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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玉祥,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刘某,主任职务。

委托代理人赵伦岭,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不服被告驻马店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征收一案,于200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诉讼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有权撤回起诉,且该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杨顺风

审判员廖慧

人民陪审员吕贺先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孙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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