,已使“清软国际”与清软公司的业务之间建立起一定的指向性联系,能体现出清软公司因使用而对此享有其业务范围内的一定的合法权益。琅德公司以“清软国际”不是清软公司的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为由辩称清软公司对“清软国际”不享有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因清软公司在本案中并未对“清软国际”主张商标专用权,故琅德公司的辩称,本院不予采信。

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生产者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琅德公司将与清软公司产生一定联系,而与琅德公司未建立任何联系的“清软国际”作为其参与百度公司竞价排名的关键字,足以导致通过搜索关键字“清软国际”的公众产生误解,本院认为,琅德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虽然琅德公司辩称,其网站链接是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其在发现通过百度网站搜索“清软国际”,出现琅德公司网站链接后就已经和百度公司联系,删除了“清软国际”关键字,取消了相关链接,即使发生侵权,侵权人也是百度公司,不是琅德公司。本院认为,首先应认定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的行为实施者。考虑到琅德公司认可百度公司向法院回函中表述的百度用户使用关键字的流程以及关键字由用户自行添加,百度公司不会也无法替代客户提交其关键字创意的意见,且琅德公司也承认其于2009年12月承继了培训学校与百度公司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并仍使用“bj-北软教育”的帐户。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发生于2010年1月和2月间的通过该帐户两次添加关键字“清软国际”的行为应为琅德公司所为,琅德公司所谓的网站链接由百度公司设计并操作的意见,没有事实依据。

其次,琅德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使用过“清软国际”,在琅德公司经营的北软教育网站中亦未出现“清软国际”字样。故本院认为,琅德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关键字“清软国际”参加百度竞价排名存在合理理由。

作为同业竞争者,琅德公司将他人付出劳动所使用的“清软国际”作为其经营的北软教育网站在百度公司进行宣传推广的竞价排名关键字,将与“清软国际”无任何联系的北软教育网站的推广名称及网站描述中嵌入“清软国际”,以使用户通过关键字“清软国际”搜索网站时亦出现北软教育网站。琅德公司此举足以使人产生北软教育网站与“清软国际”间存在联系之误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院对琅德公司的上述辩称不予采信。

琅德公司应对其本案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双方均认可琅德公司已于2010年2月4日删除了关键字“清软国际”,本案中的侵权行为已停止,故本院再行判令琅德公司停止侵权已无必要。关于赔偿损失,因清软公司的经济损失及琅德公司的违法获利均无证据证明,本院考虑清软公司对“清软国际”使用的方式和影响程度、琅德公司侵权使用方式、持续时间、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清软公司主张的10万元赔偿数额过高,本院不予全部支持。因清软公司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案件受理费,不应由琅德公司全部承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东方清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元,由被告北京琅德北软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一千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杨德嘉

代理审判员曹丽萍

人民陪审员涂强

二Ο一Ο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王榕嵘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97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