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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盗窃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0年1月底,被告人陈某利用担任眉山城区“一品台”小区保安的便利条件,分四次盗窃“一品台”小区未交付使用的10套商品房内的电线。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287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报警登记表,证人徐某某、李某某、赵某某、龚某某、杜某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被告人陈某指认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抓获经过,被害单位提交的电线电缆供货合同,眉山市东坡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眉东价认鉴(2010)X号价格鉴定结论,被告人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数额较大之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10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并责令其在本判决生效后一月内退赔被害单位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周炜

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石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判文书附录

(2010)眉东刑初字第X号

涉及本案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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