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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非法经营案

时间:2006-08-2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通刑初字第00554号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通刑初字第(略)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34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高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7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8月25日被重新取保候审。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通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0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8月2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5月至7月间,被告人王某明知是非法出版的光盘仍购进并销售。2006年7月17日19时许,被告人王某在通州区X街X号院内出售光盘时被民警抓获,当场起获光盘5693张。经鉴定,上述光盘中有淫秽光盘21张,其余均为非法出版物。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高玉霞、刘某、郭某某等人证言,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说明,出版物鉴定书,非法出版物照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出版物仍予以销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确有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已扣押非法出版物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蒋为杰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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